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实施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印发施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分为正文及附录。正文由总则、场所卫生要求、卫生操作要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五部分组成,附录为推荐的游泳场所及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规范》对游泳场所的选址,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如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等内部设施的布局、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游泳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防虫害设施的布局提出了相应卫生要求。《规范》还规定了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游泳场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操作规程制订,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存、使用,游泳场所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要求;并对机构及人员职责,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以及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以及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强调,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据了解,游泳场所是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是传染性疾病交叉感染和暴发流行易发地。近年来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如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一些场所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采用加氯消毒无相应防护措施,设置儿童涉水池无连续供水装置等,卫生安全存在隐患。同时,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未落实,卫生管理内容不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到位,卫生要求难以贯彻。此外,《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对卫生管理和卫生操作规定不详,一些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监测工作不规范,游泳水质合格率不高。2006年全国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质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浑浊度、尿素等五项指标总体合格率仅为67.5%,场所经营亟待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分为正文及附录。正文由总则、场所卫生要求、卫生操作要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五部分组成,附录为推荐的游泳场所及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规范》对游泳场所的选址,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如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等内部设施的布局、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游泳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防虫害设施的布局提出了相应卫生要求。《规范》还规定了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游泳场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操作规程制订,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存、使用,游泳场所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要求;并对机构及人员职责,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以及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以及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强调,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据了解,游泳场所是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是传染性疾病交叉感染和暴发流行易发地。近年来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如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一些场所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采用加氯消毒无相应防护措施,设置儿童涉水池无连续供水装置等,卫生安全存在隐患。同时,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未落实,卫生管理内容不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到位,卫生要求难以贯彻。此外,《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对卫生管理和卫生操作规定不详,一些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监测工作不规范,游泳水质合格率不高。2006年全国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质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浑浊度、尿素等五项指标总体合格率仅为67.5%,场所经营亟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