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缺陷产品不等于不合格产品
缺陷产品不等于不合格产品,认定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设计、生产原因或在提供过程中造成的;2、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3、产品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或者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或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
2 判定危险程度参照行业标准
《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把产品缺陷的危险性分为严重危险、中等危险和轻度危险三个等级。严重危险是指产品缺陷造成人员死亡、人体重伤或者严重疾病的可能性很大。中等危险是指造成人员较重伤害或使人患有较重疾病的可能性较大。轻度危险是指有造成人体轻伤或轻微疾病的可能性。
判定缺陷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要求的差距;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数量和可能影响的范围;产品的主要使用者,是否是儿童、老年人等易受伤害的人群等7大因素。
3 认定人员作假可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缺陷及危害程度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或委托产品监测机构进行检验,最后由专家委员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缺陷产品技术认定报告。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将被取消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产品有缺陷,网上可查询
《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要求生产者建立产品缺陷发布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等,需要时应当通报生产者制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经营者应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产品缺陷情况,供公共查询。
5 三种措施及时消除产品缺陷
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经营者应主动采取警告、撤回、召回等措施,及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危险。警告,是由经营者向社会发布的缺陷产品信息及避免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任何警示性措施。撤回,是对于尚未售出的产品,为防止继续销售缺陷产品,由经营者采取的任何措施。召回,是对已售出的产品,由经营者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危险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没有主动消除产品缺陷的,质检部门应发布指令通知,责令其消除产品缺陷。经营者在接到指令5个工作日内,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向质检部门提交消除产品缺陷计划,质检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6 拒不消除缺陷可被吊销执照
经营者发现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时,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与缺陷产品危险等级相适应的警告、撤回、召回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经营者获悉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但拒不履行义务进行调查、确认缺陷的,或故意隐瞒缺陷的,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指令的,将被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 经营者须保存记录和备案信息
经营者必须准确记录和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和市场状况等方面信息,包括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销售记录、消费者投诉和保修记录。经营者还应当按要求向质检部门报告、备案与缺陷产品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产品有关信息、销售和用户信息、质量事故记录、保修记录、技术服务通告文件等,并保证及时更新。
8 经营者倒闭,主管部门负责
因科技水平限制,产品售出时未能发现存在缺陷,但随着科技发展发现缺陷的,造成缺陷的经营者应该消除产品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分担比例可由国家质检部门召开听证会确定。负有消除产品缺陷责任的经营者已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的,由缺陷产品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消除产品缺陷工作。消除产品缺陷的费用,消费者可依法追偿,无法追偿的,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