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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报告需“提速”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12.06
     □吴秀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这一规定为确保基层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对县级监管部门来说,这一规定有时会降低执法成效。

    在县一级,药品针对性抽验的程序是: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通过快检发现可疑药品后进行抽样,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市药检所,市药检所在30个工作日内将检品报告书下发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而一个市级药检所平均肩负着10多个县(市、区)药品的检验任务,平均每个县(市、区)日常监督抽验任务是200批次,一个检品从抽样到发报告肯定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当县级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到被抽样单位进行处理时,不合格药品已经所剩无几,有的甚至已全部销售或使用完,相关处罚也就无法执行了。

    鉴于此,笔者有两点建议:建议一,对于县级监管部门发现的可疑药品,应相应地加快药品检验及检验结果下达的速度,让涉案单位和个人没有可利用的时间差。在药品检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笔者认为给药品检验报告“提速”应该没有困难,当然,一些检验时间必须满足一定周期的药品除外。建议二,对一些简单的药品检验项目,建议由县级药检所发检验报告书,这样可以大大缩短一个检品从抽样到发报告的时间,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例如片剂、胶囊剂的崩解时限,注射液的可见异物、装量,中药饮片的性状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