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引用
阳光 的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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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流行病学特点
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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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
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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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 附件一);
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
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
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
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
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2.1.5.3非结构蛋白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
2.1.5.4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抗体阳性(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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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口蹄疫病例
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2.2.2 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2.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上述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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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附件四),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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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4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 疫情处置
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3.1.1疫点 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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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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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
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
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
3.3.2.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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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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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解除封锁
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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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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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免疫
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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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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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
6.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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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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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障措施
7.1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7.2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技术工作经费落实。
7.3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
7.4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封锁、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防止人为扩散。
附件一: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
1 试验程序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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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利用包被于固相(I,96孔平底ELISA专用微量板)的FMDV型特异性抗体(AB,包被抗体,又称为捕获抗体),捕获待检样品中相应型的FMDV抗原(Ag)。再加入与捕获抗体同一血清型,但用另一种动物制备的抗血清(Ab,检测抗体)。如果有相应型的病毒抗原存在,则形成“夹心”式结合,并被随后加入的酶结合物/显色系统(*E/S)检出。
1.2由于FMDV的多型性,和可能并发临床上难以区分的水泡性疾病,在检测病料时必然包括几个血清型(如O、A、亚洲-1型);及临床症状相同的某些疾病,如猪水泡病(SVD)。
2 材料
2.1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见附件四
2.2 主要试剂
2.2.1 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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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包被抗体:兔抗FMDV-“O”、“A”、“亚洲-I”型146S血清;及兔抗SVDV-160S血清。
2.2.1.2检测抗体:豚鼠抗FMDV-“O”、“A”、“亚洲-I”型146S血清;及豚鼠抗SVDV-160S血清。
2.2.2 酶结合物
兔抗豚鼠Ig抗体(Ig)-辣根过氧化物酶(HRP)结合物。
2.2.3 对照抗原
灭活的FMDV-“O”“A”“亚洲-I”各型及SVDV细胞病毒液。
2.2.4 底物溶液(底物/显色剂)
3%过氧化氢/3.3mmol/L邻苯二胺(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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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终止液
1.25mol/L 硫酸。
2.2.6 缓冲液
2.2.6.1包被缓冲液 0.05mol/L Na2CO3-NaHCO3,pH9.6。
2.2.6.2稀释液A 0.01mol/L PBS - 0.05%(v/v)Tween-20,pH7.2~7.4。
2.2.6.3稀释液B 5%脱脂奶粉(w/v)- 稀释液A 。
2.2.6.4洗涤缓冲液 0.002mol/L PBS - 0.01%(v/v)Tween-20。
2.3 主要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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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固相
96孔平底聚苯乙烯ELISA专用板。
2.3.2 移液器、尖头及贮液槽
微量可调移液器一套,可调范围0.5~5000μL(5~6支);多(4、8、12)孔道微量可调移液器(25~250μL);微量可调连续加样移液器(10~100μL);与各移液器匹配的各种尖头,及配套使用的贮液槽。
2.3.3 振荡器
与96孔微量板配套的旋转振荡器。
2.3.4 酶标仪,492nm波长滤光片。
2.3.5 洗板机或洗涤瓶,吸水纸巾。
, http://www.100md.com 2.3.6 37℃恒温温室或温箱。
3 操作方法
3.1 预备试验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必须最优化组合该ELISA,即试验所涉及的各种试剂,包括包被抗体、检测抗体、酶结合物、阳性对照抗原都要预先测定,计算出它们的最适稀释度,既保证试验结果在设定的最佳数据范围内,又不浪费试剂。使用诊断试剂盒时,可按说明书指定用量和用法。如试验结果不理想,重新滴定各种试剂后再检测。
3.2 包被固相
3.2.1 FMDV各血清型及SVDV兔抗血清分别以包被缓冲液稀释至工作浓度,然后按图3-1<Ⅰ>所示布局加入微量板各行。每孔50μL。加盖后37℃振荡2h。或室温(20~25℃)振荡30min,然后置湿盒中4℃过夜(可以保存1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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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一般情况下,牛病料鉴定“O”和“A”两个型,某些地区的病料要加上“亚洲-I”型;猪病料要加上SVDV。
图3-1:定型ELISA微量板包被血清布局<Ⅰ> 、对照和被检样品布局<Ⅱ>
<Ⅰ> <Ⅱ>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 FMDV“O”
C++ C++
C+ C+
C- C-
S1 1
S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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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 5
B “A”
C++ C++
C+ C+
C- C-
S1 1
S3 3
S5 5
C “Asia-I”
C++ C++
C+ C+
C- C-
, 百拇医药
S1 1
S3 3
S5 5
D SVDV
C++ C++
C+ C+
C- C-
S1 1
S3 3
S5 5
E FMDV“O”
C++ C++
, 百拇医药
C+ C+
C- C-
S2 2
S4 4
S6 6
F “A”
C++ C++
C+ C+
C- C-
S2 2
S4 4
S6 6
, 百拇医药 G “Asia-I”
C++ C++
C+ C+
C- C-
S2 2
S4 4
S6 6
H SVDV
C++ C++
C+ C+
C- C-
S2 2
, 百拇医药 S4 4
S6 6
试验开始,依据当天检测样品的数量包被,或取出包被好的板子;如用可拆卸微量板,则根据需要取出几条。在试验台上放置20min,再洗涤5次,扣干。
3.3 加对照抗原和待检样品
3.3.1 布局
空白和各阳性对照、待检样品在 ELISA 板上的分布位置如图3-1<Ⅱ>所示。
3.3.2 加样
3.3.2.1第5和第6列为空白对照(C-),每孔加50μL稀释液A。
3.3.2.2先将各型阳性对照抗原分别以稀释液A适当稀释,然后加入与包被抗体同型的各行孔中,C++为强阳性,C+为阳性,可以用同一对照抗原的不同稀释度。每一对照2孔,每孔50μ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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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按待检样品的序号(S1、S2 ...)逐个加入,每份样品每个血清型加2孔,每孔50μL。 37℃ 振荡1h,洗涤5次,扣干。
3.4 加检测抗体
各血清型豚鼠抗血清以稀释液A稀释至工作浓度,然后加入与包被抗体同型各行孔中,每孔50μL。37℃振荡1h。洗涤5次,扣干。
3.5 加酶结合物
酶结合物以稀释液B稀释至工作浓度,每孔50μL。
37℃振荡40min。洗涤5次,扣干。
3.6 加底物溶液
试验开始时,按当天需要量从冰箱暗盒中取出OPD,放在温箱中融化并使之升温至37℃。临加样前,按每6mL OPD加3%双氧水30μL(一块微量板用量),混匀后每孔加50μL。37℃振荡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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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加终止液
显色反应15分钟,准时加终止液1.25mol/L H2SO4。50μL/孔。
3.8 观察和判读结果
终止反应后,先用肉眼观察全部反应孔。如空白对照和阳性对照孔的显色基本正常,再用酶标仪(492nm)判读OD值。
4 结果判定
4.1 数据计算
为了便于说明,假设表3-1所列数据为检测结果(OD值)。
利用表3-1所列数据,计算平均OD值和平均修正OD值(表3-2)
4.1.1各行2孔空白对照(C-)平均OD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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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各行(各血清型)抗原对照(C++、C+)平均OD值;
4.1.3各待检样品各血清型(2孔)平均OD值;
4.1.4计算出各平均修正OD值(=[每个(2)或(3)值]-[同一行的(1)值]。
表3-1. 定型ELISA结果(OD值)
C++ C+ C- S1 S2 S3
A FMDV“O”
1.84 1.74
0.56 0.46
0.06 0.04
, 百拇医药
1.62 1.54
0.68 0.72
0.10 0.08
B “A”
1.25 1.45
0.40 0.42
0.07 0.05
0.09 0.07
1.22 1.32
0.09 0.09
C“Asia-I”
1.32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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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0.50
0.04 0.08
0.05 0.09
0.12 0.06
0.07 0.09
D SVDV
1.08 1.10
0.22 0.24
0.08 0.08
0.09 0.10
0.08 0.12
0.28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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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S4 S5 S6
E FMDV“O”
0.94 0.84
0.24 0.22
0.06 0.06
1.22 1.12
0.09 0.10
0.13 0.17
F “A”
1.10 1.02
, 百拇医药 0.11 0.13
0.06 0.04
0.10 0.10
0.28 0.26
0.20 0.28
G“Asia-I”
0.39 0.41
0.29 0.21
0.09 0.09
0.10 0.09
0.10 0.10
0.35 0.33
, 百拇医药
H SVDV
0.88 0.78
0.15 0.11
0.05 0.05
0.11 0.07
0.09 0.09
0.10 0.12
表3-2.平均OD值/平均修正OD值
C++ C+ C- S1 S2 S3
A FMD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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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75
0.51/0.46
0.05
1.58/1.53
0.70/0.65
0.09/0.04
B “A”
1.35/1.29
0.41/0.35
0.06
0.08/0.02
1.27/1.21
, 百拇医药
0.09/0.03
C “Asia-I”
1.22/1.16
0.51/0.45
0.06
0.07/0.03
0.09/0.03
0.08/0.02
D SVDV
1.09/1.01
0.23/0.15
0.08
, http://www.100md.com
0.10/0.02
0.10/0.02
0.31/0.23
C++ C+ C- S4 S5 S6
E FMDV“O”
