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故事多
有人说,医生是21世纪中国最有前途的职业之一。可现实中的医生却叫苦不迭:高投入、高风险、低收入不算,还被患者投诉,稍有不慎,医疗纠纷接踵而来,弄不好变成了医疗事故,那就要准备“下岗”了……
2002年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医疗事故再次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医院科室早晨查房时,谈论最多的话题也是医疗事故。难道,医患矛盾真的激化到了这个地步?
有数据显示,在100起医疗纠纷中,只有不到18起甚至更低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为什么人们觉得医疗事故“遍地皆是”?
本次策划将告诉您:并发症,患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初诊不准,医生无法避免的现实;疾病治不好就是医生的责任吗?资深医生、法医如何直面医疗纠纷?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隔着薄薄一层纸
, http://www.100md.com 北京某医院的段博士不得不取消了两台人工肝治疗手术。原因是,那天,段博士拿着《手术知情同意书》找一位肝坏死患者谈话:“我刚念到第一条,手术并发症休克,他就说,您先讲讲什么叫休克。”听完解释,患者却表态:不做手术了。
——摘自某报报道
一位因胃癌实行胃大部切除术的患者,因术中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患者家属认为,主刀医生告诉他们只是一个普通手术,出现大出血并发症的几率很小,他们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没想到真出现了这种情况。一怒之下将主刀医生连同医院告上了法庭。经有关部门进行尸检裁定,患者胃部血管严重畸形,出现大出血并非主刀医生过错,属手术并发症。
——摘自医疗纠纷档案
吴一龙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胸外科教授):治疗手段比如说手术、药物等,本身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手术,是利用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一定的破坏来纠正另一种破坏。当然,主要是为了纠正更主要的破坏而造成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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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并发症在外科上有很多原因,其中就有手术本身所带来的问题,比如说出血,我们虽然有很好的止血机制,但碰到一些畸形的血管、长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或者血管发育程度比其他人要差一点,那么就会引起出血。还有一些并发症是由于患者身体的特殊性造成的。术前我们按照多年经验设计了手术方案和步骤,但往往会有患者在某些方面的构造与常人不同,比如金庸先生笔下《侠客行》的主人公石破天,他的心脏是长在右边的。遇到这种情况,本身就已超出医生的预料,出现并发症更是在所难免。
在外科,并发症分术中并发症和术后并发症。术中并发症是指在手术中即时发生的。术后并发症则分近期和远期两种,近期是指术后30天内出现的并发症。有些并发症是随着组织的变化而慢慢出现的。例如,肿瘤患者放射治疗后的头几个月,一般看不出什么问题来,但患者的组织经过射线照射后出现的纤维化有一个发展过程,可能一两年后就会出现问题了,这就是远期并发症。
并发症的发生并不是医疗水平的问题,而是我们采用的这些治疗手段,本身有它的不足之处,这是无法绝对避免的。医学的作用,就是尽量减少出现这种不足,并且把这种不足减到最低、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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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在手术或其他治疗时确实会有意外发生,但这些意外发生的几率都很小。
签《手术知情同意书》会不会成为医生逃避责任的借口?万一出了事,医生就说是术后并发症,推个一干二净,我们又不懂医,怎么知道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
——一位患者的质疑
吴一龙教授:怎么鉴定是并发症还是医疗事故呢?最简单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看看这个医生是不是按照规程来操作。这点相当重要,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规程呢?这是根据长期以来我们对某一种手术或疗法的经验,总结出这样的做法是最安全的。如果医生是按照这样的规程一步一步做下来的,所发生的不良情况我们就只能称其为并发症,因为这不是医生自身的技术水平造成的。如果医生不是按照规程来进行,比如说,应该先切这个地方,但他不是,而是在没有解剖基础的情况下擅自动一些危险部位,出现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
所以,并发症和医疗事故实际上就隔着薄薄的一层纸,跨过了就是医疗事故,没跨过就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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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说要让患者本人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吗?大家有不少意见。其实,患者对病情有知情权,我们不应过多考虑告不告诉的问题,而应更多考虑与患者交流的技巧。我们给患者交代的往往是手术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而忽略了做这个手术的好处和效果。如果首先告诉患者这个手术的好处,为什么要做,不做会带来什么后果,把这些情况都交代清楚之后,再交代手术的并发症,相信很多患者是能够接受的,不会被吓倒。
编者按:医疗,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它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性的。要想绝对不冒风险,只有一个办法——放弃治疗,想必没有一个患者愿意这样吧?
