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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21681
相关背景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3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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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28日有报道称,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名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两个家庭从湖南来到广州准备做交叉换肾手术。

    但是,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不能进行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因为他们是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在目前法律上是真空,因此手术被广州医学院第二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否决。为表示医院对两个家庭的歉意,该 院退还了他们4万多元的前期医疗费用。

    当此交叉肾移植被“暂缓进行”后,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却全票通过交叉肾移植手术。2008年1月7日该医院为他们实施手术,由何一文的父亲何大兵捐肾给何志刚,而何志刚的表兄弟史道红捐肾给何一文。

    2008年1月10日上午,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说:“海南某医院实施交叉换肾的手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2008年1月16日,有消息报道,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接受肾移植的2例患者身体恢复情况良好,血压、血红蛋白正常,没有出现造血功能障碍,很快就可以出院。另外,报道中还提到,原本8万多元的交叉换肾手术治疗费,该医院只收取了3.6万元成本费。

    此后有网友发表评论认为,这个病例可以成为中国医疗史和医学伦理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值得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体味和借鉴。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在实践中对法律和医学伦理的解读有较大的差异。两家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一样的,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得出的决议却不同。对交叉换肾存在不同伦理裁决,并不能成为指责医方的理由,也可能不牵涉好与坏,或好与更好的伦理选择,但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同一法规和伦理原则有比较一致的解读;二是如何更倾向于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作为终极判断标准,而其他三个原则(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社会公益性,公平)应当从属于这个终极价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