0.89/0.83
0.23/0.17
0.06
1.17/1.11
0.10/0.04
0.15/0.09
, 百拇医药
F “A”
1.06/1.01
0.12/0.07
0.05
0.10/0.05
0.27/0.22
0.24/0.19
G “Asia-I”
0.40/0.31
0.25/0.16
0.09
0.10/0.01
, 百拇医药
0.10/0.01
0.34/0.25
H SVDV
0.83/0.78
0.13/0.08
0.05
0.09/0.05
0.09/0.04
0.11/0.06
4.2 结果判定
4.2.1 试验不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则试验不成立,本试验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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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试验基本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则试验基本成立。
4.2.3 试验绝对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1.00, 试验绝对成立。如表2中A、B、C、D行所列数据。
4.2.3.1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则该血清型为阴性。
如S1的“A”、“Asia-1”型和“SVDV”。
4.2.3.2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则该样品为该最高平均修正OD值所在的血清型。如S1为“O”型;S3为“Asia-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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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虽然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但不大于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的2倍,则该样品只能判定为可疑。该样品应接种乳鼠或细胞,并盲传数代增毒后再作检测。如S2“A”型。
4.2.4 试验部分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1.00, 试验部分成立。如表2中E、F、G、H行所列数据。
4.2.4.1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则该样品为该最高平均修正OD值所在的血清型。例如S4判定为“O”型。
4.2.4.2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介于0.10~1.00之间,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该样品可以判定为该最高OD值所在血清型。例如S5判定为“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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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介于0.10~1.00之间,但不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该样品应增毒后重检。如S6“亚洲-I”型。
注意:重复试验时,首先考虑调整对照抗原的工作浓度。如调整后再次试验结果仍不合格,应更换对照抗原或其他试剂。
附件二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
1 材料准备
1.1 96孔微型聚乙烯血凝滴定板(110度),微量振荡器或微型混合器,0.025 mL、0.05mL稀释用滴管、乳胶吸头或25μL、50μL移液加样器。
1.2 pH7.6、0.05mol/L磷酸缓冲液(pH7.6、0.05mol/L PB),pH7.6、50%丙三醇磷酸缓冲液(GPB),pH7.2、0.11mol/L磷酸缓冲液(pH7.2、0.11mol/L PB),配制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A(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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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稀释液I、稀释液II,配制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B(规范性附录)。
1.4 标准抗原、阳性血清,由指定单位提供,按说明书使用和保存。
1.5敏化红细胞诊断液:由指定单位提供,效价滴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 被检材料处理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E(规范性附录)。
2 操作方法
2.1 使用标准抗原进行口蹄疫A、O、C、Asia-I型及与猪水泡病鉴别诊断。
2.1.1被检样品的稀释:把8只试管排列于试管架上,自第1管开始由左至右用稀释液I作二倍连续稀释(即1:6、1:12、1:24……1:768),每管容积0.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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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按下述滴加被检样品和对照:
2.1.2.1在血凝滴定板上的第一至五排,每排的第8孔滴加第8管稀释被检样品0.05 mL,每排的第7孔滴加第7管稀释被检样品0.05 mL,以此类推至第1孔。
2.1.2.2每排的第9 孔滴加稀释液I 0.05 mL,作为稀释液对照。
2.1.2.3每排的第10孔按顺序分别滴加口蹄疫A、O、C、Asia-I型和猪水泡病标准抗原(1:30稀释)各0.05 mL,作为阳性对照。
2.1.3 滴加敏化红细胞诊断液:先将敏化红细胞诊断液摇匀,于滴定板第一至五排的第1~10孔分别滴加口蹄疫A、O、C、Asia-I型和猪水泡病敏化红细胞诊断液,每孔0.025 mL,置微量振荡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20℃~35℃放置1.5小时~2小时后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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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使用标准阳性血清进行口蹄疫O型及与猪水泡病鉴别诊断。
2.2.1每份被检样品作四排、每孔先各加入25μL稀释液II。
2.2.2每排第1孔各加被检样品25μL,然后分别由左至右作二倍连续稀释至第7孔(竖板)或第11孔(横板)。每排最后孔留作稀释液对照。
2.2.3滴加标准阳性血清:在第一、三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液II;第二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至1:20的口蹄疫O型标准阳性血清;第四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至1:100的猪水泡病标准阳性血清;置微型混合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加盖置37℃作用30分钟。
2.2.4滴加敏化红细胞诊断液:在第一和第二排每孔加入口蹄疫O型敏化红细胞诊断液25μL;第三和第四排每孔加入猪水泡病敏化红细胞诊断液25μL;置微型混合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加盖20℃~35℃放置2小时后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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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果判定
3.1按以下标准判定红细胞凝集程度:“++++”—100%完全凝集,红细胞均匀的分布于孔底周围;“+++”—75%凝集,红细胞均匀的分布于孔底周围,但孔底中心有红细胞形成的针尖大的小点;“++”—50%凝集,孔底周围有不均匀的红细胞分布,孔底有一红细胞沉下的小点;“+”—25%凝集,孔底周围有不均匀的红细胞分布,但大部分红细胞已沉积于孔底;“-”—不凝集,红细胞完全沉积于孔底成一圆点。
3.2操作方法2.1的结果判定:稀释液I对照孔不凝集、标准抗原阳性孔凝集试验方成立。
3.2.1若只第一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口蹄疫A型;若只第二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口蹄疫O型;以此类推。若只第五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猪水泡病
3.2.2致红细胞50%凝集的被检样品最高稀释度为其凝集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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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如出现2排以上孔的凝集,以某排孔的凝集效价高于其余排孔的凝集效价2个对数(以2为底)浓度以上者即可判为阳性,其余判为阴性。
3.3操作方法2.2的结果判定:稀释液II对照孔不凝集试验方可成立。
3.3.3.1若第一排出现2孔以上的凝集(++以上),且第二排相对应孔出现2个孔以上的凝集抑制,第三、四排不出现凝集判为口蹄疫O型阳性。若第三排出现2孔以上的凝集(++以上),且第四排相对应孔出现2个孔以上的凝集抑制,第一、二排不出现凝集则判为猪水泡病阳性。
3.3.3.2致红细胞50%凝集的被检样品最高稀释度为其凝集效价。
附件三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
1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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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知血凝抗原检测未知血清抗体的试验,称为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
抗原与其对应的抗体相遇,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抗原复合物,但这种复合物的分子团很小,肉眼看不见。若将抗原吸附(致敏)在经过特殊处理的红细胞表面,只需少量抗原就能大大提高抗原和抗体的反应灵敏性。这种经过口蹄疫纯化抗原致敏的红细胞与口蹄疫抗体相遇,红细胞便出现清晰可见的凝集现象。
2 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效价。
3 试验器材和试剂
3.1 96孔110°V型医用血凝板,与血凝板大小相同的玻板
3.2 微量移液器(50μL 25μL)取液塑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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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微量振荡器
3.4 O型口蹄疫血凝抗原
3.5 O型口蹄疫阴性对照血清
3.6 O型口蹄疫阳性对照血清
3.7 稀释液
3.8 待检血清(每头约0.5ml血清即可)56℃水浴灭活30分钟
4 试验方法
4.1 加稀释液
在血凝板上1-6排的1-9孔;第7排的1-4孔第6-7孔;第8排的1-12孔各加稀释液50μL。
4.2 稀释待检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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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1号待检血清50μL加入第1排第1孔,并将塑咀插入孔底,右手拇指轻压弹簧1-2次混匀(避免产生过多的气泡),从该孔取出50μL移入第2孔,混匀后取出50μL移入第3 孔……直至第9孔混匀后取出50μL丢弃。此时第1排1-9孔待检血清的稀释度(稀释倍数)依次为:1:2⑴、1:4⑵、1:8⑶、1:16⑷、1:32⑸、1:64⑹、1:128⑺、1:256⑻、1:512⑼。
取2号待检血清加入第2排;取3号待检血清加入第3排……均按上法稀释,注意!每取一份血清时,必须更换塑咀一个。
4.3 稀释阴性对照血清
在血凝板的第7排第1孔加阴性血清50μL,对倍稀释至第4孔,混匀后从该孔取出50μL丢弃。此时阴性血清的稀释倍数依次为1:2⑴、1:4⑵、1:8⑶、1:16⑷。第6-7孔为稀释液对照。
4.4 稀释阳性对照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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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血凝板的第8排第1孔加阳性血清50μL,对倍数稀释至第12孔,混匀后从该孔取出50μL丢弃。此时阳性血清的稀释倍数依次为1:2-1:4096。
4.5 加血凝抗原
被检血清各孔、阴性对照血清各孔、阳性对照血清各孔、稀释液对照孔均各加O型血凝抗原(充分摇匀,瓶底应无血球沉淀)25μL。
4.6 振荡混匀
将血凝板置于微量振荡器上1-2分钟,如无振荡器,用手轻拍混匀亦可,然后将血凝板放在白纸上观察各孔红血球是否混匀,不出现血球沉淀为合格。盖上玻板,室温下或37℃下静置1.5-2小时判定结果,也可延至翌日判定。
4.7 判定标准
移去玻板,将血凝板放在白纸上,先观察阴性对照血清1:16孔,稀释液对照孔,均应无凝集(血球全部沉入孔底形成边缘整齐的小圆点),或仅出现“+”凝集(血球大部沉于孔底,边缘稍有少量血球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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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血清对照1:2-1:256各孔应出现“++”—“+++”凝集为合格(少量血球沉入孔底,大部血球悬浮于孔内)。
在对照孔合格的前提下,再观察待检血清各孔,以呈现“++”凝集的最大稀释倍数为该份血清的抗体效价。例如1号待检血清1-5孔呈现“++”—“+++”凝集,6-7孔呈现“++”凝集,第8孔呈现“+”凝集,第9孔无凝集,那么就可判定该份血清的口蹄疫抗体效价为1:128。
接种口蹄疫疫苗的猪群免疫抗体效价达到1:128(即第7孔)牛群、羊群免疫抗体效价达到1:256(第8孔)呈现“++”凝集为免疫合格。
5 检测试剂的性状、规格
5.1 性状
5.1.1 液体血凝抗原:摇匀呈棕红色(或咖啡色),静置后,血球逐渐沉入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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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阴性对照血清:淡黄色清亮稍带粘性的液体。
5.1.3 阳性对照血清:微红或淡色稍混浊带粘性的液体。
5.1.4 稀释液:淡黄或无色透明液体,低温下放置,瓶底易析出少量结晶,在水浴中加温后即可全溶,不影响使用。
5.2 包装
5.2.1 液体血凝抗原:摇匀后即可使用,5ml/瓶。
5.2.2 阴性血清:1ml/瓶,直接稀释使用。
5.2.3 阳性血清:1ml/瓶,直接稀释使用。
5.2.4 稀释液:100 ml/瓶,直接使用,4-8℃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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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保存条件及保存期
5.2.5.1 液体血凝抗原:4-8℃保存(切勿冻结),保存期3个月。
5.2.5.2 阴性对照血清:-15~-20℃保存,有效期1年。
5.2.5.3 阳性对照血清:-15~-20℃保存,有效期1年。
6 注意事项
6.1 为使检测获得正确结果,请在检测前仔细阅读说明书。
6.2 严重溶血或严重污染的血清样品不宜检测,以免发生非特异性反应。
6.3 勿用90°和130°血凝板,严禁使用一次性血凝板,以免误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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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用过的血凝板应及时在水龙头冲净血球。再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2次,甩干水份放37℃恒温箱内干燥备用。检测用具应煮沸消毒,37℃干燥备用。血凝板应浸泡在洗液中(浓硫酸与重铬酸钾按1:1混合),48小时捞出后清水冲净。
6.5 每次检测只做一份阴性、阳性和稀释液对照。
“-”表示完全不凝集或0-10%血球凝集。
“+”表示10-25%血球凝集 “+++”表示75%血球凝集。
“++”表示50%血球凝集 “++++”表示90-100%血球凝集。
6.6 用不同批次的血凝抗原检测同一份血清时,应事先用阳性血清准确测定各批次血凝抗原的效价,取抗原效价相同或相近的血凝抗原检测待检血清抗体水平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如果血凝抗原效价差别很大用来检测同一血清样品,肯定会出现检测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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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收到本试剂盒时,应立即打开包装,取出血凝抗原瓶,用力摇动,使粘附在瓶盖上的红细胞摇下,否则易出现沉渣,影响使用效果。
附件四
口蹄疫病料的采集、保存与运送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1.1 组织样品
1.1.1 样品的选择
