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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这样处理“退药”的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19
     几点考虑:

    1. 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用药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支持不予退药的(至少目前是这样);

    2. 美国上世纪30年代因退药发生了令世人震惊的“泰诺感冒胶囊”事件——一些药店售出后退回的药品中被人放置了剧毒物,令多人服药后死亡。因此,退药后如药品继续使用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 “是药三分毒”是老百姓熟知的谚语,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基本属性之一。患者接受药物治疗,意味着也接受了药品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为由要求退药不是正当理由,药师一般应说明原委,予以拒绝。

    4. 因药品质量问题和医生用药不当产生的退药应予接受,但退回的药品应报损销毁,不应继续使用。

    我院做法:

    1. 我们医院两年前制定了“门诊退药管理办法”,由院长签发,加大执行力度;

    2. 该办法规定两种情况可予以退药:⑴药品质量问题由门诊药房组长认可并按程序退药,退药损失由药剂科承担;⑵医生用药不当由处方医生和该科室门诊组长或主任签字认可,写明理由,给予退药,退药损失由当事医生及其科室按一定比例承担。

    3. 医生用药不当的原因主要有:禁忌症、超医保用量、重复用药、未问及药物过敏史、未问及肝肾功能状况,或药品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患者等。发生一般药品不良反应不属用药不当。

    执行该“办法”两年来,我院门诊退药现象大幅减少,退药损失完全在医院可承受范围内。同时,由于该“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况属医生用药不当,从而规范了医生的用药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合理用药。

    我院实施该办法的前提是有院领导和各职能处室的支持,医院有较强的管理力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药物不良反应赔偿(补偿)机制,我认为医院应积极参与。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剂科 张晓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