初诊错误,医生的失误还是……
“明明是阑尾炎,他诊断为急性胃炎,这么简单的病都诊断不出来,他还当什么医生啊?我要投诉他!”
在某医院医务科,记者见到了这样一幕。早听说医务科有“吵架科”之称,当真是百闻不如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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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务科工作人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慰之下,患者亲属总算稍稍平静下来,不过在走的时候,丢下硬邦邦的一句话:“如果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去法院告你们!”
记者随后找到了该患者的主治医生。原来,3天前患者因上腹疼痛1小时伴随恶心呕吐两次来医院就诊。患者说3小时前曾喝酒、吃过一些油腻的食物,医生检查患者腹部平软,上腹部轻压痛无反跳痛,无发热等,其他无异常发现。根据病史和体格检查,医生初诊为急性胃炎,并据此做了相应处理,嘱咐患者若病情有变化随时来诊。
第二天这位患者又来医院,说上腹部不痛了,但右下腹痛得厉害并有点发烧,医生检查后,发现患者右下腹压痛反跳痛明显,血液化验白细胞增加,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天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哪知……
记者为此咨询了一位外科专家,他告诉记者,部分急性阑尾炎的早期表现为上中腹部疼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腹痛才会逐渐移行到右下腹而出现典型的临床表现,试图在上中腹部疼痛时就能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除非能够“未卜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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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伟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当患者第一次去医院看病时,医生通常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有关实验室或器械检查,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得出一个初步的疾病诊断,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初诊。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甚至相差甚远。当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有误差时,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就不能理解,认为是医生水平低或不负责任造成的,延误了病情,所以要告医生,说是医疗事故。
我从医40年,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大相径庭的事例不胜枚举。这是由于人体相当复杂,疾病的表现也错综复杂,不少疾病早期可有相似的表现,比如肺炎、脑膜炎、胆囊炎、感冒、伤寒等许多疾病都可以发热,当未出现特征性症状和体征时,单凭发热难以确诊,因此初诊时医生往往会拟诊“发热待查”,然后列出几个最可能的疾病。随着病情的发展,结合相关的实验室和器械检查,才能最后确诊为某某疾病,这就是所谓异病同症。与此相反,同一种病却可表现不同的症状和体征,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有些患者主要表现为肾脏损伤,而另一些患者主要表现为关节痛、心脏损害或脑部病变等,即同病异症。再加上很多疾病临床表现可不典型,更增加了诊断难度,若一个患者同时患有几种病,临床表现可相互重叠、加重或掩盖,则更难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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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并非每一种疾病初诊时都能立即得到准确判断,初诊与最后诊断不同并非均是医生的过错。当然,医生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负责任和不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
编者:医者父母心。当疾病没显出庐山真面目时,“神医”也没有办法。因此,多了解一些医学知识,既防病也可对医生的医疗行为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纠纷。
疾病,会对医生说“不”
我父亲去年冬天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引起心力衰竭住院,主治医生告诉我们,只能控制、延缓病情的发展过程,无法彻底治愈。作为患者家属,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区区一个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也不是什么严重的疾病,更不是癌症什么的,怎么会治不好呢?是否医生的水平有限,拿这个理由来搪塞我们啊?
