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中医中药的模式选择
自从我的《告别中医中药》一文公开发表以后,国内民间舆论蜂起。尽管依然有不少人反对,但“中医中药不科学”,“中医中药的建制化累积了太多的社会问题”,“告别中医中药的条件已经成熟”,已经成了我国民间的主流意识。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是,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模式来告别中医中药?有反对告别中医中药的读者质疑说,西方的医学科学那么发达,尚且可以允许中医以“东方医生”的名义执业,为什么我们中国反倒要“告别”甚至“废除”它?
这个问题,实际所涉及的是告别中医中药的模式选择问题。对此,我的初步想法如下:
1、由于中医不科学,也不能对中医进行科学改造,自俞樾先生发表《废医论》以来到现在,经过120多年废医论者对中医的不懈鞭策,我们已经不能指望中医建立疾病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标准,也不能指望中医自觉运用生理学、解剖学、微生物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基础来阐明它的病理和医理,更不能指望中医对治疗效果接受“双盲法”判断。一个负责任的文明国家,不应该继续容许在人命关天的医疗卫生体制中保留那么多的不确定性。高血压就是高血压,不是什么“心气虚”;浅表性胃炎就是浅表性胃炎,不是什么“脾胃不和”。医学人命关天,必须尊重科学,尊重确定性。一个开化的民族应该有这样的基本认识:用一个对人体的生理和病理茫无所知的医学体系指导人类征服疾病是非常危险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漠视生命安全,在医学领域亵渎科学,强迫推行长官意志,或把“传统文化”凌驾于科学之上。有鉴于此,应该在我国医疗体制中重新确立严格的“医师职业证书制度”。必须进一步更严格地明确,合格的医师必须掌握现代科学已经揭示的关于人体的基本认识,尤其是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必须具有理解和把握现代医学科学前沿的能力;必须自觉遵守《伦敦守则》规定的国际医德标准。总之,必须理直气壮地推动我国在医疗科学技术、医院管理和医德规范方面向国际标准看齐,与国际接轨。政府必须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受过严格医学科学训练和必要的临床经验的人,政府不得发给其《医师职业证书》。没有《医师职业证书》的人,不能以医师的名义诊治病人。没有满足科学医学所要求的基本医疗条件的诊所和医院,不得接治病人。合格的医院和诊所一律由卫生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行医执照》。病人在卫生部确认的“医师”、“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期间,政府有义务为病人提供法律规定的病人权利保证。病人自愿接受其它未经卫生部确认的机构和人员诊治的,政府没有义务为这样的病人提供病人权利的法律保证。但是,如果此类机构或人员接治病人造成了对病人的伤害(不包括贻误病情所造成的伤害,贻误病情所造成的伤害由病人自己负责),则政府有义务惩治提供此类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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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中医现有建制进行改造。
—— “医院”、“住院治疗”、“留观”、“重症病人监护”、“护士”等等,都是西医概念。中医一直没有这些概念。中医治病历来都是“包医百病”的医生“坐堂门诊”或提供“上门服务”,不需要什么医院。兴办中医医院实在有悖中医传统。从全国看,我国现有的中医医院已经名不副实。国家应该顺水推舟,按照科学医学的统一要求,把全国所有的中医医院都转变为西医医院,而不要任其衰落下去。医院的衰落可能导致非法经营,这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害的。
—— 现有的中医学院培养目标应该及时转变为全面的西医。现有中医学院不具备全面转变为西医能力的,应该并入当地的医科大学。除中医史研究外,所有医科大学一律放弃对“五运六气”“五味四气”之类缺乏科学基础的学术宣讲与研究,把学术任务的重点转向可以与世界共同进步的科学医学。原中医专长的教师,可以转为“自然疗法”或“替代医学”研究。总之,医科大学应该比其它学科类型的大学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统帅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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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研究院的设置是极不合理的,占有并浪费了相当多的国家资源,又不能取得切实的科研成就,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应该继续浪费纳税人的钱,为这样的社会建制提供资源保证。
进行以上改造之后,国家卫生部应该不再拥有“中医诊所”、“中医医院”和“中医研究院”之类的建制。“中医诊所”和“中医医院”一律实行“体制外生存”(以下将补充论述),由全国中医师行业协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3、国家医疗保证体系不再为中医给付资源保证,国家不再为接受中医治疗(包括选择使用中药、拔火罐、针灸、推拿、按摩、火灸、艾灸、刮痧、蜂疗、放血、中医急救、气功等等)的患者给付公费医药报销和国家医疗保险赔偿。
