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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拒绝手术签字与医疗风波叠起折射出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859期
     2007年11月21日,即将临产并患重症肺炎的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准备做剖宫产手术,因其腹中胎儿的父亲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拖延致孕妇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最终导致一尸两命;同年12月24日凌晨,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虎堆顶村的李某因怀疑妻子岳某有外遇,竟残忍地铡下其左脚5个脚趾,尽管岳某很快被民警送到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抢救,但由于没有亲属愿意在其断趾再植手术协议书上签字,拖延18小时,最终导致终生残疾。

    这两起案例引起的医疗风波,公众的热议至今在网上,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什么?

    孕妇李丽云

    住医院期间

    医生与民警:该医院在急救孕妇李丽云的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她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李丽云的病情在急剧恶化,医务处副主任和呼吸科、ICU、胸外科等科室的多名医护人员守在病房内外,动用了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还轮番为她进行心脏按摩。3个小时后,22岁的孕妇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一过程中,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确认肖志军精神没有异常,医院还紧急调来了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为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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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和病友:正在住院的《检察日报》女记者吕卫红,当看到病房内已经安置了抢救李丽云的手术仪器,医生戴着医用手套随时准备做手术,但得知肖志军拒绝为手术签字时,她形容自己的心情“我亲眼看见,病人的脚还在抽动……我受不了看着一个活人就这么没了,她是有救的!”吕卫红向10多位病友及家属说“我们大家给他捐助些钱吧……”,建议得到大家赞同。其后,她焦急地劝肖志军说“赶紧签字吧。只要你签字,给你一万块钱!”

    肖志军(到北京近一年,先是做保安,后在饭店做洗碗工,月工资700多元。):听说剖宫产要花5000多元钱后,他说“没积蓄,全花光了”;他还说,自己曾给市长热线和一些媒体打过电话,询问是否能不花钱让李丽云住院,但都没消息。在医院,他或是自言自语“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或是放声大哭说“再观察观察吧”……不顾众人苦苦相劝,他竟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宫)手术,后果自负”的拒绝手术意见!

    断趾岳某住医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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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残害妻子岳某后投案自首,办案民警带着李某在一块地里找到了岳某被埋的脚趾。

    岳某:在医院始终神志清醒,她曾流泪请求说“医生,救救我吧,我还想用脚走路,我不想成残疾人啊!你们就给我做手术吧,如果出了意外我也不怨你们。”

    医生:医生解释,之所以迟迟未给岳某做手术,是按照医院规定,没有病人家属签字,不能进行手术,并说“现在她的家属一个都没来,万一我们给她进行手术,发生意外的话,我们就说不清了”。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副院长说,“器官移植必须亲属签字。我们也没想让他(李某)拿出来那么多(钱),本想着医院出一部分,患者家属承担一部分,可无论怎么劝,他就是不同意。”神志清醒的岳某不能为自己的手术签字吗?该副院长说“原则上患者在清醒状态下是可以为自己的手术签字的,但如果涉及器官移植,做手术时必须患者和直系亲属都签字才行。仅由她签字,在麻醉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或是没有把手术做好。到了那一步,我们担心家属会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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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及亲属:办案民警把李某带到医院,让其作为家属为岳某的手术签字。但李某说“我没有钱”拒绝签字。医生劝他救人要紧,他说“你们医院要救就救,我有钱也不给她治”。办案民警告诉李某法律规定,如果岳某的5根脚趾接上,她有可能被鉴定为轻伤,李某最多判刑3年;如果岳某没有了脚趾,有可能就是重伤,他的刑期为7至10年。但李某还是在手术协议书上签了“拒绝治疗”!尽管医院提出,先不提钱的事,只要签字就可以。但岳某的继父、表姑以及李某的家人,仍称拿不出治疗费,拒绝签字。

    医院院长:在事后解释时,该医院的院长说“如果是他(李某)真的不签字,我们也能为岳某做手术,以前就出现过家属不在场、病人又昏迷不醒的情况,我们也给患者成功做了手术。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李某签的字是‘拒绝治疗’,我们医院如果坚持要做手术的话,就风险太大了,如果在麻醉过程中出了意外,家属不让治在先,我们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网友热议及折射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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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家医院在救治两位病人时,依据的都是国务院1994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应该说没有过错。但从当时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来说,很有可能避免的一尸两命和终身残疾悲惨结局,却眼睁睁地发生了!这是谁之过?

    对于前一事件,多数目击者及网友的看法:一是认为,既没文化又没钱的肖志军觉得医院是要“唬”自己的钱,而且觉得剖宫产之后李丽云就不能生第二胎了,所以迟迟不肯签字。二是认为,“这个人长期在社会的底层,肯定遭到了很多冷遇。他不相信医院和周围人会对他那么好,免费做手术,还送钱给他。他感到怀疑和恐惧。结果人死了,他傻眼了”。

    对于后一事件,尽管李某是岳某的丈夫,但他当时的“第一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让他签字决定是否手术救治被害人,是否有些“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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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上述事件造成的后续悲剧,还在无期限地“上演”:李丽云的父母留守在北京,称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李某在押,如果被判刑可能要长期蹲监狱,残疾的岳某由谁照顾?

    一位北京网友说“神志清醒的患者竟然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请我们社会的某些规则珍视生命,珍视人的生命权吧!”另一位西安网友说“医疗手术签字制度必须改革,不然还会发生类似的事情!”两事件折射出的实质问题,也许被他们说中了。

    而一位媒体人说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除了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加强以外,这也体现了医疗制度本身与病人的医疗选择权有冲突。”他认为,医疗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利……是从保障病人利益出发的。他表示“事实是很无奈的,整个社会都要从这件事情上吸取教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