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不能使用已批准药品名
本报讯(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保健品命名规定》(试行),对保健品的命名规范作出详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健品的名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除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保健品命名规定》(试行)规定,保健品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字,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使用存在“禁区”: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该规定同时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而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 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这样的通用名命名。
《保健品命名规定》(试行)规定,保健品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字,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使用存在“禁区”: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该规定同时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而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 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这样的通用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