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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不是消费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979期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患关系日益呈紧张趋势。关于医患关系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消费关系”,有人认为是“技术关系”、“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等,五花八门,不一而道,以致在处理医患冲突时方式方法不同,后果大相径庭,影响社会和睦发展。

    笔者认为,把医患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消费关系”是明显不对的;因为医患关系不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买卖关系,不是只要付出金钱就能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的,更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而把医患关系看成是“技术关系”、“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等也不很对,因为上述关系均属于医患关系内容中的非技术关系范畴,是指实施医疗技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由于社会、心理、经济、法律等人文方面的影响所形成的关系,这都未涉及到医患关系的性质。其实,关于医患关系的性质,应该把它放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框架内,以及置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形势下来探讨,才能对医患关系进行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妥善处理,从而使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利于社会和睦发展。故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医患关系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性质。
, 百拇医药
    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创造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框架和形势下的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健康和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患者则要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且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与医务人员共同完成维护健康、抵抗疾病的任务。在社会转型初期,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知识、行医心理上处于优势,而患者在医疗知识、身体患病和就医心理上处于劣势,医患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故社会上有医务人员是“强势群体”,患者是“弱势群体”一说。但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的相对不足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舆论对医务人员普遍不利,“医闹”现象甚至打骂杀害医务人员事件时有发生,故医务人员己正渐由“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势转,值得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各界重视。

    医患关系是一种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建立起来的信托关系
, 百拇医药
    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职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医务人员和患者均同属于人民群众之列,故医务人员行医和患者就医均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保护。既然医患关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建立起来的信任、委托关系,故患者普充分信任医务人员,将自己患病的身体托付给医务人员,使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疗得以及时、顺利进行;而医务人员也应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不辜负患者的期望。社会主法制保护了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的特殊职权,使他们可根据病情需要随时获得患者身体、心理、隐私和家庭等方面的信息;患者为了诊治疾病的需要而信任医务人员,有义务将上述信息毫无保留地告知医务人员,使医务人员为他们解除身体和心理上的痛楚。在此基础上,医患之间有双向选择的权利,不单单体现在患者有权利选择医生,医生也有权利选择患者,以体现在同志式平等关系下建立起来的特殊的信托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医务人员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为己任;国家赋予医务人员以某种特权(对疾病的诊治权和特殊干涉权等)并以医疗专业技术为保证,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患者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将自己患病的身体托付给医务人员,并与医务人员充分协商后(特殊情况如危、急、重症可能除外),接受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由于医患之间在医学专业知识(质和量)方面占有不同,以及医患之间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所决定的。医务人员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主导地位,并具有上述某种特权,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刻苦钻研医疗技术,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但应该看到,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患者由于社会的进步、维权意识的提高,故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也不完全是被动的,且有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的趋势——这站在患者的立场上来说不能说不是件好事,但却日益影响和制掣着医务人员行使职责和保护医务人员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拇医药(陈金伟 广东省连州市北湖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