用于病毒分离、鉴定的样品以发病动物(牛、羊或猪)未破裂的舌面或蹄部,鼻镜,乳头等部位的水泡皮和水泡液最好。对临床健康但怀疑带毒的动物可在扑杀后采集淋巴结、脊髓、肌肉等组织样品作为检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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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水泡样品采集部位可用清水清洗,切忌使用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擦拭。
1.1.2.1 未破裂水泡中的水泡液用灭菌注射器采集至少1毫升,装入灭菌小瓶中(可加适量抗菌素),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1.1.2.2 剪取新鲜水泡皮3~5克放入灭菌小瓶中,加适量(2倍体积)50%甘油/磷酸盐缓冲液(pH7.4), 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1.1.2.3 在无法采集水泡皮和水泡液时,可采集淋巴结、脊髓、肌肉等组织样品3~5克装入洁净的小瓶内, 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每份样品的包装瓶上均要贴上标签,写明采样地点、动物种类、编号、时间等。
1.2 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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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样品采集
被检动物在采样前禁食(可饮水)12小时,以免反刍胃内容物严重污染O-P液。采样探杯在使用前经0.2%柠檬酸或2%氢氧化钠浸泡5分钟,再用自来水冲洗。每采完一头动物,探杯要重复进行消毒和清洗。采样时动物站立保定,将探杯随吞咽动作送入食道上部10~15cm处,轻轻来回移动2~3次,然后将探杯拉出。如采集的O-P液被反刍胃内容物严重污染,要用生理盐水或自来水冲洗口腔后重新采样。
1.2.2 样品保存
将探杯采集到的8~10mL O-P液倒入25 mL以上的灭菌玻璃容器中, 容器中应事先加有8~10mL细胞培养液或磷酸盐缓冲液(0.04mol/L 、pH7.4),加盖密封后充分摇匀,贴上防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动物种类、时间等,尽快放入装有冰块的冷藏箱内,然后转往-60℃冰箱冻存。通过病原检测,做出追溯性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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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血清
怀疑曾有疫情发生的畜群,错过组织样品采集时机时,可无菌操作采集动物血液,每头不少于10mL。自然凝固后无菌分离血清装入灭菌小瓶中,可加适量抗菌素,加盖密封后冷藏保存。每瓶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动物种类,时间等。通过抗体检测,做出追溯性诊断。
1.4 采集样品时要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2 样品运送
运送前将封装和贴上标签,已预冷或冰冻的样品玻璃容器装入金属套筒中,套筒应填充防震材料,加盖密封,与采样记录一同装入专用运输容器中。专用运输容器应隔热坚固,内装适当冷冻剂和防震材料。外包装上要加贴生物安全警示标志。以最快方式,运送到检测单位。为了能及时准确地告知检测结果,请写明送样单位名称和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
, 百拇医药 送检材料必须附有详细说明,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样品名称、数量、保存方式及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临床症状等。
附件五
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
1 扑杀范围:病畜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
2 使用无出血方法扑杀:电击、药物注射。
3 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4 扑杀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4.1 穿戴合适的防护衣服
4.1.1 穿防护服或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
, 百拇医药 4.1.2 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4.1.3 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4.1.4 戴护目镜。
4.1.5 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4.2 洗手和消毒
4.2.1 密切接触感染牲畜的人员,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在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
4.2.2 牲畜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洗澡。
4.3 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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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堆积发酵或焚烧处理。
1 深埋
1.1 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免公共视线。
1.2 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1.3 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1.4 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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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填土: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1.6 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记。
2 焚化
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式。
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后清洗。
附件七
口蹄疫疫点、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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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2 设备和必需品
2.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2.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2.3 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2.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3 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3.1 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行清理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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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
3.3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4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3.5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3.6 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3.7 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或焚烧处理。
4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4.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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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
4.3 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4.4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5 牲畜市场消毒清洗
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6 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6.1 所有牲畜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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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6.4 所有衣服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7 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附件八
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暴发疫情时和平时开展的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口蹄疫暴发后的跟踪调查和平时现况调查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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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NY×××× \ \ 口蹄疫疫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
NY×××× \ \ 口蹄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NY×××× \ \ 口蹄疫疫情判定与扑灭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NY×××× 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跟踪调查 Tracing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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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畜群单位暴发口蹄疫时,兽医技术人员或动物流行病学专家在接到怀疑发生口蹄疫的报告后通过亲自现场察看、现场采访,追溯最原始的发病患畜、查明疫点的疫病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采取扑灭措施后跟踪被消灭疫病的情况。
3.2 现况调查 cross-sectional survey
现况调查是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关于口蹄疫流行病学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调查的对象包括被选择的养殖场、屠宰场或实验室,这些选择的普查单位充当着疾病监视器的作用,对口蹄疫病毒易感的一些物种(如野猪)可以作为主要动物群感染的指示物种。现况调查同时是口蹄疫防制计划的组成部分。
4 跟踪调查
4.1 目的 核实疫情并追溯最原始的发病地点和患畜、查明疫点的疫病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采取扑灭措施后跟踪被消灭疫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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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组织与要求
4.2.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养殖单位怀疑发病的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在24小时以内尽快赶赴现场,采取现场亲自察看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暴发事件开展跟踪调查;
4.2.2 被派兽医技术人员至少3天内没有接触过口蹄疫病畜及其污染物,按《口蹄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4.2.3 备有必要的器械、用品和采样用的容器。
4.3 内容与方法
4.3.1 核实诊断方法及定义“患畜”
调查的目的之一是诊断患畜,因此需要归纳出发病患畜的临床症状和用恰当的临床术语定义患畜,这样可以排除其他疾病的患畜而只保留所研究的患畜,做出是否发生疑似口蹄疫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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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采集病料样品、送检与确诊
对疑似患畜,按照《口蹄疫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送指定实验室确诊。
4.3.3实施对疫点的初步控制措施,严禁从疑似发病场/户运出家畜、家畜产品和可疑污染物品,并限制人员流动;
4.3.4 计算特定因素袭击率,确定畜间型
袭击率是衡量疾病暴发和疾病流行严重程度的指标,疾病暴发时的袭击率与日常发病率或预测发病率比较能够反映出疾病暴发的严重程度。另外,通过计算不同畜群的袭击率和不同动物种别、年龄和性别的特定因素袭击率有助于发现病因或与疾病有关的某些因素;
4.3.5 确定时间型
根据单位时间内患畜的发病频率,绘制一个或是多个流行曲线,以检验新患畜的时间分布。在制作流行曲线时,应选择有利于疾病研究的各种时间间隔(在x轴),如小时、天或周,和表示疾病发生的新患畜数或百分率(在y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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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确定空间型
为检验患畜的空间分布,调查者首先需要描绘出发病地区的地形图,和该地区内的和畜舍的位置及所出现的新患畜。然后仔细审察地形图与畜群和新患畜的分布特点,以发现患畜间的内在联系和地区特性,和动物本身因素与疾病的内在联系,如性别、品种和年龄。划图标出可疑发病畜周围20公里以内分布的有关养畜场、道路、河流、山岭、树林、人工屏障等,连同最初调查表一同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3.7 计算归因袭击率,分析传染来源
根据计算出的各种特定因素袭击率,如年龄、性别、品种、饲料、饮水等,建立起一个有关这些特定因素袭击率的分类排列表,根据最高袭击率、最低袭击率、归因袭击率(即两组动物分别接触和不接触同一因素的两个袭击率之差)以进一步分析比较各种因素与疾病的关系,追踪可能的传染来源;
4.3.8 追踪出入发病养殖场/户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的流动情况,并对其作适当的隔离观察和控制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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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对疫点、疫区的猪、牛、羊、野猪等重要疫源宿主进行发病情况调查,追踪病毒变异情况。
4.3.10 完成跟踪调查表(见附录A),并提交跟踪调查报告。
待全部工作完成以后,将调查结果总结归纳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中心。
形成假设
根据以上资料和数据分析,调查者应该得出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假设:①疾病流行类型,点流行和增殖流行;②传染源种类,同源传染和多源传染;③传播方式,接触传染,机械传染和生物性传染。调查者需要检查所形成的假设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对假设进行修改。在假设形成的同时,调查者还应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方案以保护未感染动物和制止患畜继续出现,如改变饲料、动物隔离等;
检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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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形成后要进行直观的分析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实验检验和统计分析。假设的形成和检验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应用这种连续的近似值方法而最终建立起确切的病因来源假设。
5 现况调查
5.1 目的 广泛收集与口蹄疫发生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根据医学理论得出有关口蹄疫分布、发生频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
