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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规文件在阳光下运行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06
     背景: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率先在福建政务网——中国福建政务公开栏目公示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该依据包括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行为372项的执法依据。据该网站工作人员称,尚未有其他厅局公示过类似执法依据。

    □王东海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刑书(即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打破了藏刑书于官府的惯例,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晋国叔向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意思是说一旦平民百姓知道了法律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的任意摆布。叔向主张采取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使人民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官方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临事议罪”。

    将法律规范“公之于众”,还是“藏刑于官”?想必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以及现代的法治理念早已给出了答案。如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各地政府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基本上每年都要出台三五部相关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几乎都与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但问题是这些法规文件是否都被及时公布,老百姓是否都知悉、了解了法规文件的内容?如果知之甚少或者一点也不知道,那么,他们怎么守法而行、依法办事?怎么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又怎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适当的救济方式?从这一层面上讲,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省政务网上公布372项行政执法依据,对确保药品监管人员依法行政,防止以言代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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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所作所为,更有权了解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法规文件内容;而政府机关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及时公开相关法规内容、办事程序和执法依据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范围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这里的“众多信息”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据福建政务网工作人员介绍,“尚未有其他厅局公示过类似执法依据”。可见,有关部门是否“以公开为原则”,按照《条例》要求公开了关乎人们切身利益的信息,还需政府主管部门敢于和善于运用一些刚性手段,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让信息公开成为惯例。

    福建省局在该省政务网上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举措值得称道,但这一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并非“完美”。据2007年的人口抽样调查统计,福建省有3535万人,而这3535万人中又有多少人能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呢?虽然当今是信息飞速发达的时代,但对中国这一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条件通过网络了解政府信息的人毕竟是少数,尤其是在农村以及西部的一些偏远地区。所以说,“执法依据”的公开固然重要,但公开方式的选择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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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药品监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多角度、多途径地公开与行政相对人有切身利益联系的信息,如要确保信息以最快速度被行政相对人获知,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予以公布;但对于那些没有条件上网的人来说,在电视、报纸这类传播范围相对较广的媒介发布有关信息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而对于偏远地区或农村,基层监管机关可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人群聚集的地方以张贴布告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尽可能让更多的人的知情权获得保障。这样,一旦行政相对人依“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从容应对。

    法谚云,未公布之法乃“非法之法”。所以说,既然经过多方调研、层层审议而“脱胎”出来的法规文件,完全没有必要将它藏于“深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还是将它公布于众,让它在阳光下运行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