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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应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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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一般而言,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就是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的均是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人身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居住环境等均为重要事项。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或既往病史。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一般是身体健康的人,次标准体是需要加费才能投保的。有些险种,询问还不够,还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定其身体的健康状况。

    (3)被保险人的民事待业能力状况。除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此,投保人须告知被保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投保人应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投保时未能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只退还所交保险费。

    例如北京市吴某的丈夫为其在1995年投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保险期限为37年,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7年,受益人为吴某及女儿。1996年吴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癌。为此,吴氏母女于同年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原因何在呢?

    对于拒付,吴氏母女不服诉诸于法院解决。但经调查,吴某确实在1992年-1995年间曾作甲状腺肿物摘除术,被确诊为甲状腺瘤。而吴某丈夫在填写投保单时,对被保险人告知及健康声明书中第三项“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慢性病”中所列到的“癌症、肿瘤、高血压等疾病”均填写为“无”。这很明显是隐瞒保险人的行为。而隐瞒的内容又属于重要事实。正因为吴某的丈夫作为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因而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只退还原告保险费680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