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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条例“暂行”45年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6日 《新闻晚报》
  针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相关权益的保护政策,至今只有一部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45年过去了,《办法》已不太适应现在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目前是否有相关法规政策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安全?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以及中国劳动法学会的专家。

  《暂行办法》有缺陷

  ■适用范围非常小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操作性缺乏

  《暂行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等。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说保障

  ■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支付“高温费”。对于一部分企业为员工支付“高温费”的做法,市劳动保障局福保处表示赞成。面对高温“桑拿天”,企业更应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克扣工资。据规定,从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其中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换言之,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职业病中暑可申请工伤

  烈日下工作,防护措施稍有不当,中暑在所难免。据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负责人透露,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

  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高温放假尚无规定

  过去,对于高温作业的重视,一般只限于炼钢炼铁、矿上井下等。对于由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基本上少有涉及。高温天气下,是否放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目前没有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是否放“高温假”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据介绍,由于过去绝大多数单位防暑降温设施没有现在这样先进,因此每逢酷暑,一些单位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职工放半天假。如今,随着经济条件和各种情况发生变化,放“高温假”的自主权更是交给了企业。特别是进入盛夏,各单位一般会根据生产环境和生产进度来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关链接  新政策将出台

  要让公共政策与时俱进,就必须适时“检修”,淘汰不合时宜的部分,增加现实需要的内容。“暂行”了45年的《防暑降温措施办法》,有太浓重的陈旧气息。所幸,记者获悉,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已针对今年特殊的高温状况作出研究,新的高温劳动保障措施有望在近日出台。

  建议地方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对比较空白,而企望中央立法,在程序上太过复杂。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刘诚表示,过去,我国在立法上常常走一条“大而全”的法典式路线,而针对高温劳动保障则没有必要。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济实力及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由地方出台针对性的办法。刘教授认为,上海在高温天气下,设置高温假,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一些高温补贴都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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