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不是养懒人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牵动了很多人的心。一时间,褒贬之声四起。说好的人觉得,“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终于不用再像现在这样提心吊胆,玩命干了。”说不好的人,则是各有各的理由:企业主认为新法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和责任;劳动者则觉得这种“过度”的权益保护,对于他们的跳槽弊大于利;更有一些学者提出,新法案会助长企业养懒人。
新法案对双方有利
果真如此吗?当然不。《劳动合同法》是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起来的契约关系,是为了有利双方权益制定的。至于有些人将其看成是劳动者单方面的保护神,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在宣传时出现了片面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公平与效率是现代社会永恒的主题,《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也不例外。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是相辅相成的,有了用人单位才有被用的人,企业效益提高了员工工资才能提高。然而,《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社会法,在公平和效率上,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它更注重公平,因此才会适当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实,在效率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同样有所考虑。如违约金条款、解雇的条件等,尽管有些限制条件,但对用人单位的诉求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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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谈到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误解,最主要集中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连续工作满10年者、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都要与员工签订或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有劳动者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如同有了“铁饭碗”;有企业主则认为,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但没办法解除合同,而且员工就没了工作压力,由此也就成了“养懒人”。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项明确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绝非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就可以“养懒汉”。
从另外一方面说,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笼统地说是签订短期还是长期劳动合同好。在沿海地区,曾经发生过“民工荒”,许多企业主抱怨自己的工厂成了“培训学校”,熟练技术工难以留住。可以想见,这时的企业肯定会觉得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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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积极性不只靠合同约束
笔者不同意《劳动合同法》是养懒人的另一原因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其中含有工资薪酬的内容,但用人单位仍然有着主动性,可以通过调节工资,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建立内部的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员工待遇,仍是大有发挥主动性空间的。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情况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通过学法懂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中国劳动保障报》资深记者), http://www.100md.com(晓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