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扰乱药品市场
秩序的“走票”行为
秩序的“走票”行为
□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周立
现象
最近,我们在对药品流通市场检查时发现,一些南方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一些北方的医药公司销回南方,而一些沿海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外地经营企业把药品销回当地,明明可以直接销售的药品,非得经过三四家企业转一圈后再销回来。调查发现,药品之所以要通过这么复杂的方式销售,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逃避部分税收,使医院和经销商获取丰厚的利润。再进一步查找原因,发现药品价格虚高部分80%左右流入医院,20%左右用于流通过程中的税收以及人员费用的支出。
剖析
药品利润是医院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原来,医院主要通过药品购销差价获取药品利润,药品限价之后,医院只能在药品购进价格的基础上顺差作价。这使得医院无法直接获取高额的药品利润。所以一些药商和医院联合,设法提高医院药品的购进价格,将一部分药品利润暂时转移到药品经销商手中,再在适当的时候通过返现金或返药品的方式将这部分利润返还给医院。例如,一种药品出厂价是2元/瓶,药品流通的费用是1元,卖到医院是3元。假定医院对价格在1~10元间药品允许提高的差价为50%,那医院销售价是3×(1+50%)=4.5元/瓶,医院获得的利润是1.5元。同样一种药品,如果经销商以20元的价格销售给医院,假定医院对价格为20元的药品允许提高的差价为15%,医院销售的价格是20×(1+15%)=23元,医院获得的利润是3元。而经销商获得的毛利是18元,减去其他的一些费用,还有十几元可以返还给医院或临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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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药厂直接把药品销售价格提到20元,假定药厂的销售成本、费用、折旧都不变,那价格虚高部分将要缴纳近40%的税收。所以一些药厂采取以较低的价格销售药品,通过一家或数家经营企业“走票”的方式,以提高药品的价格。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均未对销售凭证进行解释,一直以来药品经营企业都是以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清单作为药品交易的凭证,而不是以税票作为凭证,特别是在药品终端更为普遍。这就使药品经营企业积累了大量的进项税票,而出项税票却不多。药品经销商就是利用这点,为其他企业大量开具没有真正药品销售的虚高的税票,从而逃避了高额的税赋,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走票”。
当然,如果同一企业长期为同一种药品虚开税票必然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所以药品经销商通常会选择四五家全国各地的经营企业为企业“走票”,一方面各个经营企业销售的价格有高有低,不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另一方面,这些经营企业区域跨度大,“走票”路径复杂,即使税务部门发现,也不容易查处。有的药品经销商经常变更“走票”公司,或者自己直接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关停,异地再重新申请开办,并利用药品销售的潜规则推迟付款时间,使药品销售清单和增值税发票时间不完全一致,增加税务部门查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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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上述药品流通的路径复杂,往往跨越数个地区,使案件查处有一定难度。要打击这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走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加强对药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联合税务部门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的管理,规定对所有药品销售必须出具正式的税票,而且税票应当和药品销售清单同时开具,没有税票的,购进企业应当拒绝药品验收入库。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药品交易没有开具发票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发现流通路径可疑,购销差价较大的药品,要联合税务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深入开展医疗制度改革,政府财政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让药品价格真正下降,百姓真正受惠。, http://www.100md.com
现象
最近,我们在对药品流通市场检查时发现,一些南方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一些北方的医药公司销回南方,而一些沿海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外地经营企业把药品销回当地,明明可以直接销售的药品,非得经过三四家企业转一圈后再销回来。调查发现,药品之所以要通过这么复杂的方式销售,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逃避部分税收,使医院和经销商获取丰厚的利润。再进一步查找原因,发现药品价格虚高部分80%左右流入医院,20%左右用于流通过程中的税收以及人员费用的支出。
剖析
药品利润是医院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原来,医院主要通过药品购销差价获取药品利润,药品限价之后,医院只能在药品购进价格的基础上顺差作价。这使得医院无法直接获取高额的药品利润。所以一些药商和医院联合,设法提高医院药品的购进价格,将一部分药品利润暂时转移到药品经销商手中,再在适当的时候通过返现金或返药品的方式将这部分利润返还给医院。例如,一种药品出厂价是2元/瓶,药品流通的费用是1元,卖到医院是3元。假定医院对价格在1~10元间药品允许提高的差价为50%,那医院销售价是3×(1+50%)=4.5元/瓶,医院获得的利润是1.5元。同样一种药品,如果经销商以20元的价格销售给医院,假定医院对价格为20元的药品允许提高的差价为15%,医院销售的价格是20×(1+15%)=23元,医院获得的利润是3元。而经销商获得的毛利是18元,减去其他的一些费用,还有十几元可以返还给医院或临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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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药厂直接把药品销售价格提到20元,假定药厂的销售成本、费用、折旧都不变,那价格虚高部分将要缴纳近40%的税收。所以一些药厂采取以较低的价格销售药品,通过一家或数家经营企业“走票”的方式,以提高药品的价格。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均未对销售凭证进行解释,一直以来药品经营企业都是以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清单作为药品交易的凭证,而不是以税票作为凭证,特别是在药品终端更为普遍。这就使药品经营企业积累了大量的进项税票,而出项税票却不多。药品经销商就是利用这点,为其他企业大量开具没有真正药品销售的虚高的税票,从而逃避了高额的税赋,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走票”。
当然,如果同一企业长期为同一种药品虚开税票必然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所以药品经销商通常会选择四五家全国各地的经营企业为企业“走票”,一方面各个经营企业销售的价格有高有低,不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另一方面,这些经营企业区域跨度大,“走票”路径复杂,即使税务部门发现,也不容易查处。有的药品经销商经常变更“走票”公司,或者自己直接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关停,异地再重新申请开办,并利用药品销售的潜规则推迟付款时间,使药品销售清单和增值税发票时间不完全一致,增加税务部门查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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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上述药品流通的路径复杂,往往跨越数个地区,使案件查处有一定难度。要打击这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走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加强对药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联合税务部门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的管理,规定对所有药品销售必须出具正式的税票,而且税票应当和药品销售清单同时开具,没有税票的,购进企业应当拒绝药品验收入库。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药品交易没有开具发票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发现流通路径可疑,购销差价较大的药品,要联合税务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深入开展医疗制度改革,政府财政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让药品价格真正下降,百姓真正受惠。,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