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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0979
《护士条例》获准颁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2月2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8年第8期
     2008年1月30日温家保总理签署命令,《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将于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强调发布《护士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资格——

    针对护士执业资格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条例总结了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权利——

    护士的合法权利包括:①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②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③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④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

    义务——

    护士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五方面: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③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④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⑤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