5.2 组织与要求
5.2.1 现况调查是一项由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国范围内有关口蹄疫流行病学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需要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国家动物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多方面合作;
5.2.2 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明确普查的内容和目的,数据收集的方法应尽可能的简单,并设法得到数据提供者的合作和保持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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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被派兽医技术人员要遵照4.2.2 和4.2.3的要求。
5.3 内容
5.3.1估计疾病流行情况 调查动物群体存在或不存在疾病。患病和死亡情况分别用患病率和死亡率表示。
5.3.2 动物群体及其环境条件的调查 包括动物群体的品种、性别、年龄、营养、免疫等;环境条件、气候、地区、畜牧制度、饲养管理(饲料、饮水、畜舍)等。
5.3.3 传染源调查 包括带毒野生动物、带毒牛羊等的调查。
5.3.4 其他调查 包括其他动物或人类患病情况及媒介昆虫或中间宿主,如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等的调查。
5.3.4 完成现况调查表(见附录B),并提交现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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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方法
5.4.1 现场观察、临床检查
5.4.2 访问调查或通信调查
5.4.3 查阅诊疗记录、疾病报告登记、诊断实验室记录、检疫记录及其他现成记录和统计资料。流行病学普查的数据都是与疾病和致病因素有关的数据以及与生产和畜群体积有关的数据。获得的已经记录的数据,可用于回顾性实验研究;收集未来的数据用于前瞻性实验研究。
一些数据属于观察资料;一些数据属于观察现象的解释;一些数据是数量性的,由各种测量方法而获得,如体重、产乳量、死亡率和发病率,这类数据通常比较准确。数据资料来源如下。
5.4.3.1 政府兽医机构
国家及各省、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乡级的兽医站负责调查和防治全国范围内一些重要的疾病。许多政府机构还建立了诊断室开展一些常规的实验室诊断工作,保持完整的实验记录,经常报导诊断结果和疾病的流行情况。由各级政府机构编辑和出版的各种兽医刊物也是常规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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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 屠宰场
大牲畜屠宰场都要进行宰前和宰后检验以发现和鉴定某些疾病。通常只有临床上健康的牲畜才供屠宰食用,因此屠宰中发现的病例一般都是亚临床症状的。
屠宰检验的第二个目的是记录所见异常现象,有助于流行性动物疾病的早期发现和人畜共患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由于屠宰场的动物是来自于不同地区或不同的牧场,如果屠宰检验所发现的疾病关系到患畜的原始牧场或地区,则必须追查动物的来源。
5.4.3.3 血清库
血清样品能够提供免疫特性方面有价值的流行病学资料,如流行的周期性,传染的空间分布和新发生口蹄疫的起源。因此建立血清库有助于研究与传染病有关的许多问题:①鉴定主要的健康标准;②建立免疫接种程序;③确定疾病的分布;④调查新发生口蹄疫的传染来源;⑤确定流行的周期性;⑥增加病因学方面的知识;⑦评价免疫接种效果或程序;⑧评价疾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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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 动物注册
动物登记注册是流行病学数据的又一个来源。
根据某地区动物注册或免疫接种数量估测该地区的易感动物数,一般是趋于下线估测。
5.4.3.5 畜牧机构
许多畜牧机构记录和保存动物群体结构、分布和动物生产方面的资料,如增重、饲料转化率和产乳量等。这对某些实验研究也同样具有着流行病学方面的意义。
5.4.3.6畜牧场
大型的现代化饲养场都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完善的资料和数据记录系统,许多数据资料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这些资料对疾病普查是很有价值的。
5.4.3.7畜主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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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员(如猪的饲养者)经常记录生产数据和一些疾病资料。但记录者的兴趣和背景不同,所记录的数据类别和精确程度也不同。
5.4.3.8 兽医院门诊
兽医院开设兽医门诊,并建立患畜病志以描述发病情况和记录诊断结果。门诊患畜中诊断兽医感兴趣的疾病比例通常高于其他疾病。这可能是由于该兽医为某种疾病的研究专家而吸引该种疾病的患畜的原故。
5.4.3.9 其他资料来源
野生动物是家畜口蹄疫的重要传染源。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害虫防制中心记录和保存关于国家野生动物地区分布和种类数量方面的数据。这对调查实际存在的和即将发生的口蹄疫的感染和传播具有价值。
表A 口蹄疫暴发的跟踪调查表
1 可疑发病场/户基本状况与初步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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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疫点易感畜与发病畜现场调查
2.1 最早出现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发病数: 头,死亡数: 头,圈舍(户)编号: 。
2.2 畜群发病情况
圈舍(户)编号
家畜
品种
日龄
发病
日期
发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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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死亡日期
死亡数
2.3 袭击率
计算公式:袭击率=(疫情暴发以来发病畜数÷疫情暴发开始时易感畜数)×100%
3 可能的传染来源调查
3.1 发病前15天内,发病畜舍是否新引进了畜?
(1)是 (2)否
引进畜
品种
引进数量
混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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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混群时间
健康状况
引进时间
来源
注:※混群情况(1)同舍(户)饲养 (2)邻舍(户)饲养 (3)饲养于本
场(村)隔离场,隔离场(舍)人员单独隔离
3.2 发病前15天内发病畜场/户是否有野猪、啮齿动物等出没?
(1)否 (2)是
野生动
物种类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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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处
与畜接触
地点※
野生动物
数量
与畜接触
频率#
注:※与畜接触地点包括进入场/户场内、畜栏舍四周、存料处及料槽等;
#接触频率指野生动物与畜接触地点的接触情况,分为每天、数次、仅一次。
3.3 发病前15天内是否运入可疑的被污染物品(药品)?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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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数量
经过或存放地
运入后使用情况
3.4 最近30天内的是否有场外有关业务人员来场?(1)无 (2)有,请写出访问者姓名、单位、访问日期和注明是否来自疫区。
来访人
来访日期
来访人职业/电话
是否来自疫区
3.5 发病场(户)是否靠近其他养畜场及动物集散地?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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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与发病场的相对地理位置 。
3.5.2 与发病场的距离 。
3.5.3 其大致情况 。
3.6 发病场周围20公里以内是否有下列动物群?
3.6.1 猪 。
3.6.2 野猪 。
3.6.3 牛群 。
3.6.4 羊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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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田鼠、家鼠 。
3.6.6 其它易感动物 。
3.7 在最近25-30天内本场周围20公里有无畜群发病?(1)无 (2)有,请回答:
3.7.1 发病日期:
3.7.2 病畜数量和品种:
3.7.3 确诊/疑似诊断疾病:
3.7.4 场主姓名:
3.7.5 发病地点与本场相对位置、距离:
3.7.6 投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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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疫苗接种情况:
3.8 场内是否有职员住在其他养畜场/养畜村?(1)无 (2)有,请回答:
3.8.1该场所处的位置:
3.8.2该场养畜的数量和品种:
3.8.3该场畜的来源及去向:
3.8.4职员拜访和接触他人地点:
4 在发病前15天是否有更换饲料来源等饲养方式/管理的改变?
(1)无 (2)有, 。
5 发病场(户)周围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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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静止水源——沼泽、池塘或湖泊:(1)是 (2)否
5.2 流动水源——灌溉用水、运河水、河水:(1)是 (2)否
5.3 断续灌溉区——方圆三公里内无水面:(1)是 (2)否
5.4 最近发生过洪水:(1)是 (2)否
5.5 靠近公路干线:(1)是 (2)否
5.6 靠近山溪或森(树)林:(1)是 (2)否
6 该养畜场/户地势类型属于:
(1)盆地(2)山谷(3)高原(4)丘陵(5)平原(6)山区
(7)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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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饮用水及冲洗用水情况
7.1 饮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4)河塘水 (5)其他
7.2 冲洗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4)河塘水(5)其他
8 发病养畜场/户口蹄疫疫苗免疫情况:
(1)不免疫 (2)免疫
8.1 免疫生产厂家 。
8.2 疫苗品种、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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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被免疫畜数量 。
9 受威胁区免疫畜群情况
9.1 免疫接种一个月内畜群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2)发病,发病率 。
9.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病毒亚型
注:标本类型包括水疱、水疱皮、脾淋、心脏、血清及咽腭分泌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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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解除封锁后30天后是否使用岗哨动物
(1)否 (2)是,简述岗哨动物名称、数量及结果 。
11 最后诊断情况
11.1 确诊口蹄疫,确诊单位 ,病毒亚型 。
11.2 排除,其他疫病名称 。
12 疫情处理情况
12.1 发病畜及其同群畜全部扑杀:
(1)是 (2)否,扑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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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疫点周围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畜全部接种疫苗
(1)是 (2)否
所用疫苗的病毒亚型: ,厂家: 。
13 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出场的(A)有关人员,(B)动物/产品/排泄废弃物,(C)运输工具/物品/饲料/原料,(D)其他(请标出) ,养畜场被控制日期 。
出场日期
出场人/物(A/B/C/D)
运输工具
人/承运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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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电话
14 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是否有家畜、车辆和人员进出家畜集散地?(1)无 (2)有,请填写下表,追踪可能污染物,做限制或消毒处理。
出入日期
出场人/物
运输工具
人/承运人/电话
相对方位/距离
注:家畜集散地包括展览场所、农贸市场、动物产品仓库、拍卖市场、动物园等。
15 列举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出场的工作人员(如送料员、销售人员、兽医等)3天内接触过的所有养畜场/户,通知被访场家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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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出场人员
出场日期
访问日期
目的地/电话
16 疫点或疫区家畜
16.1在发病后一个月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 (2)发病,发病率 。
16.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 百拇医药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17 疫点或疫区野生动物
17.1 在发病后一个月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 (2)发病,发病率 。
17.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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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该疫点疫病传染期内密切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 。
(1)未见发病
(2)发病,简述情况:
接触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接触方式※
住址或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是否发病及死亡
注:※接触方式:(1)本舍(户)饲养员(2)非本舍饲养员(3)本场兽医(4)收购与运输(5)屠宰加工(6)处理疫情的场外兽医(7)其他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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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 口蹄疫暴发的现况调查表
1 某调查单位(省、地区、畜场、屠宰场或实验室等)家畜及野生动物口蹄疫的流行率
动物类别
记 录 数
阳 性 数
阳 性 率
2 某调查单位(省、地区、畜场、屠宰场或实验室等)家畜及野生动物口蹄疫的抗体阳性率
分区代号
病毒亚型
咽腭分泌物
病毒分离率
平均抗体阳性率(%)
1
2
3
4
5, http://www.100md.com(浪里白条)
阳光 的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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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流行病学特点
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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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
