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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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4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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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前 言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
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
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
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
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
后果。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
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
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
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
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
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公约要求
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
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
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
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
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 1987 年颁布了《麻醉
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
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 年 8 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 《麻醉药品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 2005 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麻醉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
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
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概 述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收录的药品系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
使用的麻醉药品。氯胺酮和布桂嗪虽然属于精神药品,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故也纳入本指导原则编写。本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
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
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并发症。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
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临床对疾病的诊断
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
(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2)既往接受
的诊断、 检查和评估的方法, 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 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4)有目的进行体
格检查。(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应尊重患
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2. 定期再评价:
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
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
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
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
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态、合并疾病以及
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要采取预防为主,决不能等患者耐受不了时才处理,故
镇痛药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
题的识别和处理。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
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 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
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 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
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
阿片类药。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 如抗抑郁药、 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
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
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可供选用的
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药物疗法与
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 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 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
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
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 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
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
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
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
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
小时,每3天给药 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 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
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
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
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
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
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前 言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
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
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
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
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
后果。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
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
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
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
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
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公约要求
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
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
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
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
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 1987 年颁布了《麻醉
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
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 年 8 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 《麻醉药品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 2005 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麻醉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
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
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概 述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收录的药品系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
使用的麻醉药品。氯胺酮和布桂嗪虽然属于精神药品,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故也纳入本指导原则编写。本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
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
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并发症。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
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临床对疾病的诊断
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
(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2)既往接受
的诊断、 检查和评估的方法, 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 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4)有目的进行体
格检查。(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应尊重患
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2. 定期再评价:
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
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
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
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
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态、合并疾病以及
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要采取预防为主,决不能等患者耐受不了时才处理,故
镇痛药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
题的识别和处理。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
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 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
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 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
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
阿片类药。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 如抗抑郁药、 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
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
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可供选用的
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药物疗法与
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 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 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
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
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 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
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
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
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
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
小时,每3天给药 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 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
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
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
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
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
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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