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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还是不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24
     编者按:

    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医院情急之下违规从零售药店直接购进药品,患者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留给我们药监部门的却是一个棘手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处罚医院与零售药店,网络上掀起了热烈的讨论——

    【话题】

    某医院在抢救病人的时候,一种急救用药药房已经没有存货,而市区批发企业也都没有这种药品。在十万火急的情况下,该医院决定到市内惟一一家销售有该药品的零售药店购进药品。虽然药店和医院都知道医院不能从零售药店直接购进药品,但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也为了减少法律责任,他们只购进了一次抢救的量(价值4800元的药品,药店也没有另外加价),最后因为抢救及时,患者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讨论该案应如何处理时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法不容情,对两个单位都应进行处罚;有人认为考虑到现实情况,责令整改即可,不应处罚。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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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原子:一律凭处方在药店里购买,法律法规不能改动。谁都不能违法!

    网友君子健:从法理上看,这应当属于紧急避险情况,我记得在刑法中有个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免受正在遇到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当然这里指的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可以不承担,行政责任呢?当然我的意思不是类推,而是想引起大家的思考。

    从情理来讲,我们药品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就是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连医疗机构为了紧急抢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都要处罚的话,那么我们的使命不就太可悲了吗?

    网友zpfdahjz:不赞成处罚。如果叙述属实的话,可以责令改正,尊重现实,不应当处罚。但是这样的情况现实中发生的机会很少,或者没有可能。

    网友foxman111:法律与生命哪个更重要?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在这类事件中,政府部门不应过于机械。要从立法本意来执行法律法规,处罚违法采购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本案如果处罚的话达不到立法意图。药监部门在此类事件中应该起到良好的引导和协调作用。
, 百拇医药
    网友药警:此案可能是一假象案;如果确有此事,药监部门最好不要按执法文书的形式处理,应以便函形式下达行政告诫通知书,指出其违法所在,并建议医院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适当做好前瞻性储备抢救药品。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网某话题整理,请以上作者与本版编辑联系,以便付稿酬。)

    【点评】

    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遇到了一件棘手的案件,罚还是不罚这个貌似简单的问题却难倒了一个个身经百战的一线“药警”。站在法律的角度,自然该罚,大家都会举出恰当的法律依据且会将本案处理得完美无缺、行云流水;站在情理的角度,处罚自然有不讲情面、不通情理之嫌,因为这些药毕竟是“救命药”,这种采购行为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有人曾提出对于该案真实性的怀疑,我们先暂且不去讨论药监局是如何获知事件的前后经过的,仅仅就事论事。该局虽然没有对本案作出处理,但是作为战斗在稽查一线的各位网友的争论却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长久以来,我们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大公无私、不徇私情,可是谁又会知道在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选择的时候,他们也会一反往日冰冷的表情,展露温情的笑容,纷纷要求对“违法者”网开一面呢?幸好又有细心之人在冰冷无情的法律法条里找到了如此处理的依据,或者说是相关的思考。

    虽说现在提倡和谐社会,和谐药监,但现实中,我们也见过太多执法人员与相对人剑拔弩张的时刻。有被违法相对人轰出来的,有被侮辱谩骂的,有被扣执法工具的……许多稽查一线的工作人员工作非常辛苦,却又经常要遭遇到如此“待遇”,确实是有苦说不出。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却在法律与情理之间选择了后者,不能不让人由衷地钦佩。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们的工作?建立和谐药监需要我们药监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认同,更需要相对人的理解与支持。或许目前我们距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还在路上。 (青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