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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莫患“恐诉症”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10
     工作在执法前沿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相对人扬言要“起诉”的威胁。实际上这种威胁还是切中要害的:一是许多执法人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伤害感情;二是某些部门一味追求“零投诉”,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到时候吃不了还要兜着走。这样,不少基层执法人员患上了“恐诉症”,甚至有人以“没有一宗诉讼案”为荣耀。

    实践证明,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才真正给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敲响了警钟。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执法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司法监督途径,可以促使执法人员学会客观地审视自己所办的案件,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那么,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相对人的诉讼呢?

    莫因“无诉讼案”而盲目自豪。药品市场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药品又是特殊商品,监管责任十分重大。目前药品市场的整顿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去甚远,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而药监系统组建时间不长,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药监部门必须坚决摒弃那种以“无诉讼案”而盲目自豪的错误认识。如果一个单位几年来无应诉案件或复议案件,反而会让人怀疑其监管执法职能是否真正到位,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受到干扰。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需要交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时,必须向其完整地交代权利、途径和期限等。

    把司法监督视为新的机遇和挑战。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手段。某些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药监部门是行政机关,执行的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同级的司法机关不会对其怎么样,诸如此类的错误理念和侥幸心理一定要摒弃。

    我们应当切记:行政诉讼既给执法活动以压力,又是工作的动力。它可以使执法人员随时注意取证活动的规范性,注意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从立案一开始就注意办案质量。另外,我们也必须明白:强调公正执法,规范取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等于一味地迁就当事人。否则丢掉了职能,同样也是执法不作为,甚至很容易被扣上玩忽职守的“帽子”。只有把司法监督视为对工作的检阅,才能以更好的心态迎接挑战。

    总结应诉经验,弥补工作不足。遇到行政诉讼时,应该全力应对,尽量保障应诉的全胜。当然,即便如此,出现败诉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对于败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药监部门应当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机制、制度、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听取多方意见,谨慎操作,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作为个人,除了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外,还要虚心向法律界人士请教,弥补不足。, http://www.100md.com(范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