——一位患者家属
苏镇培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内科):目前,在我国有相当部分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和家属对医学、疾病和人体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引起的。如有人认为“医院救不活人是不应该的”;“医生不应该也不能说不”;“很多疾病治不好只是医生的托词”;等等。显然,这些都是对当今医学发展的真实水平不了解、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的反映。也可能是受媒体不断宣传的心、肾、肝等器官移植成功,断肢可以再植,呼吸、心跳停止也能救活等医学新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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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今天有很多的疾病,医学还不能够治愈,如晚期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病,心、肺、肝、肾、脑等重要器官的晚期严重功能衰竭等;也有大量疾病至今只能用药物控制症状而不能彻底治好,如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病、帕金森病、癫痫以及许多精神方面的疾病;又如乙型肝炎,要彻底消灭残留的乙肝病毒,目前把握还不大;更有一些疾病,医学甚至没有真正有效的治疗办法,如艾滋病、疯牛病、早老性痴呆等。即使一般的所谓“可治之症”,如外伤、感染性疾病,如果病情过重,开始治疗的时间太迟,或患者体质太差,医生尽管用尽办法,也常常无力起死回生。所以,当今医学水平远不如人们想像的那样高,距离战胜一切疾病、保证所有人健康长寿的理想还非常遥远。
生老病死是生命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有新生就有衰老,有疾病就有残废和死亡,这是医学不可能阻止的必然现象。医生可以治好某些疾病,但不可能治好所有疾病;医药可以延长人的寿命,但不可能使人长生不老。如果什么疾病都能治好,那全国怎么每年还有130多万癌症、150多万脑卒中、数十万冠心病患者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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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下产生的“太平医生”
现在有一些医生在初诊病历上“病”无巨细,都写上“什么什么查因”,开检查单也是大包围,所有的临床检查都开,什么都要上级医生说了算,人们把这种怕承担责任的医生叫做“太平医生”。
——摘自某报报道
我以前诊病抱着为患者节省点钱的思想,估计大概诊断为某病不会有问题时,则只做某些必要的检查(花费也不高)以后,就确定诊断并实施治疗,也不用那么快就复查。但现在不同了,患者每看病一次,就检查一次,而且复查的时间间隔也缩短了很多,检查费很贵。没办法,身不由己,人在岸边走,哪有不湿鞋?毕竟听过、见过的以“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确诊”为由引发医疗讼诉的例子太多了。
——一位资深老教授
叶任高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太平医生”的存在,除了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外,还有很多其他后患,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滥用抗生素。首先,患者对治病误解太多,似乎好医生的标准就是用“好药”,“好药”的标准就是价钱贵。其次,医生为了避免产生医疗纠纷的风险,患者一来,就实行“抗生素大包围”。这样做将造成抗生素滥用情况很严重,现在有“后抗生素时代”的说法,就是指由于病菌的耐药性,到最后会到无药可用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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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害处,像医生治疗肾综、狼疮患者,激素不敢用足量,谨小慎微,惟恐发生副作用。结果就治不好病,更不用说在常规应用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了。这样子老是束手束脚,对患者及医生都不利,对医学的发展也不利。
苏振忠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一个医生要做到医疗上没有事故,不算太难:开药按常规开,也不认真思考研究。探索性的事情,必然会有一定的风险,一碰到困难就往上级那里推,是做不成一个好医生的。
因此,患者要理解医生这个职业的难度,否则,如果医生消极对待的话,于科学是不利的。比如一个肿瘤,正好挨在一个重要的器官旁边,医生若具有探索精神,可以利用他的技术和器械条件,以及他灵巧的双手,慢慢地分离肿瘤。但是在分离的过程中,肯定有风险存在,如并发器官损伤、血管穿破等。这一点如果患者不能理解,一出现问题就追究医生的责任,动不动就索赔,医生就不敢放手干。那他会怎么处理呢?引用“肿瘤与重要器官粘连时,允许姑息”的规范,切一部分,留下分离困难、有风险的部分。明明冒一定风险可把肿瘤处理得更好,由于医生怕承担风险,只能采取符合这种规范的动作,后果可想而知对患者是不利的。假如全社会在法规的框架下,为医生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那么医生就能发挥其聪明才智,更好地探索医学的奥秘,医学科学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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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创新、冒险,在某种意义上是等同的。如果没有创新,医疗技术如何发展?如果没有一个理解的环境,哪个医生敢冒险?