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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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 附件一);
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
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
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
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
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2.1.5.3非结构蛋白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
2.1.5.4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抗体阳性(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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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口蹄疫病例
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2.2.2 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2.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上述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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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附件四),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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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4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 疫情处置
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3.1.1疫点 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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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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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
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
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
3.3.2.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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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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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解除封锁
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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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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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免疫
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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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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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
6.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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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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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障措施
7.1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7.2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技术工作经费落实。
7.3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
7.4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封锁、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防止人为扩散。
附件一: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
1 试验程序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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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利用包被于固相(I,96孔平底ELISA专用微量板)的FMDV型特异性抗体(AB,包被抗体,又称为捕获抗体),捕获待检样品中相应型的FMDV抗原(Ag)。再加入与捕获抗体同一血清型,但用另一种动物制备的抗血清(Ab,检测抗体)。如果有相应型的病毒抗原存在,则形成“夹心”式结合,并被随后加入的酶结合物/显色系统(*E/S)检出。
1.2由于FMDV的多型性,和可能并发临床上难以区分的水泡性疾病,在检测病料时必然包括几个血清型(如O、A、亚洲-1型);及临床症状相同的某些疾病,如猪水泡病(SVD)。
2 材料
2.1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见附件四
2.2 主要试剂
2.2.1 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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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包被抗体:兔抗FMDV-“O”、“A”、“亚洲-I”型146S血清;及兔抗SVDV-160S血清。
2.2.1.2检测抗体:豚鼠抗FMDV-“O”、“A”、“亚洲-I”型146S血清;及豚鼠抗SVDV-160S血清。
2.2.2 酶结合物
兔抗豚鼠Ig抗体(Ig)-辣根过氧化物酶(HRP)结合物。
2.2.3 对照抗原
灭活的FMDV-“O”“A”“亚洲-I”各型及SVDV细胞病毒液。
2.2.4 底物溶液(底物/显色剂)
3%过氧化氢/3.3mmol/L邻苯二胺(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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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终止液
1.25mol/L 硫酸。
2.2.6 缓冲液
2.2.6.1包被缓冲液 0.05mol/L Na2CO3-NaHCO3,pH9.6。
2.2.6.2稀释液A 0.01mol/L PBS - 0.05%(v/v)Tween-20,pH7.2~7.4。
2.2.6.3稀释液B 5%脱脂奶粉(w/v)- 稀释液A 。
2.2.6.4洗涤缓冲液 0.002mol/L PBS - 0.01%(v/v)Tween-20。
2.3 主要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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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固相
96孔平底聚苯乙烯ELISA专用板。
2.3.2 移液器、尖头及贮液槽
微量可调移液器一套,可调范围0.5~5000μL(5~6支);多(4、8、12)孔道微量可调移液器(25~250μL);微量可调连续加样移液器(10~100μL);与各移液器匹配的各种尖头,及配套使用的贮液槽。
2.3.3 振荡器
与96孔微量板配套的旋转振荡器。
2.3.4 酶标仪,492nm波长滤光片。
2.3.5 洗板机或洗涤瓶,吸水纸巾。
, http://www.100md.com 2.3.6 37℃恒温温室或温箱。
3 操作方法
3.1 预备试验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必须最优化组合该ELISA,即试验所涉及的各种试剂,包括包被抗体、检测抗体、酶结合物、阳性对照抗原都要预先测定,计算出它们的最适稀释度,既保证试验结果在设定的最佳数据范围内,又不浪费试剂。使用诊断试剂盒时,可按说明书指定用量和用法。如试验结果不理想,重新滴定各种试剂后再检测。
3.2 包被固相
3.2.1 FMDV各血清型及SVDV兔抗血清分别以包被缓冲液稀释至工作浓度,然后按图3-1<Ⅰ>所示布局加入微量板各行。每孔50μL。加盖后37℃振荡2h。或室温(20~25℃)振荡30min,然后置湿盒中4℃过夜(可以保存1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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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一般情况下,牛病料鉴定“O”和“A”两个型,某些地区的病料要加上“亚洲-I”型;猪病料要加上SVDV。
图3-1:定型ELISA微量板包被血清布局<Ⅰ> 、对照和被检样品布局<Ⅱ>
<Ⅰ> <Ⅱ>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 FMDV“O”
C++ C++
C+ C+
C- C-
S1 1
S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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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 5
B “A”
C++ C++
C+ C+
C- C-
S1 1
S3 3
S5 5
C “Asia-I”
C++ C++
C+ C+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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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1
S3 3
S5 5
D SVDV
C++ C++
C+ C+
C- C-
S1 1
S3 3
S5 5
E FMDV“O”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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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C-
S2 2
S4 4
S6 6
F “A”
C++ C++
C+ C+
C- C-
S2 2
S4 4
S6 6
, 百拇医药 G “Asia-I”
C++ C++
C+ C+
C- C-
S2 2
S4 4
S6 6
H SVDV
C++ C++
C+ C+
C- C-
S2 2
, 百拇医药 S4 4
S6 6
试验开始,依据当天检测样品的数量包被,或取出包被好的板子;如用可拆卸微量板,则根据需要取出几条。在试验台上放置20min,再洗涤5次,扣干。
3.3 加对照抗原和待检样品
3.3.1 布局
空白和各阳性对照、待检样品在 ELISA 板上的分布位置如图3-1<Ⅱ>所示。
3.3.2 加样
3.3.2.1第5和第6列为空白对照(C-),每孔加50μL稀释液A。
3.3.2.2先将各型阳性对照抗原分别以稀释液A适当稀释,然后加入与包被抗体同型的各行孔中,C++为强阳性,C+为阳性,可以用同一对照抗原的不同稀释度。每一对照2孔,每孔50μ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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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按待检样品的序号(S1、S2 ...)逐个加入,每份样品每个血清型加2孔,每孔50μL。 37℃ 振荡1h,洗涤5次,扣干。
3.4 加检测抗体
各血清型豚鼠抗血清以稀释液A稀释至工作浓度,然后加入与包被抗体同型各行孔中,每孔50μL。37℃振荡1h。洗涤5次,扣干。
3.5 加酶结合物
酶结合物以稀释液B稀释至工作浓度,每孔50μL。
37℃振荡40min。洗涤5次,扣干。
3.6 加底物溶液
试验开始时,按当天需要量从冰箱暗盒中取出OPD,放在温箱中融化并使之升温至37℃。临加样前,按每6mL OPD加3%双氧水30μL(一块微量板用量),混匀后每孔加50μL。37℃振荡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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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加终止液
显色反应15分钟,准时加终止液1.25mol/L H2SO4。50μL/孔。
3.8 观察和判读结果
终止反应后,先用肉眼观察全部反应孔。如空白对照和阳性对照孔的显色基本正常,再用酶标仪(492nm)判读OD值。
4 结果判定
4.1 数据计算
为了便于说明,假设表3-1所列数据为检测结果(OD值)。
利用表3-1所列数据,计算平均OD值和平均修正OD值(表3-2)
4.1.1各行2孔空白对照(C-)平均OD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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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各行(各血清型)抗原对照(C++、C+)平均OD值;
4.1.3各待检样品各血清型(2孔)平均OD值;
4.1.4计算出各平均修正OD值(=[每个(2)或(3)值]-[同一行的(1)值]。
表3-1. 定型ELISA结果(OD值)
C++ C+ C- S1 S2 S3
A FMDV“O”
1.84 1.74
0.56 0.46
0.06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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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1.54
0.68 0.72
0.10 0.08
B “A”
1.25 1.45
0.40 0.42
0.07 0.05
0.09 0.07
1.22 1.32
0.09 0.09
C“Asia-I”
1.32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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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0.50
0.04 0.08
0.05 0.09
0.12 0.06
0.07 0.09
D SVDV
1.08 1.10
0.22 0.24
0.08 0.08
0.09 0.10
0.08 0.12
0.28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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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S4 S5 S6
E FMDV“O”
0.94 0.84
0.24 0.22
0.06 0.06
1.22 1.12
0.09 0.10
0.13 0.17
F “A”
1.10 1.02
, 百拇医药 0.11 0.13
0.06 0.04
0.10 0.10
0.28 0.26
0.20 0.28
G“Asia-I”
0.39 0.41
0.29 0.21
0.09 0.09
0.10 0.09
0.10 0.10
0.35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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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SVDV
0.88 0.78
0.15 0.11
0.05 0.05
0.11 0.07
0.09 0.09
0.10 0.12
表3-2.平均OD值/平均修正OD值
C++ C+ C- S1 S2 S3
A FMD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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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75
0.51/0.46
0.05
1.58/1.53
0.70/0.65
0.09/0.04
B “A”
1.35/1.29
0.41/0.35
0.06
0.08/0.02
1.2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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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3
