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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监督权”触动药师神经(药事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2日

    来源:常怡勇 医药经济报2006年9月22日 第110期
     “受药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可以向用药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医学会等机构来进行药品使用评价业务。”这是9月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一条新规定,在国内首次推出了“用药评价制度”。

    据悉,该草案下一步将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调配、应用环节对药品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两大亮点吸引药学界人士关注:一即“用药评价制度”,二是对受药人“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两大亮点充分体现出对患者用药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触发了医院药师们进行新的思考。

    亮点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医院执业药师常怡勇提出:“如果是受药人或其近亲属在病人病愈后或出现医疗纠纷后提出‘申请用药评价’还好处理一点,但如果是正在对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家属认为医生用药不合理,提出‘用药评价申请’怎么办?这病人是治疗还是不治疗?若因此耽误了病人的用药治疗,责任谁负?”
    “目前,进一步深化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对合理用药、及时淘汰疗效不确切、副作用大的药品无疑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医院药师应积极参与其中,平时多深入临床一线,多听取医生、护士和病人对药品疗效和不良作用的反映,积极帮助临床医务人员撰写药物临床治疗观察论文和药物不良反应上报材料,积极参与药品再评价工作,以争取在‘用药评价’中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常怡勇强调。

     据了解,不少患者都遭遇过“神秘处方”,医生的处方上写的不是药品通用名称,而是一些符号,只有自己医院的药房才知道是什么药。这种做法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有的个体诊所以特效药、祖传秘方为幌子,愚弄患者。因此,草案规定:“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的知情权,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同时,草案特别规定了受药人的“选择权”——可以在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常怡勇还提出,让不懂药品知识的患者自己在“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类似药品”中选择,并且有最后的“决策权”,会让医生和药师陷入两难境地。即使是同一通用名、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商品名的药品,药品质量也可能参差不齐,患者变换不同企业的药品有可能引发药疗事故,更不用说“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类似药品”这一模糊概念,有的药物疗效虽然只有微小差别,但用之不当就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医学和药学都是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患者在选药方面不可能比医生、药师更高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6期(编辑 张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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