专家看医疗纠纷
罗斌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医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发生争执,甚至上诉,要求追究某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值得一提的是,无牌无证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归属公安机关的职权管辖,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我们统计过的267例医疗纠纷的法医尸检案里,仅有47例最后被裁定为医疗事故(占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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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龙教授:不管在哪个社会,医疗纠纷永远存在。因为当理解出现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医疗纠纷。
事故是患者不愿意发生、医生也不愿意发生的。即使没有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一个医生会对医疗事故无动于衷,除非这个人有问题,不正常,是故意犯罪的。由于每个医生受到的教育、家庭背景、人文修养均不同,他可能会有粗心、不细致等不同的作风,这种作风会导致不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本来就很复杂,在短短的时间内很容易出现不理解,这种不理解就会产生纠纷,但不等同医疗事故。
陈国伟教授:医患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医者父母心,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只要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密切配合,相互信赖,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多数“医疗纠纷”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苏振忠教授:冷静分析一下,其实目前我国的患者总体上来说是理解医生的,否则不可能还有人愿意做医生。同样,医疗战线上的医护人员,主流是非常好的,那种违规的、道德品质和医疗作风不好的医生,也绝对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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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和患者都不能存在错误认识,像有的患者认为“我可以去告状了,可以拿到什么补偿了”,这是不对的。医生也不必认为,患者马上就会分分钟针对医生,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事实已证明,大多数患者是通情达理的。我相信,新条例的出发点,更重要的是既要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
苏镇培教授: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并不了解,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当他们的期望达不到时,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医疗纠纷其实是可以化解的,医生的信息优势要与患者分享。
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服务的内容,医生必须告知患者的病情,必须告知患者治疗所必须的步骤和程序,以及在每一个治疗阶段面临的风险和所需的基本费用,让患者和家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患者也要把自己能公开的和不能公开的心里话和要求告诉医生。患者与医院、医生的目标是一致的,是共同面对疾病的战友,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不应彼此看成是潜在的原告与被告。如果患者一方随时收集资料,医生一方则处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这样紧张的医患关系,对双方都是伤害,最终吃亏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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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医者与患者之间应多作换位思考,医生要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设身处地想想患者就医时的心情,耐心和细心施治。而患者也要了解,目前医学有很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和无法预测的突发情况,体谅医生“携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的处境。引用一句话说,就是理解万岁。只有患者和医生互相理解,疾病才有可能被治好,医学才有发展并造福人类。(编辑:齐集文 美编:肖艳辉) 713
小知识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患者或患者亲属对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分歧,可向该院医务科或医教科投诉,也可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至于在报纸新闻中所说的“医疗鉴定的接力棒已经移交医学会”,并不代表患者可以直接到医学会要求做鉴定。投诉还是应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做鉴定了,才委托医学会。医学会鉴定完后还是会先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只受理法院委托的和双方都要求鉴定的案例。患者单方面申请的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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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是怎么回事
尸检是查明死因最客观、最重要的手段。
尸检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患者本身患有何种疾病,医疗护理工作中(主要是手术科室)对患者采用过什么治疗手段,手术过程有无错漏(遗漏纱布等物品,缝扎的血管有无渗血等),医疗过错在不良后果中的参与度,即它们与死因有何因果关系。
在尸检中还会提取各个脏器做病理切片,并提取心血、尿液等送测试中心做化验(如药物检验有无用错药、剂量是否过大等),最后综合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尸检鉴定书。
各大医院病理科、医学院的病理教研室一般可以承担尸检任务。尸表及各脏器均拍照作为固定证据,但数码相机的照片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尸检时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亲属可派代表观察。, 百拇医药
2002年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医疗事故再次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医院科室早晨查房时,谈论最多的话题也是医疗事故。难道,医患矛盾真的激化到了这个地步?
有数据显示,在100起医疗纠纷中,只有不到18起甚至更低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为什么人们觉得医疗事故“遍地皆是”?
本次策划将告诉您:并发症,患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初诊不准,医生无法避免的现实;疾病治不好就是医生的责任吗?资深医生、法医如何直面医疗纠纷?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隔着薄薄一层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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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某报报道
一位因胃癌实行胃大部切除术的患者,因术中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患者家属认为,主刀医生告诉他们只是一个普通手术,出现大出血并发症的几率很小,他们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没想到真出现了这种情况。一怒之下将主刀医生连同医院告上了法庭。经有关部门进行尸检裁定,患者胃部血管严重畸形,出现大出血并非主刀医生过错,属手术并发症。
——摘自医疗纠纷档案
