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规定有效期是改革开放30年的一大进步
改革开放的30年,是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的30年,是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不断得到保障的30年。1978年到2008年,中国药事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将药品的监督管理视为“管、卡、压”,视为人民用药的枷锁;改革开放之始的1978年,《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就颁布实施。1985年《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政管理工作从过去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将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向纵深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从药品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来看,在《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中,还未提及药品有效期的概念,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为劣药,但没有严格要求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只有生物制品等性状极不稳定的药品规定了有效期,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药品监管部门打击经营、销售过期药品的“尚方宝剑”,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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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对药品规定有效期,对于依法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药品规定有效期,公众用药安全有了重要保障,其保护老百姓用药安全的作用在实践中得以彰显。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至今,湖南省江永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历年查处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罚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从2002~2003年,查处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罚案件占当年涉药案件的70%,2003~2004年几乎没有出现过期药品案例,2005~2008年平均在5%左右徘徊 ,过期药品案例由最高的70 %降至如今的5%,以药品超过有效期为特征的劣药得到有效控制,老百姓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伊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没有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只能使用到2002年6月底,江永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永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在下半年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把清理未注明有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工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出动执法车辆97台次,执法人员465人次,走遍了全县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镇村卫生室。查处经营、销售过期失效药品和没有标注有效期的药品400种,货值金额35万余元。在这次药品监督检查中,令人不解的是,在乡镇卫生院的药房里,还存放着出厂10年以上的药品,药剂人员说,“这些药品从外观上来看还没有改变颜色,没有出现变质的现象,所以还在使用”。更为严重的是,在村卫生室的药柜里,有的药品外包装上早已积满了厚厚的一层灰尘,面目全非,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村医说,“药品只要没有变色、变质,还是可以使用的”。经常与药品打交道的医务工作者对药品的有效期观念和药品质量意识况且如此,那么对于老百姓来说,药店卖什么药,他就吃什么药,医师开什么药,他就服什么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问及药品的有效期,他们更是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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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过期失效药品的现象得到了根治,药品经营行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老百姓用药安全有了保障。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药监部门加大了对药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药品违法成本,震慑了药品违法分子。二是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依法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药品的自觉性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生产厂商对每一种药品都标注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能够在有效期内销售和使用药品,过期药品的使用次数和频率大大降低,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得到显著的改善。三是由于药监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宣传力度,药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广大群众对药品有效期也有相当程度的掌握,有的甚至成为了识别过期药品的行家里手。人民群众的药品管理法规知识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用药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 http://www.100md.com(黄青森 湖南省江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药品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来看,在《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中,还未提及药品有效期的概念,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为劣药,但没有严格要求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只有生物制品等性状极不稳定的药品规定了有效期,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药品监管部门打击经营、销售过期药品的“尚方宝剑”,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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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对药品规定有效期,对于依法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药品规定有效期,公众用药安全有了重要保障,其保护老百姓用药安全的作用在实践中得以彰显。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至今,湖南省江永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历年查处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罚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从2002~2003年,查处经营、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罚案件占当年涉药案件的70%,2003~2004年几乎没有出现过期药品案例,2005~2008年平均在5%左右徘徊 ,过期药品案例由最高的70 %降至如今的5%,以药品超过有效期为特征的劣药得到有效控制,老百姓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伊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没有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只能使用到2002年6月底,江永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永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在下半年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把清理未注明有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工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出动执法车辆97台次,执法人员465人次,走遍了全县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镇村卫生室。查处经营、销售过期失效药品和没有标注有效期的药品400种,货值金额35万余元。在这次药品监督检查中,令人不解的是,在乡镇卫生院的药房里,还存放着出厂10年以上的药品,药剂人员说,“这些药品从外观上来看还没有改变颜色,没有出现变质的现象,所以还在使用”。更为严重的是,在村卫生室的药柜里,有的药品外包装上早已积满了厚厚的一层灰尘,面目全非,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村医说,“药品只要没有变色、变质,还是可以使用的”。经常与药品打交道的医务工作者对药品的有效期观念和药品质量意识况且如此,那么对于老百姓来说,药店卖什么药,他就吃什么药,医师开什么药,他就服什么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问及药品的有效期,他们更是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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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过期失效药品的现象得到了根治,药品经营行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老百姓用药安全有了保障。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药监部门加大了对药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药品违法成本,震慑了药品违法分子。二是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依法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药品的自觉性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生产厂商对每一种药品都标注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能够在有效期内销售和使用药品,过期药品的使用次数和频率大大降低,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得到显著的改善。三是由于药监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宣传力度,药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广大群众对药品有效期也有相当程度的掌握,有的甚至成为了识别过期药品的行家里手。人民群众的药品管理法规知识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用药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 http://www.100md.com(黄青森 湖南省江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