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须知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住房的城镇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适用本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百拇医药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四)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工(公)伤、生育有关规定解决。
3、个人帐户
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形成个人帐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设立一个医疗帐户,并发放一张社保卡,用于记录、存储其个人帐户金,参保人持社保卡到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刷卡支付《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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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资金结余滚存,超支不补,并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用;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随同转移,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4、统筹基金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设立统筹基金是为了通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助共济来分担风险,有效的解决职工住院和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体现社会公平。
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我市统筹基金的支付设有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付完后)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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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慢性病的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如年内住院,全年慢性病门诊起付和住院起付合计为1200元。
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所能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个人自负比例为: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5%、20%、25%;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含1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5%、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50000元,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7、大额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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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职工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20万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救助金负担9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大额医疗救助金负担95%。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和单位缴纳医疗补助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2.5%。20万元以上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或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
8、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用途
(一)参保职工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原由个人承担的每人每年6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解决,参保职工原享受的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不变。
, 百拇医药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内仍按分段累进制报销,但每段的个人负担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三)享受慢性病补助的参保职工,补助比例在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含转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合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度末再补助90%。
9、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2%后,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相同,剩余的2%由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补助。
10、城镇自由职业者和档案托管人员的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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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档案托管人员由托管单位负责集体办理参保,托管人员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雇佣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无雇佣单位的个人缴纳8%。
11、特困退休职工的参保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无力缴费的特困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上年度当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均医疗费标准,个人缴50%,财政补助2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25%,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允许逐年补缴,补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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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补缴; 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规定比例补缴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百拇医药(桦树林)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住房的城镇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适用本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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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四)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工(公)伤、生育有关规定解决。
3、个人帐户
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形成个人帐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设立一个医疗帐户,并发放一张社保卡,用于记录、存储其个人帐户金,参保人持社保卡到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刷卡支付《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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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资金结余滚存,超支不补,并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用;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随同转移,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4、统筹基金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设立统筹基金是为了通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助共济来分担风险,有效的解决职工住院和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体现社会公平。
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我市统筹基金的支付设有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付完后)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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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慢性病的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如年内住院,全年慢性病门诊起付和住院起付合计为1200元。
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所能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个人自负比例为: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5%、20%、25%;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含1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5%、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50000元,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7、大额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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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职工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20万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救助金负担9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大额医疗救助金负担95%。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和单位缴纳医疗补助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2.5%。20万元以上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或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负担5%。
8、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用途
(一)参保职工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原由个人承担的每人每年6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解决,参保职工原享受的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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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慢性病补助的参保职工,补助比例在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含转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合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度末再补助90%。
9、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2%后,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相同,剩余的2%由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补助。
10、城镇自由职业者和档案托管人员的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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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档案托管人员由托管单位负责集体办理参保,托管人员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雇佣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无雇佣单位的个人缴纳8%。
11、特困退休职工的参保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无力缴费的特困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上年度当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均医疗费标准,个人缴50%,财政补助2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25%,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允许逐年补缴,补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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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补缴; 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规定比例补缴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百拇医药(桦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