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在弦上的一起医疗纠纷
上期《美国医生堵错血管》一文,讲述了我儿子在美国治疗大咯血,六天时间内做了三次介入治疗,堵塞了双侧三条支气管动脉,其中有错判、错堵、漏堵之失误。莫说病人家属,就是旁观者看来,也是难以容忍的。难道美国医生真的不怕医疗事故吗?
美国医生不怕病家告状吗
上文说过,儿子出院一年多了,时常去复查,跟医生比较熟了。有时问他们一些问题:“你们给病人做比较复杂的检查或手术,怎么那么 随便,只问一下病人有没有意见就做了,难道不怕出问题?不怕出了差错,病人告你们?”
那位叫史蒂芬的医生耸了耸肩说:“我从来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
“那你们出了差错事故怎么办?”
“那是院方和保险公司的事,由他们处理,跟医护人员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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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主管判断医疗事故的机构吗?比如像‘药品与食品管理局’或‘卫生署’之类的,或者有什么‘委员会’管这些事吗?”
“没有这种机构,他们都不管。就是律师爱管闲事。”
他说得一点不错,美国的医疗事故发生率实在不少,每年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病人高达5万~8万人。但美国没有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没有主管医疗事故的机构。出了医疗事故后,病人一般请律师打官司。而处理医疗事故,正是不少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当然,律师们是站在病人一方的,而且一旦定为医疗事故,法院判罚也是很重的,保险公司可能遭到极大损失。据统计,目前美国医疗事故官司的赔偿数额半数以上超过100万美元。几年前,一个因医院护理失误、造成头部严重受损的男婴,得到了9700万美元的赔偿。巨额赔偿,一方面是对病人的损失和痛苦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责任医生和医院的警示和惩罚。不过,医院和医生本人一般并不需要直接出这笔钱,而是由承担其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尤其是比较大的医疗机构,医生的保险费几乎全由单位出,个人交不了多少。而且,保险的名目繁多,新项目、新药应用、各种检查、手术等都有保险。这可能是美国医生不怕医疗差错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 百拇医药
“出了事故,你们不怕媒体曝光吗?”
“那是他们的自由。”接下来,史蒂芬医生发表了一通感想,意思是说舆论甚至比法律还厉害,对医院和医生有一定影响。不过这在美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媒体大多是报忧不报喜的,美国人更喜欢听坏消息。连总统的丑事他们都揭,医生的失误也就算不了什么了。只要你是在治病、抢救、搞研究,即使有点失误,大众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想,美国人这样一种特有的价值观念,正是他们的医生不怕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美国人普遍崇拜那种“牛仔精神”,敢于冒险、敢于创新。除故意伤害、杀人者外,一般的技术性事故,个人很少受到攻击和歧视。不像我们的医生,出了一次事故,就会留在档案里,背上一辈子。
尊重病人知情权
当医生来到床边对病人和家属说“昨天给你堵的右侧支气管动脉可能堵错了,今天再检查,可能需要堵左侧”时,我确实很惊讶。像这种情况,你只要说“因为止血不彻底,还需要进一步检查处理”就够了,何须把医生的判断错误一五一十地向病人和家属如实交代?而且在出血已经止住三天,病人要出院时,医生又来说:“还需要再堵一次,因为第二次漏掉了一条异常的血管。”你看,他们是把治疗情况毫不保留地向病人和家属交代,无论是有效的、无效的抑或是失误的处置,都让病人和家属心里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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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我还想,像这种事,他们只不过嘴里说说就算了,绝不会记录在病志(病历、病案)中,不会让病人抓住把柄。再说,我每天看到医生查房、检查、造影、手术,一天忙里忙外,哪有时间写病历。我也没看到住院病历放在哪里。我想,即使有病历,也一定保管得十分秘密,病人是弄不到手的。谁知,我的猜测又错了。要出院之前,医生拿来一叠A4纸的打印材料,交给我儿子说:“这是你住院的病历复印本,你保存好,以后你到任何医院看病,医生一看就知道了。不要丢失!”
拿回家,我问儿媳,是你们向医生索取的吗?她说,没有啊,是他们主动给的,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医疗保险不在这家医院吧?
我粗看了一下,还真是一份完整的病历,足足31页,密密麻麻的。包括急诊住院记录、抢救和观察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以及每次造影和介入治疗的手术操作记录。每个决策的关头,都标明了具体责任医生和上级医师的研究决定。看来他们并不是马马虎虎、草率行事的。这份病历不像是伪造的,页码是连续的,而且每页页首都标明由某医生要求而复制,以及年月日等页眉标志,是不太可能篡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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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病历之后,我反复思索,老美怎么会把这样一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文书案卷主动交给病人?我带着疑问与几位华裔医生探讨,他们说这就是“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病人和家属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以及对其进行的一切医疗护理的真实情况。这不是口头形式的抽象承诺,而是真真切切地体现在行动上、实际中。病人看到病历,那才是“知情权”的最切实体现。
美国没有医疗事故主管机构,也没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近年在吸取了沉痛教训之后,也开始治理这方面的问题。在民众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和国会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法律,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证了病人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病人案例的所有权也逐渐过渡到由病人拥有,而医疗机构仅拥有保管责任。病人只要支付一定费用,就可要求医疗机构无条件地出示病案。
我们有的医院和医生,惧怕病人及家属了解实情,不尊重病家的知情权,其实那样只会激化矛盾。说实在的,美国医生正是主动送上了这份病案复印件,才化解了我们之间的一场官司纠纷。
只有因过失产生损害才构成医疗事故。在儿子身上,既然观察不出明显的损害,也就谈不上严重的医疗事故。这便是我们迟迟未状告老美医生的原因吧。, http://www.100md.com
美国医生不怕病家告状吗
上文说过,儿子出院一年多了,时常去复查,跟医生比较熟了。有时问他们一些问题:“你们给病人做比较复杂的检查或手术,怎么那么 随便,只问一下病人有没有意见就做了,难道不怕出问题?不怕出了差错,病人告你们?”