4、按照科学医学的基本规范,重新确立“药品”的定义,把不符合“药品”定义的所有中药和中成药从《国家药典》中清除出去。以后进入《国家药典》的药物,必须满足药用价值明确,药理明确,安全界限明确的“三明确”原则,并且必须经过“双盲法”检验,以严肃我国的药品市场。我国已经流行了很多年但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药品”定义的中药和中成药,可以根据“无伤害”原则和我国政府签署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继续允许个人、集体甚至外资在国家医疗体制之外经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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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做了以上调整之后,中医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应该继续允许自由研究,中医作为民间医术也可以在医院之外的场合继续自由使用。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继续开中药药铺,药铺里也继续可以有中医生坐堂,还可以继续允许有“乡村郎中”。他们的执业资格由“全国中医师行业协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不是由卫生部管理。这样做的明确含义是,中医的存在不属于国家医疗体制内的存在,而是属于民间自愿接受的医疗体制的存在。因此,中医的继续生存属于国家医疗体制之外的生存,简称“体制外生存”。国家医疗体制外生存的中医和药铺,不享有上述卫生部所规定的“医师职业证书制度”所赋予的那些只有医师才能享有的权利。更具体地说,体制外生存的“中医师”不是卫生部认可的“医师”。中医师只能开西药的非处方药和他们认为可以治病的中药或中成药,不能开只有医师才能开的处方药,不能选择使用注射方法,激光辐射方法,放射方法和其它西医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包括拔牙,镶牙,补牙)、手术绝育和用手术方法接生婴儿,不能签署“婴儿出生证”、“公民死亡证”、“病危通知书”,“转治建议书”,不能从事体格检查,不能从事伤残鉴定,也不能参与医疗事故讨论和进行法医鉴定。中医体制外生存的基本要件,就是全面满足“无伤害原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这两个生存要件的框架下,中医生享有充分的自由。一旦发现中医生违背这两个基本生存要件,将由中医师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去处理,而不是由卫生部去处理。这个处理权利划分,正是为了体现中医作为国家医疗体制外生存的一般管理原则。
6、继续开展告别中医中药的研究和宣传,以进一步普及和提高我国公民对中医中药的正确认识。, http://www.100md.com(张功耀)
这个问题,实际所涉及的是告别中医中药的模式选择问题。对此,我的初步想法如下:
1、由于中医不科学,也不能对中医进行科学改造,自俞樾先生发表《废医论》以来到现在,经过120多年废医论者对中医的不懈鞭策,我们已经不能指望中医建立疾病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标准,也不能指望中医自觉运用生理学、解剖学、微生物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基础来阐明它的病理和医理,更不能指望中医对治疗效果接受“双盲法”判断。一个负责任的文明国家,不应该继续容许在人命关天的医疗卫生体制中保留那么多的不确定性。高血压就是高血压,不是什么“心气虚”;浅表性胃炎就是浅表性胃炎,不是什么“脾胃不和”。医学人命关天,必须尊重科学,尊重确定性。一个开化的民族应该有这样的基本认识:用一个对人体的生理和病理茫无所知的医学体系指导人类征服疾病是非常危险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漠视生命安全,在医学领域亵渎科学,强迫推行长官意志,或把“传统文化”凌驾于科学之上。有鉴于此,应该在我国医疗体制中重新确立严格的“医师职业证书制度”。必须进一步更严格地明确,合格的医师必须掌握现代科学已经揭示的关于人体的基本认识,尤其是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必须具有理解和把握现代医学科学前沿的能力;必须自觉遵守《伦敦守则》规定的国际医德标准。总之,必须理直气壮地推动我国在医疗科学技术、医院管理和医德规范方面向国际标准看齐,与国际接轨。政府必须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受过严格医学科学训练和必要的临床经验的人,政府不得发给其《医师职业证书》。没有《医师职业证书》的人,不能以医师的名义诊治病人。没有满足科学医学所要求的基本医疗条件的诊所和医院,不得接治病人。合格的医院和诊所一律由卫生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行医执照》。病人在卫生部确认的“医师”、“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期间,政府有义务为病人提供法律规定的病人权利保证。病人自愿接受其它未经卫生部确认的机构和人员诊治的,政府没有义务为这样的病人提供病人权利的法律保证。但是,如果此类机构或人员接治病人造成了对病人的伤害(不包括贻误病情所造成的伤害,贻误病情所造成的伤害由病人自己负责),则政府有义务惩治提供此类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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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中医现有建制进行改造。
