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显示腹中胎儿发育正常,哪知生下来的竟是个重症肢残儿,
产妇吴秀秀悲伤不已。由于协商未果,母子俩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
将医院告上法庭,获1.8万元精神损失费。吴表示不服,昨日,其父
向重庆市高院递交申诉状。
B 超“失职”生下残儿
2001年8月,江津人吴秀秀和綦江小伙何宝贵喜结良缘。次年4月,
吴怀孕了。为让孩子过上好日子,夫妻俩双双到福建一皮鞋厂打工。
不久,吴患了重感冒,遂回到老家。考虑到皮鞋厂可能有污染,怕对
胎儿造成了不良影响,吴先后3次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市二
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在当年9月27日和10月7日的两次常规检查中,
大夫诊断“宫内发育迟缓”。一周后,吴做了B 超检查,医院出具的
报告单载明: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报告单右下角,大夫写
有“住院”二字,但未开住院手续。
2002年11月15日,吴秀秀在永川市万寿镇卫生院生下了一个男婴,
在产室外满怀喜悦等待了几小时的家人一看到婴儿,顿时如五雷轰顶:
孩子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都没
有,左脚只有2根脚趾,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
二审法院判赔1.8万
2003年11月6日,吴秀秀母子俩以剥夺生育选择权为由,向永川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二医院分别给付精神抚慰金各20000元,并
承担因误诊而造成的孩子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
依赖费等共计20余万元。庭审期间,为证明孩子系自己所生,吴秀秀
花3500元钱作了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报告单内
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吴本人错
过了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嘱住院诊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孩
子残疾与B 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遂判决由市二医院赔偿吴精神损害
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秀秀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对吴的生育
权选择权侵权事实成立,但吴未遵医嘱“住院”诊治也有一定过错,
遂在原判决基础上追加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亲子鉴定费由医院承担,
驳回吴的其他上诉请求。
继续申诉索讨公道
吴仍不服,向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申请抗诉。检方审查后向法院
提出抗诉,一中院随后再审此案,维持二审原判。昨日,吴的父亲吴
云维专程赶到重庆,向市高院提起申诉。老人说,外孙小强已经3岁
了,很聪明,已经能背好多儿歌了,但他们没送他去幼儿园,怕别人
歧视他、欺负他。老人称,要把官司打到底,为女儿和外孙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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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失误生残儿医院赔55万
福建人文女士怀孕后,一直由漳州市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但
怀孕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均未能正确显示胎儿的完整情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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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文生出残疾女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为由
驳回其诉讼请求,文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
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有侵害结果的发生,使文未能生出肢体健全的
婴儿,使文一家遭受长期痛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9
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漳州市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
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552783.36元。
华西都市报 肝病网编辑-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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