吴一龙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胸外科教授):治疗手段比如说手术、药物等,本身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手术,是利用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一定的破坏来纠正另一种破坏。当然,主要是为了纠正更主要的破坏而造成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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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并发症在外科上有很多原因,其中就有手术本身所带来的问题,比如说出血,我们虽然有很好的止血机制,但碰到一些畸形的血管、长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或者血管发育程度比其他人要差一点,那么就会引起出血。还有一些并发症是由于患者身体的特殊性造成的。术前我们按照多年经验设计了手术方案和步骤,但往往会有患者在某些方面的构造与常人不同,比如金庸先生笔下《侠客行》的主人公石破天,他的心脏是长在右边的。遇到这种情况,本身就已超出医生的预料,出现并发症更是在所难免。
在外科,并发症分术中并发症和术后并发症。术中并发症是指在手术中即时发生的。术后并发症则分近期和远期两种,近期是指术后30天内出现的并发症。有些并发症是随着组织的变化而慢慢出现的。例如,肿瘤患者放射治疗后的头几个月,一般看不出什么问题来,但患者的组织经过射线照射后出现的纤维化有一个发展过程,可能一两年后就会出现问题了,这就是远期并发症。
并发症的发生并不是医疗水平的问题,而是我们采用的这些治疗手段,本身有它的不足之处,这是无法绝对避免的。医学的作用,就是尽量减少出现这种不足,并且把这种不足减到最低、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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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在手术或其他治疗时确实会有意外发生,但这些意外发生的几率都很小。
签《手术知情同意书》会不会成为医生逃避责任的借口?万一出了事,医生就说是术后并发症,推个一干二净,我们又不懂医,怎么知道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
——一位患者的质疑
吴一龙教授:怎么鉴定是并发症还是医疗事故呢?最简单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看看这个医生是不是按照规程来操作。这点相当重要,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规程呢?这是根据长期以来我们对某一种手术或疗法的经验,总结出这样的做法是最安全的。如果医生是按照这样的规程一步一步做下来的,所发生的不良情况我们就只能称其为并发症,因为这不是医生自身的技术水平造成的。如果医生不是按照规程来进行,比如说,应该先切这个地方,但他不是,而是在没有解剖基础的情况下擅自动一些危险部位,出现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
所以,并发症和医疗事故实际上就隔着薄薄的一层纸,跨过了就是医疗事故,没跨过就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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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说要让患者本人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吗?大家有不少意见。其实,患者对病情有知情权,我们不应过多考虑告不告诉的问题,而应更多考虑与患者交流的技巧。我们给患者交代的往往是手术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而忽略了做这个手术的好处和效果。如果首先告诉患者这个手术的好处,为什么要做,不做会带来什么后果,把这些情况都交代清楚之后,再交代手术的并发症,相信很多患者是能够接受的,不会被吓倒。
编者按:医疗,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它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性的。要想绝对不冒风险,只有一个办法——放弃治疗,想必没有一个患者愿意这样吧?
初诊错误,医生的失误还是……
“明明是阑尾炎,他诊断为急性胃炎,这么简单的病都诊断不出来,他还当什么医生啊?我要投诉他!”
在某医院医务科,记者见到了这样一幕。早听说医务科有“吵架科”之称,当真是百闻不如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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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务科工作人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慰之下,患者亲属总算稍稍平静下来,不过在走的时候,丢下硬邦邦的一句话:“如果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去法院告你们!”
记者随后找到了该患者的主治医生。原来,3天前患者因上腹疼痛1小时伴随恶心呕吐两次来医院就诊。患者说3小时前曾喝酒、吃过一些油腻的食物,医生检查患者腹部平软,上腹部轻压痛无反跳痛,无发热等,其他无异常发现。根据病史和体格检查,医生初诊为急性胃炎,并据此做了相应处理,嘱咐患者若病情有变化随时来诊。
第二天这位患者又来医院,说上腹部不痛了,但右下腹痛得厉害并有点发烧,医生检查后,发现患者右下腹压痛反跳痛明显,血液化验白细胞增加,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天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哪知……
记者为此咨询了一位外科专家,他告诉记者,部分急性阑尾炎的早期表现为上中腹部疼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腹痛才会逐渐移行到右下腹而出现典型的临床表现,试图在上中腹部疼痛时就能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除非能够“未卜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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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伟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当患者第一次去医院看病时,医生通常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有关实验室或器械检查,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得出一个初步的疾病诊断,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初诊。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甚至相差甚远。当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有误差时,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就不能理解,认为是医生水平低或不负责任造成的,延误了病情,所以要告医生,说是医疗事故。
我从医40年,初诊与最后诊断或确诊大相径庭的事例不胜枚举。这是由于人体相当复杂,疾病的表现也错综复杂,不少疾病早期可有相似的表现,比如肺炎、脑膜炎、胆囊炎、感冒、伤寒等许多疾病都可以发热,当未出现特征性症状和体征时,单凭发热难以确诊,因此初诊时医生往往会拟诊“发热待查”,然后列出几个最可能的疾病。随着病情的发展,结合相关的实验室和器械检查,才能最后确诊为某某疾病,这就是所谓异病同症。与此相反,同一种病却可表现不同的症状和体征,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有些患者主要表现为肾脏损伤,而另一些患者主要表现为关节痛、心脏损害或脑部病变等,即同病异症。再加上很多疾病临床表现可不典型,更增加了诊断难度,若一个患者同时患有几种病,临床表现可相互重叠、加重或掩盖,则更难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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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并非每一种疾病初诊时都能立即得到准确判断,初诊与最后诊断不同并非均是医生的过错。当然,医生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负责任和不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
编者:医者父母心。当疾病没显出庐山真面目时,“神医”也没有办法。因此,多了解一些医学知识,既防病也可对医生的医疗行为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纠纷。
疾病,会对医生说“不”
我父亲去年冬天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引起心力衰竭住院,主治医生告诉我们,只能控制、延缓病情的发展过程,无法彻底治愈。作为患者家属,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区区一个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也不是什么严重的疾病,更不是癌症什么的,怎么会治不好呢?是否医生的水平有限,拿这个理由来搪塞我们啊?
