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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十年两度立法力挺中医药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977期
     不久前,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黑龙江省十年内第二次对中医药保护进行立法,可见对其的重视程度。

    十年内两次立法保护中医药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丰富,有“北药大省”之称,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但目前黑龙江省中医药现状,可以用“严峻”一词概括。

    曾于199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本地区中医药事业的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

    有关资料显示:黑龙江省中医从业人员1950年为3962人,2006年为7775人,56年间增长不到2倍;同期西医从业人员分别为3155人和151916人;全省的中医院特别是县级中医院经费普遍不足,一些医院甚至连正常开支都有困难;全省63个县级中医院只有2个达到土建标准,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占31.3%,63所中医院只有26台救护车。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这些因素都成了制约黑龙江中医药事业腾飞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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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初稿;2008年,这一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7月3日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记者了解到,草案共分8章62条,主要内容有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其中新增条目30条,修改或细化23条。业内人士称,纵观草案,刚性、科学,亮点颇多。

    “政府出钱出力,否则一票否决”

    怎样解决中医药面临的“严峻”问题?“速效的做法是立法中确立——发展中医药政府要出钱出力,否则一票否决”,有关人士幽默地把这个观点比喻为“一针灵”。

    草案在全面规定了政府职责的同时,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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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给中医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为了防止政府职责落空,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定职责的,不得给予各项奖励,并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必须按照自身规律管理中医药

    “西医多采用成药,医生检查之外只管开药便是,下医嘱多是用药时间、频次等方面,医生处方和药房拿药相对独立;而中医大夫则必须在明医理的同时,兼晓药性和药材,中医不但要懂医,还要懂药。中医涉及中药炮制的问题,离开老药工和中医的指导,如何保证药效就成了问题。”黑龙江省有关中医药专家呼吁:“必须按照中医药自身规律来管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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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2008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实施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关于中药注册管理的要求。 这一指导思想在黑龙江省此次重新制定的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

    针对黑龙江的现状,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中药配制能力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制剂室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

    草案第五条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作为原则之一予以明确提出。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实行同行评议制度”,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为了通过行业自治实现科学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药行业协会建设,指导中医药行业协会的活动,并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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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中医药管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一个突出实例就是中医药价格被人为压低,明显不符合中医药服务的劳务技术价值。为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中医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

    国家“九五”攻关研究表明,把1元钱花在预防上,可以节省8.59元钱药费,还能相应节省约100元的抢救费、误工损失、陪护费等。 为了引导社会力量和医疗机构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在非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作用,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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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堂医”与“赤脚医”全都保护

    坐堂行医是传统的中医行医模式,但是,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故坐堂行医属非法。

    为了恢复坐堂行医的合法地位,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精神,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或者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依法从事执业活动。”这一规定使坐堂行医在黑龙江省获得解禁。

    本草案还突破了执业年龄的门槛。1997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第十五条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70周岁、女性超过65周岁的人员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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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药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名中医必须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所以,对中医执业人员限制年龄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为此,本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

    “赤脚医生”如何合法上岗?草案第二十八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在放宽乡村医生从业政策方面作出了规定:“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规定,有利于农村大量“赤脚医生”取得合法上岗资格,符合农村实际。

    记者发现,除以上亮点外,中医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新农合;政府可以有偿收购中医药资源,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等等,都是此次黑龙江省出台的法规草案的闪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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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手记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不是靠单纯投钱、投物的粗放发展,也不是简单给政策、下命令的盲目发展,而是坚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原则,通过同行评议、行业自治、合理定价等措施,规范管理,实现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进而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改善医疗民生。

    作为农业大省和经济欠发达省,黑龙江财政收入有限,人均收入较低。用有限的财政投入和刚性的制度支持,启动具有无限潜力的中医药服务,以期在最大程度上解决3800万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就是黑龙江给出的答案,以小成本启动大医疗符合省情、顺应民情。

    (据《法制日报》), 百拇医药(郭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