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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否可以赠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7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9.07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那么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应不应该被赠送,要被赠送应达到什么条件呢?笔者认为药品赠送应按被赠送用途的性质而论,区分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

    医疗机构接受公益性药品赠送是否合法?

    界定 公益性药品的赠送应是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将药品赠送给具有疾病诊断及处方使用权的医疗机构。

    担忧 因药品属特殊商品,具有其固有的特性,只有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才能发挥安全有效的作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反之,如果像大米白面一样被盲目发放使用,则适得其反,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给受赠者造成伤害;再者,大部分人群对药品性质缺乏了解,如不能进行有效地储存养护,药品会变质失效,给受赠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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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赠送应不应该按《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论处呢?如医疗机构确实利用受赠药品免费治疗灾区及伤残患者等困难群体则不应按三十四条进行处理;如果用受赠药品牟利,则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取消其受赠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生产企业向消费者赠送营利性药品如何定性?

    界定 营利性药品的赠送主要体现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促销产品而进行的违法行为。

    担忧 消费者一旦接受这种赠送,有可能产生以下几种后果:1.导致患者盲目用药,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尤其在使用抗生素的时候,往往认为药量越大治疗效果越好,容易产生耐药性,使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2.患者接受药品后,导致家庭药品积累,而其对药品储存养护知识缺乏,引起药品失效,对治疗疾病来讲适得其反;3.部分患者因家庭药品积累过多,易将多余药品反销非法收购者,使药品流入非法渠道;4.药品赠送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医药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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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新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笔者认为对于营利性药品赠送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坚决遏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综上所述,应该规范公益性药品赠送行为,严厉打击营利性药品赠送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吴松 谢长海)

    编后语:

    上一期本版刊登了题为“赠药行为该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登载后读者反响热烈。同样是赠药的话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希望以上这篇文章能够对上一期的评析有所补充完善,同时也期盼能够抛砖引玉,引来来百家争鸣。如果您对于该案的实际处理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如果您对于“明知其违法却对其莫可奈何的案件”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解决办法,如果您还有其他可以分享讨论的话题(不单纯局限于案例),欢迎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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