C “Asia-I”
1.22/1.16
0.51/0.45
0.06
0.07/0.03
0.09/0.03
0.08/0.02
D SVDV
1.09/1.01
0.23/0.15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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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2
0.10/0.02
0.31/0.23
C++ C+ C- S4 S5 S6
E FMDV“O”
0.89/0.83
0.23/0.17
0.06
1.17/1.11
0.10/0.04
0.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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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1.06/1.01
0.12/0.07
0.05
0.10/0.05
0.27/0.22
0.24/0.19
G “Asia-I”
0.40/0.31
0.25/0.16
0.09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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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1
0.34/0.25
H SVDV
0.83/0.78
0.13/0.08
0.05
0.09/0.05
0.09/0.04
0.11/0.06
4.2 结果判定
4.2.1 试验不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则试验不成立,本试验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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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试验基本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则试验基本成立。
4.2.3 试验绝对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1.00, 试验绝对成立。如表2中A、B、C、D行所列数据。
4.2.3.1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则该血清型为阴性。
如S1的“A”、“Asia-1”型和“SVDV”。
4.2.3.2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则该样品为该最高平均修正OD值所在的血清型。如S1为“O”型;S3为“Asia-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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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虽然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但不大于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的2倍,则该样品只能判定为可疑。该样品应接种乳鼠或细胞,并盲传数代增毒后再作检测。如S2“A”型。
4.2.4 试验部分成立
如果空白对照(C-)平均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0.10,C++ 平均修正OD值≤1.00, 试验部分成立。如表2中E、F、G、H行所列数据。
4.2.4.1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0.10,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则该样品为该最高平均修正OD值所在的血清型。例如S4判定为“O”型。
4.2.4.2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介于0.10~1.00之间,而且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或2倍以上,该样品可以判定为该最高OD值所在血清型。例如S5判定为“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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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如果某一待检样品某一型的平均修正OD值介于0.10~1.00之间,但不比其他型的平均修正OD值大2倍,该样品应增毒后重检。如S6“亚洲-I”型。
注意:重复试验时,首先考虑调整对照抗原的工作浓度。如调整后再次试验结果仍不合格,应更换对照抗原或其他试剂。
附件二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
1 材料准备
1.1 96孔微型聚乙烯血凝滴定板(110度),微量振荡器或微型混合器,0.025 mL、0.05mL稀释用滴管、乳胶吸头或25μL、50μL移液加样器。
1.2 pH7.6、0.05mol/L磷酸缓冲液(pH7.6、0.05mol/L PB),pH7.6、50%丙三醇磷酸缓冲液(GPB),pH7.2、0.11mol/L磷酸缓冲液(pH7.2、0.11mol/L PB),配制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A(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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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稀释液I、稀释液II,配制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B(规范性附录)。
1.4 标准抗原、阳性血清,由指定单位提供,按说明书使用和保存。
1.5敏化红细胞诊断液:由指定单位提供,效价滴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 被检材料处理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00-2003)《猪水泡病诊断技术》附录E(规范性附录)。
2 操作方法
2.1 使用标准抗原进行口蹄疫A、O、C、Asia-I型及与猪水泡病鉴别诊断。
2.1.1被检样品的稀释:把8只试管排列于试管架上,自第1管开始由左至右用稀释液I作二倍连续稀释(即1:6、1:12、1:24……1:768),每管容积0.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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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按下述滴加被检样品和对照:
2.1.2.1在血凝滴定板上的第一至五排,每排的第8孔滴加第8管稀释被检样品0.05 mL,每排的第7孔滴加第7管稀释被检样品0.05 mL,以此类推至第1孔。
2.1.2.2每排的第9 孔滴加稀释液I 0.05 mL,作为稀释液对照。
2.1.2.3每排的第10孔按顺序分别滴加口蹄疫A、O、C、Asia-I型和猪水泡病标准抗原(1:30稀释)各0.05 mL,作为阳性对照。
2.1.3 滴加敏化红细胞诊断液:先将敏化红细胞诊断液摇匀,于滴定板第一至五排的第1~10孔分别滴加口蹄疫A、O、C、Asia-I型和猪水泡病敏化红细胞诊断液,每孔0.025 mL,置微量振荡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20℃~35℃放置1.5小时~2小时后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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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使用标准阳性血清进行口蹄疫O型及与猪水泡病鉴别诊断。
2.2.1每份被检样品作四排、每孔先各加入25μL稀释液II。
2.2.2每排第1孔各加被检样品25μL,然后分别由左至右作二倍连续稀释至第7孔(竖板)或第11孔(横板)。每排最后孔留作稀释液对照。
2.2.3滴加标准阳性血清:在第一、三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液II;第二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至1:20的口蹄疫O型标准阳性血清;第四排每孔加入25μL稀释至1:100的猪水泡病标准阳性血清;置微型混合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加盖置37℃作用30分钟。
2.2.4滴加敏化红细胞诊断液:在第一和第二排每孔加入口蹄疫O型敏化红细胞诊断液25μL;第三和第四排每孔加入猪水泡病敏化红细胞诊断液25μL;置微型混合器上振荡1分钟~2分钟,加盖20℃~35℃放置2小时后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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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果判定
3.1按以下标准判定红细胞凝集程度:“++++”—100%完全凝集,红细胞均匀的分布于孔底周围;“+++”—75%凝集,红细胞均匀的分布于孔底周围,但孔底中心有红细胞形成的针尖大的小点;“++”—50%凝集,孔底周围有不均匀的红细胞分布,孔底有一红细胞沉下的小点;“+”—25%凝集,孔底周围有不均匀的红细胞分布,但大部分红细胞已沉积于孔底;“-”—不凝集,红细胞完全沉积于孔底成一圆点。
3.2操作方法2.1的结果判定:稀释液I对照孔不凝集、标准抗原阳性孔凝集试验方成立。
3.2.1若只第一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口蹄疫A型;若只第二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口蹄疫O型;以此类推。若只第五排孔凝集,其余四排孔不凝集,则被检样品为猪水泡病
3.2.2致红细胞50%凝集的被检样品最高稀释度为其凝集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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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如出现2排以上孔的凝集,以某排孔的凝集效价高于其余排孔的凝集效价2个对数(以2为底)浓度以上者即可判为阳性,其余判为阴性。
3.3操作方法2.2的结果判定:稀释液II对照孔不凝集试验方可成立。
3.3.3.1若第一排出现2孔以上的凝集(++以上),且第二排相对应孔出现2个孔以上的凝集抑制,第三、四排不出现凝集判为口蹄疫O型阳性。若第三排出现2孔以上的凝集(++以上),且第四排相对应孔出现2个孔以上的凝集抑制,第一、二排不出现凝集则判为猪水泡病阳性。
3.3.3.2致红细胞50%凝集的被检样品最高稀释度为其凝集效价。
附件三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
1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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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知血凝抗原检测未知血清抗体的试验,称为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
抗原与其对应的抗体相遇,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抗原复合物,但这种复合物的分子团很小,肉眼看不见。若将抗原吸附(致敏)在经过特殊处理的红细胞表面,只需少量抗原就能大大提高抗原和抗体的反应灵敏性。这种经过口蹄疫纯化抗原致敏的红细胞与口蹄疫抗体相遇,红细胞便出现清晰可见的凝集现象。
2 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效价。
3 试验器材和试剂
3.1 96孔110°V型医用血凝板,与血凝板大小相同的玻板
3.2 微量移液器(50μL 25μL)取液塑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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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微量振荡器
3.4 O型口蹄疫血凝抗原
3.5 O型口蹄疫阴性对照血清
3.6 O型口蹄疫阳性对照血清
3.7 稀释液
3.8 待检血清(每头约0.5ml血清即可)56℃水浴灭活30分钟
4 试验方法
4.1 加稀释液
在血凝板上1-6排的1-9孔;第7排的1-4孔第6-7孔;第8排的1-12孔各加稀释液50μL。
4.2 稀释待检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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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1号待检血清50μL加入第1排第1孔,并将塑咀插入孔底,右手拇指轻压弹簧1-2次混匀(避免产生过多的气泡),从该孔取出50μL移入第2孔,混匀后取出50μL移入第3 孔……直至第9孔混匀后取出50μL丢弃。此时第1排1-9孔待检血清的稀释度(稀释倍数)依次为:1:2⑴、1:4⑵、1:8⑶、1:16⑷、1:32⑸、1:64⑹、1:128⑺、1:256⑻、1:512⑼。
取2号待检血清加入第2排;取3号待检血清加入第3排……均按上法稀释,注意!每取一份血清时,必须更换塑咀一个。
4.3 稀释阴性对照血清
在血凝板的第7排第1孔加阴性血清50μL,对倍稀释至第4孔,混匀后从该孔取出50μL丢弃。此时阴性血清的稀释倍数依次为1:2⑴、1:4⑵、1:8⑶、1:16⑷。第6-7孔为稀释液对照。
4.4 稀释阳性对照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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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血凝板的第8排第1孔加阳性血清50μL,对倍数稀释至第12孔,混匀后从该孔取出50μL丢弃。此时阳性血清的稀释倍数依次为1:2-1:4096。
4.5 加血凝抗原
被检血清各孔、阴性对照血清各孔、阳性对照血清各孔、稀释液对照孔均各加O型血凝抗原(充分摇匀,瓶底应无血球沉淀)25μL。
4.6 振荡混匀
将血凝板置于微量振荡器上1-2分钟,如无振荡器,用手轻拍混匀亦可,然后将血凝板放在白纸上观察各孔红血球是否混匀,不出现血球沉淀为合格。盖上玻板,室温下或37℃下静置1.5-2小时判定结果,也可延至翌日判定。
4.7 判定标准
移去玻板,将血凝板放在白纸上,先观察阴性对照血清1:16孔,稀释液对照孔,均应无凝集(血球全部沉入孔底形成边缘整齐的小圆点),或仅出现“+”凝集(血球大部沉于孔底,边缘稍有少量血球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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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血清对照1:2-1:256各孔应出现“++”—“+++”凝集为合格(少量血球沉入孔底,大部血球悬浮于孔内)。
在对照孔合格的前提下,再观察待检血清各孔,以呈现“++”凝集的最大稀释倍数为该份血清的抗体效价。例如1号待检血清1-5孔呈现“++”—“+++”凝集,6-7孔呈现“++”凝集,第8孔呈现“+”凝集,第9孔无凝集,那么就可判定该份血清的口蹄疫抗体效价为1:128。
接种口蹄疫疫苗的猪群免疫抗体效价达到1:128(即第7孔)牛群、羊群免疫抗体效价达到1:256(第8孔)呈现“++”凝集为免疫合格。
5 检测试剂的性状、规格
5.1 性状
5.1.1 液体血凝抗原:摇匀呈棕红色(或咖啡色),静置后,血球逐渐沉入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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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阴性对照血清:淡黄色清亮稍带粘性的液体。
5.1.3 阳性对照血清:微红或淡色稍混浊带粘性的液体。
5.1.4 稀释液:淡黄或无色透明液体,低温下放置,瓶底易析出少量结晶,在水浴中加温后即可全溶,不影响使用。
5.2 包装
5.2.1 液体血凝抗原:摇匀后即可使用,5ml/瓶。
5.2.2 阴性血清:1ml/瓶,直接稀释使用。
5.2.3 阳性血清:1ml/瓶,直接稀释使用。
5.2.4 稀释液:100 ml/瓶,直接使用,4-8℃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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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保存条件及保存期
5.2.5.1 液体血凝抗原:4-8℃保存(切勿冻结),保存期3个月。
5.2.5.2 阴性对照血清:-15~-20℃保存,有效期1年。
5.2.5.3 阳性对照血清:-15~-20℃保存,有效期1年。
6 注意事项
6.1 为使检测获得正确结果,请在检测前仔细阅读说明书。
6.2 严重溶血或严重污染的血清样品不宜检测,以免发生非特异性反应。
6.3 勿用90°和130°血凝板,严禁使用一次性血凝板,以免误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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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用过的血凝板应及时在水龙头冲净血球。再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2次,甩干水份放37℃恒温箱内干燥备用。检测用具应煮沸消毒,37℃干燥备用。血凝板应浸泡在洗液中(浓硫酸与重铬酸钾按1:1混合),48小时捞出后清水冲净。
6.5 每次检测只做一份阴性、阳性和稀释液对照。
“-”表示完全不凝集或0-10%血球凝集。
“+”表示10-25%血球凝集 “+++”表示75%血球凝集。
