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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托运药品的监管不容忽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3.29
     编辑部:

    近年来,物流配送行业发展迅速,通过物流货运公司托运药品的涉药单位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0%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通过物流托运方式运输药品,这给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笔者调研发现,目前物流托运药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药品运输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一些货运公司缺乏必要的药品专业知识,未对所运输的药品采取必要的控温、避光、通风、防潮、防污染等措施,使对运输存放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易变质失效。二是物流托运药品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随货同行。一些当事人在被举报后,虽能提供购货发票,但票据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开具发票的药品销售单位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甚至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发票上无药品购进单位名称或购进单位不存在,发票标示的药品品种、数量、货值金额与实际托运的药品情况不符,发票记载项目不符合规定。三是对物流托运药品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物流托运药品行为是近年来产生的新事物,《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为此,笔者建议:

    一、出台政策规范物流托运药品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物流主管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对物流托运药品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物流托运药品各环节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物流货运公司负责人进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其树立药品安全责任意识,了解药品对储存、运输条件的要求,使其在开展药品货运业务时加大对所需运输设施的投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三、托运药品时索取必要的资质证明材料。物流货运公司在承揽药品托运业务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复印件,以及加盖购货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与托运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一致的合法票据。

    四、实行托运药品备案制度。物流货运公司在承揽药品托运业务时,应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托运时间、货运公司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货单位、收货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托运药品的品种、数量及货值金额。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