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新界定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友干对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品种范围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法规规章:一是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以下简称《毒药管理办法》),二是卫生部于1989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字(1989)第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三是卫生部药政局于1990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通知》界定了毒性药品管理品种,其中毒性中药品种28个,毒性西药品种11个。
《补充规定》进一步界定:“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有的毒性西药品种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笔者认为,毒性西药品种范围应含其制剂;毒性中药品种范围不应含其全部饮片,也不应不含其部分饮片、炮制加工品、单味制剂、成方制剂。《补充规定》对毒性西药品种范围的界定不含其制剂是不当的。另外,《通知》界定某些生药材为毒性中药品种而不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不含毒性中药材的炮制加工品、毒性中药材的单味制剂、毒性中药材的成方制剂,《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全部饮片也不当。建议重新界定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毒性西药品种的界定理由
之所以认为《补充规定》对西药毒性药品种范围的界定是指原料药(有的品种包括其盐类化合物),而不含其制剂是不当的,基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一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性质。毒性药品的性质是“毒性剧烈”。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毒性西药制剂同样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其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性质?
二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剂量特点。毒性药品的剂量特点是“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具有“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的特点,毒性西药制剂同样具有“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的特点。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其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剂量特点?
三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使用不当的后果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878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