——一位患者家属
苏镇培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内科):目前,在我国有相当部分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和家属对医学、疾病和人体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引起的。如有人认为“医院救不活人是不应该的”;“医生不应该也不能说不”;“很多疾病治不好只是医生的托词”;等等。显然,这些都是对当今医学发展的真实水平不了解、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的反映。也可能是受媒体不断宣传的心、肾、肝等器官移植成功,断肢可以再植,呼吸、心跳停止也能救活等医学新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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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今天有很多的疾病,医学还不能够治愈,如晚期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病,心、肺、肝、肾、脑等重要器官的晚期严重功能衰竭等;也有大量疾病至今只能用药物控制症状而不能彻底治好,如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病、帕金森病、癫痫以及许多精神方面的疾病;又如乙型肝炎,要彻底消灭残留的乙肝病毒,目前把握还不大;更有一些疾病,医学甚至没有真正有效的治疗办法,如艾滋病、疯牛病、早老性痴呆等。即使一般的所谓“可治之症”,如外伤、感染性疾病,如果病情过重,开始治疗的时间太迟,或患者体质太差,医生尽管用尽办法,也常常无力起死回生。所以,当今医学水平远不如人们想像的那样高,距离战胜一切疾病、保证所有人健康长寿的理想还非常遥远。
生老病死是生命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有新生就有衰老,有疾病就有残废和死亡,这是医学不可能阻止的必然现象。医生可以治好某些疾病,但不可能治好所有疾病;医药可以延长人的寿命,但不可能使人长生不老。如果什么疾病都能治好,那全国怎么每年还有130多万癌症、150多万脑卒中、数十万冠心病患者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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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下产生的“太平医生”
现在有一些医生在初诊病历上“病”无巨细,都写上“什么什么查因”,开检查单也是大包围,所有的临床检查都开,什么都要上级医生说了算,人们把这种怕承担责任的医生叫做“太平医生”。
——摘自某报报道
我以前诊病抱着为患者节省点钱的思想,估计大概诊断为某病不会有问题时,则只做某些必要的检查(花费也不高)以后,就确定诊断并实施治疗,也不用那么快就复查。但现在不同了,患者每看病一次,就检查一次,而且复查的时间间隔也缩短了很多,检查费很贵。没办法,身不由己,人在岸边走,哪有不湿鞋?毕竟听过、见过的以“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确诊”为由引发医疗讼诉的例子太多了。
——一位资深老教授
叶任高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太平医生”的存在,除了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外,还有很多其他后患,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滥用抗生素。首先,患者对治病误解太多,似乎好医生的标准就是用“好药”,“好药”的标准就是价钱贵。其次,医生为了避免产生医疗纠纷的风险,患者一来,就实行“抗生素大包围”。这样做将造成抗生素滥用情况很严重,现在有“后抗生素时代”的说法,就是指由于病菌的耐药性,到最后会到无药可用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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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害处,像医生治疗肾综、狼疮患者,激素不敢用足量,谨小慎微,惟恐发生副作用。结果就治不好病,更不用说在常规应用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了。这样子老是束手束脚,对患者及医生都不利,对医学的发展也不利。
苏振忠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一个医生要做到医疗上没有事故,不算太难:开药按常规开,也不认真思考研究。探索性的事情,必然会有一定的风险,一碰到困难就往上级那里推,是做不成一个好医生的。
因此,患者要理解医生这个职业的难度,否则,如果医生消极对待的话,于科学是不利的。比如一个肿瘤,正好挨在一个重要的器官旁边,医生若具有探索精神,可以利用他的技术和器械条件,以及他灵巧的双手,慢慢地分离肿瘤。但是在分离的过程中,肯定有风险存在,如并发器官损伤、血管穿破等。这一点如果患者不能理解,一出现问题就追究医生的责任,动不动就索赔,医生就不敢放手干。那他会怎么处理呢?引用“肿瘤与重要器官粘连时,允许姑息”的规范,切一部分,留下分离困难、有风险的部分。明明冒一定风险可把肿瘤处理得更好,由于医生怕承担风险,只能采取符合这种规范的动作,后果可想而知对患者是不利的。假如全社会在法规的框架下,为医生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那么医生就能发挥其聪明才智,更好地探索医学的奥秘,医学科学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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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创新、冒险,在某种意义上是等同的。如果没有创新,医疗技术如何发展?如果没有一个理解的环境,哪个医生敢冒险?
