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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额的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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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到底有多少价值? 应该如何加以衡量?"是千百年来一直困扰着人们的难题。从古至今人们对这个问题只有争论而无结论,如今,当人们面对着死亡保险单的时候,这个难题又跳入了人们的心里。到底要投保多少的死亡保额才能合理的体现一个人的价值,使受益人得到充足的保障,经常让人们感到不知所措。

    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经济行为,在这个经济的范畴内,人生命的价值并不十分难以确定。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保障性质为主的特殊产品。其功用是要在被保险人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保单的受益人在此次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货币形式的补偿。因此要求保险标的的价值及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要能够以货币的形式予以衡量。所以,我们在确定死亡保单的投保金额时,就应当剔除其它非经济的因素,只以被保险人的经济行为能力作为标准来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而且,在衡量的方法上要以保单受益人在将来有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为标准。具体的估算方法因保单类型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家庭保障型保单。该种保单的受益人大多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被保险人具有赡养义务的其它人,投保目的是为维持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家庭生活开支。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通常是保单受益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被保险人的身故会使受益人的收入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丧失。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则,受益人应当通过保险合同的履行得到其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因此,该种死亡保单的死亡保额就应当以受益人有可能损失的收人为标准来进行衡量。如果受益人损失的收入为被保险人收人的全额,则死亡保额就应为被保险人未来收入的总额。设被保保时30岁,年均收人2万元,预险人在投计今后能继续工作30年,且未来的收人较稳定。那么就可以初步的估算出死亡保额为被保人未来收入总额,即年均收入2万与预期工作年限30年之积60万元。当然,进一步的精确估算还要将被保险人未来收入的变动以及受益人的收人损失占被保险人收人总额的比例等其它因素加入估算过程,才能得出较为准确合理的死亡保额的估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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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人保障型保单。通常的合伙企业由几位股董控股经营,但当其中的一位股董因意外事故丧生时,其股权将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有,成为新的股董。如果该新股权转卖给其他人或要求退股时,就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干扰,甚至会造成经营的停顿,给其他股董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通常会相互为对方购买死亡保险,当某位合伙人发生保险事故身亡时,其他的合伙人就可以得到总额为该合伙人在公司中所占股份金额的赔偿。其他的合伙人就可以用该笔赔款买回身亡合伙人的股权,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死亡保险的保额也就应当与其在公司所占的股份的价值相当。

    三、债务保障型保单。该种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投保的目的为确保被保险人所欠债务的按时偿还。此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简单,只是简单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保单受益人在未来可能受到的损失也以债务的数额为上限。因此,该种保单的死亡保额也应以债务的全额为限。通常为债务的全额。可以低于但一般不可以大于债务总额。这样就足以保证保单受益人有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当然,死亡保险的种类还有许多,其保额的估算方法也会因险种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