“++”表示50%血球凝集 “++++”表示90-100%血球凝集。
6.6 用不同批次的血凝抗原检测同一份血清时,应事先用阳性血清准确测定各批次血凝抗原的效价,取抗原效价相同或相近的血凝抗原检测待检血清抗体水平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如果血凝抗原效价差别很大用来检测同一血清样品,肯定会出现检测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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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收到本试剂盒时,应立即打开包装,取出血凝抗原瓶,用力摇动,使粘附在瓶盖上的红细胞摇下,否则易出现沉渣,影响使用效果。
附件四
口蹄疫病料的采集、保存与运送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1.1 组织样品
1.1.1 样品的选择
用于病毒分离、鉴定的样品以发病动物(牛、羊或猪)未破裂的舌面或蹄部,鼻镜,乳头等部位的水泡皮和水泡液最好。对临床健康但怀疑带毒的动物可在扑杀后采集淋巴结、脊髓、肌肉等组织样品作为检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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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水泡样品采集部位可用清水清洗,切忌使用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擦拭。
1.1.2.1 未破裂水泡中的水泡液用灭菌注射器采集至少1毫升,装入灭菌小瓶中(可加适量抗菌素),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1.1.2.2 剪取新鲜水泡皮3~5克放入灭菌小瓶中,加适量(2倍体积)50%甘油/磷酸盐缓冲液(pH7.4), 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1.1.2.3 在无法采集水泡皮和水泡液时,可采集淋巴结、脊髓、肌肉等组织样品3~5克装入洁净的小瓶内, 加盖密封;尽快冷冻保存。
每份样品的包装瓶上均要贴上标签,写明采样地点、动物种类、编号、时间等。
1.2 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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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样品采集
被检动物在采样前禁食(可饮水)12小时,以免反刍胃内容物严重污染O-P液。采样探杯在使用前经0.2%柠檬酸或2%氢氧化钠浸泡5分钟,再用自来水冲洗。每采完一头动物,探杯要重复进行消毒和清洗。采样时动物站立保定,将探杯随吞咽动作送入食道上部10~15cm处,轻轻来回移动2~3次,然后将探杯拉出。如采集的O-P液被反刍胃内容物严重污染,要用生理盐水或自来水冲洗口腔后重新采样。
1.2.2 样品保存
将探杯采集到的8~10mL O-P液倒入25 mL以上的灭菌玻璃容器中, 容器中应事先加有8~10mL细胞培养液或磷酸盐缓冲液(0.04mol/L 、pH7.4),加盖密封后充分摇匀,贴上防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动物种类、时间等,尽快放入装有冰块的冷藏箱内,然后转往-60℃冰箱冻存。通过病原检测,做出追溯性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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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血清
怀疑曾有疫情发生的畜群,错过组织样品采集时机时,可无菌操作采集动物血液,每头不少于10mL。自然凝固后无菌分离血清装入灭菌小瓶中,可加适量抗菌素,加盖密封后冷藏保存。每瓶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动物种类,时间等。通过抗体检测,做出追溯性诊断。
1.4 采集样品时要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2 样品运送
运送前将封装和贴上标签,已预冷或冰冻的样品玻璃容器装入金属套筒中,套筒应填充防震材料,加盖密封,与采样记录一同装入专用运输容器中。专用运输容器应隔热坚固,内装适当冷冻剂和防震材料。外包装上要加贴生物安全警示标志。以最快方式,运送到检测单位。为了能及时准确地告知检测结果,请写明送样单位名称和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
, 百拇医药 送检材料必须附有详细说明,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样品名称、数量、保存方式及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临床症状等。
附件五
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
1 扑杀范围:病畜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
2 使用无出血方法扑杀:电击、药物注射。
3 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4 扑杀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4.1 穿戴合适的防护衣服
4.1.1 穿防护服或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
, 百拇医药 4.1.2 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4.1.3 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4.1.4 戴护目镜。
4.1.5 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4.2 洗手和消毒
4.2.1 密切接触感染牲畜的人员,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在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
4.2.2 牲畜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洗澡。
4.3 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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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堆积发酵或焚烧处理。
1 深埋
1.1 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免公共视线。
1.2 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1.3 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1.4 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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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填土: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1.6 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记。
2 焚化
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式。
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后清洗。
附件七
口蹄疫疫点、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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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2 设备和必需品
2.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2.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2.3 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2.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3 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3.1 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行清理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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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
3.3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4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3.5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3.6 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3.7 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或焚烧处理。
4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4.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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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
4.3 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4.4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5 牲畜市场消毒清洗
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6 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6.1 所有牲畜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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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6.4 所有衣服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7 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附件八
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暴发疫情时和平时开展的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口蹄疫暴发后的跟踪调查和平时现况调查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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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NY×××× \ \ 口蹄疫疫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
NY×××× \ \ 口蹄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NY×××× \ \ 口蹄疫疫情判定与扑灭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NY×××× 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跟踪调查 Tracing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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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畜群单位暴发口蹄疫时,兽医技术人员或动物流行病学专家在接到怀疑发生口蹄疫的报告后通过亲自现场察看、现场采访,追溯最原始的发病患畜、查明疫点的疫病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采取扑灭措施后跟踪被消灭疫病的情况。
3.2 现况调查 cross-sectional survey
现况调查是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关于口蹄疫流行病学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调查的对象包括被选择的养殖场、屠宰场或实验室,这些选择的普查单位充当着疾病监视器的作用,对口蹄疫病毒易感的一些物种(如野猪)可以作为主要动物群感染的指示物种。现况调查同时是口蹄疫防制计划的组成部分。
4 跟踪调查
4.1 目的 核实疫情并追溯最原始的发病地点和患畜、查明疫点的疫病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采取扑灭措施后跟踪被消灭疫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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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组织与要求
4.2.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养殖单位怀疑发病的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在24小时以内尽快赶赴现场,采取现场亲自察看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暴发事件开展跟踪调查;
4.2.2 被派兽医技术人员至少3天内没有接触过口蹄疫病畜及其污染物,按《口蹄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4.2.3 备有必要的器械、用品和采样用的容器。
4.3 内容与方法
4.3.1 核实诊断方法及定义“患畜”
调查的目的之一是诊断患畜,因此需要归纳出发病患畜的临床症状和用恰当的临床术语定义患畜,这样可以排除其他疾病的患畜而只保留所研究的患畜,做出是否发生疑似口蹄疫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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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采集病料样品、送检与确诊
对疑似患畜,按照《口蹄疫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送指定实验室确诊。
4.3.3实施对疫点的初步控制措施,严禁从疑似发病场/户运出家畜、家畜产品和可疑污染物品,并限制人员流动;
4.3.4 计算特定因素袭击率,确定畜间型
袭击率是衡量疾病暴发和疾病流行严重程度的指标,疾病暴发时的袭击率与日常发病率或预测发病率比较能够反映出疾病暴发的严重程度。另外,通过计算不同畜群的袭击率和不同动物种别、年龄和性别的特定因素袭击率有助于发现病因或与疾病有关的某些因素;
4.3.5 确定时间型
根据单位时间内患畜的发病频率,绘制一个或是多个流行曲线,以检验新患畜的时间分布。在制作流行曲线时,应选择有利于疾病研究的各种时间间隔(在x轴),如小时、天或周,和表示疾病发生的新患畜数或百分率(在y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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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确定空间型
为检验患畜的空间分布,调查者首先需要描绘出发病地区的地形图,和该地区内的和畜舍的位置及所出现的新患畜。然后仔细审察地形图与畜群和新患畜的分布特点,以发现患畜间的内在联系和地区特性,和动物本身因素与疾病的内在联系,如性别、品种和年龄。划图标出可疑发病畜周围20公里以内分布的有关养畜场、道路、河流、山岭、树林、人工屏障等,连同最初调查表一同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3.7 计算归因袭击率,分析传染来源
根据计算出的各种特定因素袭击率,如年龄、性别、品种、饲料、饮水等,建立起一个有关这些特定因素袭击率的分类排列表,根据最高袭击率、最低袭击率、归因袭击率(即两组动物分别接触和不接触同一因素的两个袭击率之差)以进一步分析比较各种因素与疾病的关系,追踪可能的传染来源;
4.3.8 追踪出入发病养殖场/户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的流动情况,并对其作适当的隔离观察和控制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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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对疫点、疫区的猪、牛、羊、野猪等重要疫源宿主进行发病情况调查,追踪病毒变异情况。
4.3.10 完成跟踪调查表(见附录A),并提交跟踪调查报告。
待全部工作完成以后,将调查结果总结归纳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中心。
形成假设
根据以上资料和数据分析,调查者应该得出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假设:①疾病流行类型,点流行和增殖流行;②传染源种类,同源传染和多源传染;③传播方式,接触传染,机械传染和生物性传染。调查者需要检查所形成的假设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对假设进行修改。在假设形成的同时,调查者还应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方案以保护未感染动物和制止患畜继续出现,如改变饲料、动物隔离等;
