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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含义应修改
http://www.100md.com 2008年7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7.26
     □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友干

    开栏的话: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使广大基层执法者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使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更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法治周刊》从今天起开设“我谈《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栏目,欢迎读者将认为需要修订的内容写成稿件发给我们。

    来稿请发往yybwxd@163.com或laweek@126.com

    药品现在的含义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建议在“用量”后增加:“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即“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否则,药品的含义所涵盖的内容是不全的。

    理由:其一,《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其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假药论处。”

    对修改其他条款的建议:

    第十一条将“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改为“必须取得批准文号”。

    第三十五条应增加含兴奋剂药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