那位叫史蒂芬的医生耸了耸肩说:“我从来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
“那你们出了差错事故怎么办?”
“那是院方和保险公司的事,由他们处理,跟医护人员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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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主管判断医疗事故的机构吗?比如像‘药品与食品管理局’或‘卫生署’之类的,或者有什么‘委员会’管这些事吗?”
“没有这种机构,他们都不管。就是律师爱管闲事。”
他说得一点不错,美国的医疗事故发生率实在不少,每年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病人高达5万~8万人。但美国没有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没有主管医疗事故的机构。出了医疗事故后,病人一般请律师打官司。而处理医疗事故,正是不少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当然,律师们是站在病人一方的,而且一旦定为医疗事故,法院判罚也是很重的,保险公司可能遭到极大损失。据统计,目前美国医疗事故官司的赔偿数额半数以上超过100万美元。几年前,一个因医院护理失误、造成头部严重受损的男婴,得到了9700万美元的赔偿。巨额赔偿,一方面是对病人的损失和痛苦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责任医生和医院的警示和惩罚。不过,医院和医生本人一般并不需要直接出这笔钱,而是由承担其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尤其是比较大的医疗机构,医生的保险费几乎全由单位出,个人交不了多少。而且,保险的名目繁多,新项目、新药应用、各种检查、手术等都有保险。这可能是美国医生不怕医疗差错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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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你们不怕媒体曝光吗?”
“那是他们的自由。”接下来,史蒂芬医生发表了一通感想,意思是说舆论甚至比法律还厉害,对医院和医生有一定影响。不过这在美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媒体大多是报忧不报喜的,美国人更喜欢听坏消息。连总统的丑事他们都揭,医生的失误也就算不了什么了。只要你是在治病、抢救、搞研究,即使有点失误,大众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想,美国人这样一种特有的价值观念,正是他们的医生不怕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美国人普遍崇拜那种“牛仔精神”,敢于冒险、敢于创新。除故意伤害、杀人者外,一般的技术性事故,个人很少受到攻击和歧视。不像我们的医生,出了一次事故,就会留在档案里,背上一辈子。
尊重病人知情权
当医生来到床边对病人和家属说“昨天给你堵的右侧支气管动脉可能堵错了,今天再检查,可能需要堵左侧”时,我确实很惊讶。像这种情况,你只要说“因为止血不彻底,还需要进一步检查处理”就够了,何须把医生的判断错误一五一十地向病人和家属如实交代?而且在出血已经止住三天,病人要出院时,医生又来说:“还需要再堵一次,因为第二次漏掉了一条异常的血管。”你看,他们是把治疗情况毫不保留地向病人和家属交代,无论是有效的、无效的抑或是失误的处置,都让病人和家属心里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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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我还想,像这种事,他们只不过嘴里说说就算了,绝不会记录在病志(病历、病案)中,不会让病人抓住把柄。再说,我每天看到医生查房、检查、造影、手术,一天忙里忙外,哪有时间写病历。我也没看到住院病历放在哪里。我想,即使有病历,也一定保管得十分秘密,病人是弄不到手的。谁知,我的猜测又错了。要出院之前,医生拿来一叠A4纸的打印材料,交给我儿子说:“这是你住院的病历复印本,你保存好,以后你到任何医院看病,医生一看就知道了。不要丢失!”
拿回家,我问儿媳,是你们向医生索取的吗?她说,没有啊,是他们主动给的,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医疗保险不在这家医院吧?
我粗看了一下,还真是一份完整的病历,足足31页,密密麻麻的。包括急诊住院记录、抢救和观察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以及每次造影和介入治疗的手术操作记录。每个决策的关头,都标明了具体责任医生和上级医师的研究决定。看来他们并不是马马虎虎、草率行事的。这份病历不像是伪造的,页码是连续的,而且每页页首都标明由某医生要求而复制,以及年月日等页眉标志,是不太可能篡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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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病历之后,我反复思索,老美怎么会把这样一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文书案卷主动交给病人?我带着疑问与几位华裔医生探讨,他们说这就是“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病人和家属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以及对其进行的一切医疗护理的真实情况。这不是口头形式的抽象承诺,而是真真切切地体现在行动上、实际中。病人看到病历,那才是“知情权”的最切实体现。
美国没有医疗事故主管机构,也没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近年在吸取了沉痛教训之后,也开始治理这方面的问题。在民众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和国会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法律,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证了病人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病人案例的所有权也逐渐过渡到由病人拥有,而医疗机构仅拥有保管责任。病人只要支付一定费用,就可要求医疗机构无条件地出示病案。
我们有的医院和医生,惧怕病人及家属了解实情,不尊重病家的知情权,其实那样只会激化矛盾。说实在的,美国医生正是主动送上了这份病案复印件,才化解了我们之间的一场官司纠纷。
只有因过失产生损害才构成医疗事故。在儿子身上,既然观察不出明显的损害,也就谈不上严重的医疗事故。这便是我们迟迟未状告老美医生的原因吧。,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