—— “医院”、“住院治疗”、“留观”、“重症病人监护”、“护士”等等,都是西医概念。中医一直没有这些概念。中医治病历来都是“包医百病”的医生“坐堂门诊”或提供“上门服务”,不需要什么医院。兴办中医医院实在有悖中医传统。从全国看,我国现有的中医医院已经名不副实。国家应该顺水推舟,按照科学医学的统一要求,把全国所有的中医医院都转变为西医医院,而不要任其衰落下去。医院的衰落可能导致非法经营,这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害的。
—— 现有的中医学院培养目标应该及时转变为全面的西医。现有中医学院不具备全面转变为西医能力的,应该并入当地的医科大学。除中医史研究外,所有医科大学一律放弃对“五运六气”“五味四气”之类缺乏科学基础的学术宣讲与研究,把学术任务的重点转向可以与世界共同进步的科学医学。原中医专长的教师,可以转为“自然疗法”或“替代医学”研究。总之,医科大学应该比其它学科类型的大学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统帅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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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研究院的设置是极不合理的,占有并浪费了相当多的国家资源,又不能取得切实的科研成就,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应该继续浪费纳税人的钱,为这样的社会建制提供资源保证。
进行以上改造之后,国家卫生部应该不再拥有“中医诊所”、“中医医院”和“中医研究院”之类的建制。“中医诊所”和“中医医院”一律实行“体制外生存”(以下将补充论述),由全国中医师行业协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3、国家医疗保证体系不再为中医给付资源保证,国家不再为接受中医治疗(包括选择使用中药、拔火罐、针灸、推拿、按摩、火灸、艾灸、刮痧、蜂疗、放血、中医急救、气功等等)的患者给付公费医药报销和国家医疗保险赔偿。
4、按照科学医学的基本规范,重新确立“药品”的定义,把不符合“药品”定义的所有中药和中成药从《国家药典》中清除出去。以后进入《国家药典》的药物,必须满足药用价值明确,药理明确,安全界限明确的“三明确”原则,并且必须经过“双盲法”检验,以严肃我国的药品市场。我国已经流行了很多年但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药品”定义的中药和中成药,可以根据“无伤害”原则和我国政府签署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继续允许个人、集体甚至外资在国家医疗体制之外经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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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做了以上调整之后,中医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应该继续允许自由研究,中医作为民间医术也可以在医院之外的场合继续自由使用。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继续开中药药铺,药铺里也继续可以有中医生坐堂,还可以继续允许有“乡村郎中”。他们的执业资格由“全国中医师行业协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不是由卫生部管理。这样做的明确含义是,中医的存在不属于国家医疗体制内的存在,而是属于民间自愿接受的医疗体制的存在。因此,中医的继续生存属于国家医疗体制之外的生存,简称“体制外生存”。国家医疗体制外生存的中医和药铺,不享有上述卫生部所规定的“医师职业证书制度”所赋予的那些只有医师才能享有的权利。更具体地说,体制外生存的“中医师”不是卫生部认可的“医师”。中医师只能开西药的非处方药和他们认为可以治病的中药或中成药,不能开只有医师才能开的处方药,不能选择使用注射方法,激光辐射方法,放射方法和其它西医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包括拔牙,镶牙,补牙)、手术绝育和用手术方法接生婴儿,不能签署“婴儿出生证”、“公民死亡证”、“病危通知书”,“转治建议书”,不能从事体格检查,不能从事伤残鉴定,也不能参与医疗事故讨论和进行法医鉴定。中医体制外生存的基本要件,就是全面满足“无伤害原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这两个生存要件的框架下,中医生享有充分的自由。一旦发现中医生违背这两个基本生存要件,将由中医师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去处理,而不是由卫生部去处理。这个处理权利划分,正是为了体现中医作为国家医疗体制外生存的一般管理原则。
6、继续开展告别中医中药的研究和宣传,以进一步普及和提高我国公民对中医中药的正确认识。, http://www.100md.com(张功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