专家看医疗纠纷
罗斌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医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发生争执,甚至上诉,要求追究某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值得一提的是,无牌无证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归属公安机关的职权管辖,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我们统计过的267例医疗纠纷的法医尸检案里,仅有47例最后被裁定为医疗事故(占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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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龙教授:不管在哪个社会,医疗纠纷永远存在。因为当理解出现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医疗纠纷。
事故是患者不愿意发生、医生也不愿意发生的。即使没有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一个医生会对医疗事故无动于衷,除非这个人有问题,不正常,是故意犯罪的。由于每个医生受到的教育、家庭背景、人文修养均不同,他可能会有粗心、不细致等不同的作风,这种作风会导致不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本来就很复杂,在短短的时间内很容易出现不理解,这种不理解就会产生纠纷,但不等同医疗事故。
陈国伟教授:医患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医者父母心,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只要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密切配合,相互信赖,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多数“医疗纠纷”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苏振忠教授:冷静分析一下,其实目前我国的患者总体上来说是理解医生的,否则不可能还有人愿意做医生。同样,医疗战线上的医护人员,主流是非常好的,那种违规的、道德品质和医疗作风不好的医生,也绝对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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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和患者都不能存在错误认识,像有的患者认为“我可以去告状了,可以拿到什么补偿了”,这是不对的。医生也不必认为,患者马上就会分分钟针对医生,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事实已证明,大多数患者是通情达理的。我相信,新条例的出发点,更重要的是既要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
苏镇培教授: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并不了解,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当他们的期望达不到时,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医疗纠纷其实是可以化解的,医生的信息优势要与患者分享。
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服务的内容,医生必须告知患者的病情,必须告知患者治疗所必须的步骤和程序,以及在每一个治疗阶段面临的风险和所需的基本费用,让患者和家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患者也要把自己能公开的和不能公开的心里话和要求告诉医生。患者与医院、医生的目标是一致的,是共同面对疾病的战友,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不应彼此看成是潜在的原告与被告。如果患者一方随时收集资料,医生一方则处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这样紧张的医患关系,对双方都是伤害,最终吃亏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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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医者与患者之间应多作换位思考,医生要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设身处地想想患者就医时的心情,耐心和细心施治。而患者也要了解,目前医学有很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和无法预测的突发情况,体谅医生“携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的处境。引用一句话说,就是理解万岁。只有患者和医生互相理解,疾病才有可能被治好,医学才有发展并造福人类。(编辑:齐集文 美编:肖艳辉) 713
小知识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患者或患者亲属对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分歧,可向该院医务科或医教科投诉,也可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至于在报纸新闻中所说的“医疗鉴定的接力棒已经移交医学会”,并不代表患者可以直接到医学会要求做鉴定。投诉还是应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做鉴定了,才委托医学会。医学会鉴定完后还是会先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只受理法院委托的和双方都要求鉴定的案例。患者单方面申请的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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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是怎么回事
尸检是查明死因最客观、最重要的手段。
尸检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患者本身患有何种疾病,医疗护理工作中(主要是手术科室)对患者采用过什么治疗手段,手术过程有无错漏(遗漏纱布等物品,缝扎的血管有无渗血等),医疗过错在不良后果中的参与度,即它们与死因有何因果关系。
在尸检中还会提取各个脏器做病理切片,并提取心血、尿液等送测试中心做化验(如药物检验有无用错药、剂量是否过大等),最后综合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尸检鉴定书。
各大医院病理科、医学院的病理教研室一般可以承担尸检任务。尸表及各脏器均拍照作为固定证据,但数码相机的照片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尸检时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亲属可派代表观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