检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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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形成后要进行直观的分析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实验检验和统计分析。假设的形成和检验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应用这种连续的近似值方法而最终建立起确切的病因来源假设。
5 现况调查
5.1 目的 广泛收集与口蹄疫发生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根据医学理论得出有关口蹄疫分布、发生频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
5.2 组织与要求
5.2.1 现况调查是一项由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国范围内有关口蹄疫流行病学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需要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国家动物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多方面合作;
5.2.2 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明确普查的内容和目的,数据收集的方法应尽可能的简单,并设法得到数据提供者的合作和保持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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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被派兽医技术人员要遵照4.2.2 和4.2.3的要求。
5.3 内容
5.3.1估计疾病流行情况 调查动物群体存在或不存在疾病。患病和死亡情况分别用患病率和死亡率表示。
5.3.2 动物群体及其环境条件的调查 包括动物群体的品种、性别、年龄、营养、免疫等;环境条件、气候、地区、畜牧制度、饲养管理(饲料、饮水、畜舍)等。
5.3.3 传染源调查 包括带毒野生动物、带毒牛羊等的调查。
5.3.4 其他调查 包括其他动物或人类患病情况及媒介昆虫或中间宿主,如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等的调查。
5.3.4 完成现况调查表(见附录B),并提交现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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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方法
5.4.1 现场观察、临床检查
5.4.2 访问调查或通信调查
5.4.3 查阅诊疗记录、疾病报告登记、诊断实验室记录、检疫记录及其他现成记录和统计资料。流行病学普查的数据都是与疾病和致病因素有关的数据以及与生产和畜群体积有关的数据。获得的已经记录的数据,可用于回顾性实验研究;收集未来的数据用于前瞻性实验研究。
一些数据属于观察资料;一些数据属于观察现象的解释;一些数据是数量性的,由各种测量方法而获得,如体重、产乳量、死亡率和发病率,这类数据通常比较准确。数据资料来源如下。
5.4.3.1 政府兽医机构
国家及各省、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乡级的兽医站负责调查和防治全国范围内一些重要的疾病。许多政府机构还建立了诊断室开展一些常规的实验室诊断工作,保持完整的实验记录,经常报导诊断结果和疾病的流行情况。由各级政府机构编辑和出版的各种兽医刊物也是常规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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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 屠宰场
大牲畜屠宰场都要进行宰前和宰后检验以发现和鉴定某些疾病。通常只有临床上健康的牲畜才供屠宰食用,因此屠宰中发现的病例一般都是亚临床症状的。
屠宰检验的第二个目的是记录所见异常现象,有助于流行性动物疾病的早期发现和人畜共患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由于屠宰场的动物是来自于不同地区或不同的牧场,如果屠宰检验所发现的疾病关系到患畜的原始牧场或地区,则必须追查动物的来源。
5.4.3.3 血清库
血清样品能够提供免疫特性方面有价值的流行病学资料,如流行的周期性,传染的空间分布和新发生口蹄疫的起源。因此建立血清库有助于研究与传染病有关的许多问题:①鉴定主要的健康标准;②建立免疫接种程序;③确定疾病的分布;④调查新发生口蹄疫的传染来源;⑤确定流行的周期性;⑥增加病因学方面的知识;⑦评价免疫接种效果或程序;⑧评价疾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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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 动物注册
动物登记注册是流行病学数据的又一个来源。
根据某地区动物注册或免疫接种数量估测该地区的易感动物数,一般是趋于下线估测。
5.4.3.5 畜牧机构
许多畜牧机构记录和保存动物群体结构、分布和动物生产方面的资料,如增重、饲料转化率和产乳量等。这对某些实验研究也同样具有着流行病学方面的意义。
5.4.3.6畜牧场
大型的现代化饲养场都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完善的资料和数据记录系统,许多数据资料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这些资料对疾病普查是很有价值的。
5.4.3.7畜主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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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员(如猪的饲养者)经常记录生产数据和一些疾病资料。但记录者的兴趣和背景不同,所记录的数据类别和精确程度也不同。
5.4.3.8 兽医院门诊
兽医院开设兽医门诊,并建立患畜病志以描述发病情况和记录诊断结果。门诊患畜中诊断兽医感兴趣的疾病比例通常高于其他疾病。这可能是由于该兽医为某种疾病的研究专家而吸引该种疾病的患畜的原故。
5.4.3.9 其他资料来源
野生动物是家畜口蹄疫的重要传染源。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害虫防制中心记录和保存关于国家野生动物地区分布和种类数量方面的数据。这对调查实际存在的和即将发生的口蹄疫的感染和传播具有价值。
表A 口蹄疫暴发的跟踪调查表
1 可疑发病场/户基本状况与初步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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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疫点易感畜与发病畜现场调查
2.1 最早出现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发病数: 头,死亡数: 头,圈舍(户)编号: 。
2.2 畜群发病情况
圈舍(户)编号
家畜
品种
日龄
发病
日期
发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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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死亡日期
死亡数
2.3 袭击率
计算公式:袭击率=(疫情暴发以来发病畜数÷疫情暴发开始时易感畜数)×100%
3 可能的传染来源调查
3.1 发病前15天内,发病畜舍是否新引进了畜?
(1)是 (2)否
引进畜
品种
引进数量
混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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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混群时间
健康状况
引进时间
来源
注:※混群情况(1)同舍(户)饲养 (2)邻舍(户)饲养 (3)饲养于本
场(村)隔离场,隔离场(舍)人员单独隔离
3.2 发病前15天内发病畜场/户是否有野猪、啮齿动物等出没?
(1)否 (2)是
野生动
物种类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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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处
与畜接触
地点※
野生动物
数量
与畜接触
频率#
注:※与畜接触地点包括进入场/户场内、畜栏舍四周、存料处及料槽等;
#接触频率指野生动物与畜接触地点的接触情况,分为每天、数次、仅一次。
3.3 发病前15天内是否运入可疑的被污染物品(药品)?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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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数量
经过或存放地
运入后使用情况
3.4 最近30天内的是否有场外有关业务人员来场?(1)无 (2)有,请写出访问者姓名、单位、访问日期和注明是否来自疫区。
来访人
来访日期
来访人职业/电话
是否来自疫区
3.5 发病场(户)是否靠近其他养畜场及动物集散地?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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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与发病场的相对地理位置 。
3.5.2 与发病场的距离 。
3.5.3 其大致情况 。
3.6 发病场周围20公里以内是否有下列动物群?
3.6.1 猪 。
3.6.2 野猪 。
3.6.3 牛群 。
3.6.4 羊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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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田鼠、家鼠 。
3.6.6 其它易感动物 。
3.7 在最近25-30天内本场周围20公里有无畜群发病?(1)无 (2)有,请回答:
3.7.1 发病日期:
3.7.2 病畜数量和品种:
3.7.3 确诊/疑似诊断疾病:
3.7.4 场主姓名:
3.7.5 发病地点与本场相对位置、距离:
3.7.6 投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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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疫苗接种情况:
3.8 场内是否有职员住在其他养畜场/养畜村?(1)无 (2)有,请回答:
3.8.1该场所处的位置:
3.8.2该场养畜的数量和品种:
3.8.3该场畜的来源及去向:
3.8.4职员拜访和接触他人地点:
4 在发病前15天是否有更换饲料来源等饲养方式/管理的改变?
(1)无 (2)有, 。
5 发病场(户)周围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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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静止水源——沼泽、池塘或湖泊:(1)是 (2)否
5.2 流动水源——灌溉用水、运河水、河水:(1)是 (2)否
5.3 断续灌溉区——方圆三公里内无水面:(1)是 (2)否
5.4 最近发生过洪水:(1)是 (2)否
5.5 靠近公路干线:(1)是 (2)否
5.6 靠近山溪或森(树)林:(1)是 (2)否
6 该养畜场/户地势类型属于:
(1)盆地(2)山谷(3)高原(4)丘陵(5)平原(6)山区
(7)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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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饮用水及冲洗用水情况
7.1 饮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4)河塘水 (5)其他
7.2 冲洗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4)河塘水(5)其他
8 发病养畜场/户口蹄疫疫苗免疫情况:
(1)不免疫 (2)免疫
8.1 免疫生产厂家 。
8.2 疫苗品种、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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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被免疫畜数量 。
9 受威胁区免疫畜群情况
9.1 免疫接种一个月内畜群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2)发病,发病率 。
9.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病毒亚型
注:标本类型包括水疱、水疱皮、脾淋、心脏、血清及咽腭分泌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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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解除封锁后30天后是否使用岗哨动物
(1)否 (2)是,简述岗哨动物名称、数量及结果 。
11 最后诊断情况
11.1 确诊口蹄疫,确诊单位 ,病毒亚型 。
11.2 排除,其他疫病名称 。
12 疫情处理情况
12.1 发病畜及其同群畜全部扑杀:
(1)是 (2)否,扑杀范围: 。
, 百拇医药
12.2 疫点周围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畜全部接种疫苗
(1)是 (2)否
所用疫苗的病毒亚型: ,厂家: 。
13 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出场的(A)有关人员,(B)动物/产品/排泄废弃物,(C)运输工具/物品/饲料/原料,(D)其他(请标出) ,养畜场被控制日期 。
出场日期
出场人/物(A/B/C/D)
运输工具
人/承运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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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电话
14 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是否有家畜、车辆和人员进出家畜集散地?(1)无 (2)有,请填写下表,追踪可能污染物,做限制或消毒处理。
出入日期
出场人/物
运输工具
人/承运人/电话
相对方位/距离
注:家畜集散地包括展览场所、农贸市场、动物产品仓库、拍卖市场、动物园等。
15 列举在发病养畜场/户出现第1个病例前15天至该场被控制期间出场的工作人员(如送料员、销售人员、兽医等)3天内接触过的所有养畜场/户,通知被访场家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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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出场人员
出场日期
访问日期
目的地/电话
16 疫点或疫区家畜
16.1在发病后一个月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 (2)发病,发病率 。
16.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 百拇医药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17 疫点或疫区野生动物
17.1 在发病后一个月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 (2)发病,发病率 。
17.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标本类型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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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该疫点疫病传染期内密切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 。
(1)未见发病
(2)发病,简述情况:
接触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接触方式※
住址或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是否发病及死亡
注:※接触方式:(1)本舍(户)饲养员(2)非本舍饲养员(3)本场兽医(4)收购与运输(5)屠宰加工(6)处理疫情的场外兽医(7)其他接触
, 百拇医药
表B 口蹄疫暴发的现况调查表
1 某调查单位(省、地区、畜场、屠宰场或实验室等)家畜及野生动物口蹄疫的流行率
动物类别
记 录 数
阳 性 数
阳 性 率
2 某调查单位(省、地区、畜场、屠宰场或实验室等)家畜及野生动物口蹄疫的抗体阳性率
分区代号
病毒亚型
咽腭分泌物
病毒分离率
平均抗体阳性率(%)
1
2
3
4
5, http://www.100md.com(浪里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