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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胰岛素撤停的几点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4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8年第31期
     胰岛素撤停条件

    1. 部分口服降糖药物失效的患者,以及初发的2型糖尿病患者,经短期强化胰岛素治疗后解除了高糖毒性,胰岛β细胞功能获得明显改善,血糖水平达标,每日胰岛素用量<30 U,空腹C肽>0.4 nmol/L,餐后C肽>0.8~1.0 nmol/L。

    2.患者一般状态良好,无严重糖尿病的急慢性并发症。

    3. 经胰岛素抗体、胰岛细胞抗体、谷氨酸脱羧酶抗体等检查,排除1型糖尿病(包括成人型和青少年型)。

    4. 对于感染、妊娠、手术等原因需要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当应激因素消除后,应逐渐停用胰岛素,改为口服药物治疗。(谢云)

    胰岛素撤停方法

    中方专家建议:

    1. 如原来应用的胰岛素剂量偏大,开始时可将胰岛素的剂量减半,同时加用磺脲类药物,但初始剂量不宜太大,以后可逐渐减少胰岛素用量直至停用,并逐渐增加磺脲类药物的剂量。如血糖、尿糖仍控制不佳,则考虑加服双胍类药物。如餐后血糖水平较高,可改用或加服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

    2. 如原来应用的胰岛素剂量不大,每日总量不超过20 U,一开始即可全部停用胰岛素,完全改用口服降糖药物替代治疗。超重及肥胖的糖尿病患者,首选双胍类药物或噻唑烷二酮类药物(TZD)或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等;消瘦或体重正常的糖尿病患者可首选胰岛素促泌剂。单用一种降糖药物效果不佳时,可采用联合治疗(双胍类+磺脲类),药物剂量应根据血糖监测结果进行调整。

    3. 需要说明的是,当胰岛素每日用量超过40 U时,一般不主张单独换用磺脲类药物治疗,因为磺脲类药物最大允许剂量的降糖效果,大约与30~40 U胰岛素相当。

    [苏哲 摘自《糖尿病自我管理全书》(王建华编著)]

    西方专家建议:

    1. 将每日胰岛素总剂量减少10%~15%,同时严密监测血糖水平,确保血糖控制情况没有恶化。

    2. 如果血糖水平有所升高,则恢复原始剂量;如血糖水平未见升高,可继续减少胰岛素用量,每1~2周减少10%~15%。

    3. 当每日胰岛素用量减低至0.3~0.4 U/kg时,可尝试停用胰岛素,以磺脲类药物或磺脲类药物联合二甲双胍取而代之。

    4. 如果血糖水平接近正常,每日胰岛素用量较低、仅需0.25~0.3 U/kg时,通常可以单用磺脲类药物作为替代治疗,尽管可能需要相对较高的剂量。磺脲类药物起效较快,胰岛素可以即刻停用。如果血糖水平较高,或者每日所需胰岛素剂量为0.3~0.4 U/kg,通常可采用磺脲类药物联合二甲双胍治疗,二甲双胍需要3~6周完全起效,因此在这一期间应继续使用胰岛素,且通常剂量减半。

    [苏哲 摘译自美国研究生医学在线(Postgraduate Medicine Online)],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