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化
一直以来,实行部门分权、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各地开展行政执法时所遵循的普遍原则,但这些原则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讲分工多、讲协作少、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各行政执法部门有必要——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涉药违法行为越来越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域也逐渐增多,而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区域的药品监管人员,在缺乏外部联系与协作的情况下,面对一些涉药违法案件就很可能找不到切入点,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进而难以追究有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基于此,药品监管部门大都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以通过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增强打击假劣药品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协作,药监办案中行政执法协作需注意哪些事项?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此做一探讨。
行政执法协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当同一行政事务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同执法时,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行政事务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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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定义可知,行政执法协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领导的重视,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保证。二是法规制度的保障,即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协作的法定概念、特征、内容、协作程序、协作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使行政执法协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前提。三是人员意识的提高,即增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办案人员协作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执法协作需注意的事项
一、正确行使执法权。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进行依法行政的首要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协作中,首先应熟知行政执法协作的任务、范围,明确参加执法办案的行政机关,并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避免横向越权执法。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协作任务。行政执法协作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的执法协作任务,拟制具体的执法协作方案,根据执法的任务、方案确定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参加。切忌在任务不明、职权不清、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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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协作范围。在执法协作中,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范围十分广泛,而药品监管部门要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就必须在每次执法活动前明确执法范围,突出执法主题,拟制执法的行动路线,做到有目的地执法。切忌在执法范围模糊、执法目的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活动,这样势必会导致执法效果不明显,同时也容易造成扰民现象,不利于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正确行使执法权。首先要正确掌握教育整改和行政处罚的标准,对初犯和主动整改的违法者以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和不配合执法行动甚至阻挠执法的违法人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其次要正确掌握行政处罚的标准,由于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上线标准和下线标准距离很大,如在行政执法时,同时碰到同一性质的两个违法行政相对人,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幅度,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相差不能太大,特别注意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再次是不能实施重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执法协作时,各职能部门不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以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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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协中,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地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主动告知其权利和救济措施,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开、公正性。
一是认真听取违法者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在调查立案时详细了解当事人违法的原因和事实,及时取证,做好调查笔录,在做出处罚决定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完,以便全面了解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允许违法当事人申辩,认真听取其申辩的理由,同时告知违法者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证据、标准和理由,使违法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受处罚。
二是主动告知违法者救济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有权对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公平进行咨询和投诉。因此作为执法办案人员,有义务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的法律规定、程序标准、时限及救助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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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应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坚决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三、规范没收、暂扣物品的处理。行政协作执法时,由于行政部门多,执法人员杂,特别要注意规范暂扣当事人物品的手续,规范罚没程序严格处罚标准,确保暂扣物品、罚没物品合法处理。
一是规范没收、暂扣手续。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暂扣当事人相关物品的,首先应明确属于哪个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然后由该机关应开出物品没收、暂扣物品表,严格按照没收、暂扣物品表设置的项目填写清楚,并告知当事人在何时到何处接受处理。
二是规范罚没程序。当事人的相关物品被暂扣后,应交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并按照没收、暂扣物品表规定的时间依法作出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罚没的物品,按照规定作出罚没处罚决定书,罚没的物品不可私分和截留、送人;不具有保管和拍卖条件的物品,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销毁;需要拍卖的物品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接受罚款后,暂扣物品需返还当事人的,应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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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管互动的工作机制。资源共享,即要遵循统一、高效的原则,采取建立统一平台、授权登陆等方式,建立行政执法协作网上信息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对药品信息、打假动态等资源高度共享。信息互通,即各部门应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明确执法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行动。监管互动,即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要相互配合、支持,以最大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具体到实践中,就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要加大执法协作的人员、资金投入,配齐执法装备;各协作单位也要相互协调配合,执法中注重合理配置和利用人员、信息、车辆、装备等资源,达到以最少执法成本换取最好执法效果的目的。
三、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高素质的联合执法队伍。这就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政执法协作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确保参与执法的人员熟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提高业务工作互知率,为执法协作提供素质保证。
四、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还需要重视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增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意识,规范行政执法协作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作监督机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推行行政执法协作的干扰;积极推行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深层次的协作,以适应新形势的执法需要。, http://www.100md.com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涉药违法行为越来越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域也逐渐增多,而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区域的药品监管人员,在缺乏外部联系与协作的情况下,面对一些涉药违法案件就很可能找不到切入点,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进而难以追究有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基于此,药品监管部门大都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以通过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增强打击假劣药品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协作,药监办案中行政执法协作需注意哪些事项?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此做一探讨。
行政执法协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当同一行政事务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同执法时,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行政事务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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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定义可知,行政执法协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领导的重视,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保证。二是法规制度的保障,即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协作的法定概念、特征、内容、协作程序、协作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使行政执法协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前提。三是人员意识的提高,即增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办案人员协作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这是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执法协作需注意的事项
一、正确行使执法权。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进行依法行政的首要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协作中,首先应熟知行政执法协作的任务、范围,明确参加执法办案的行政机关,并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避免横向越权执法。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协作任务。行政执法协作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的执法协作任务,拟制具体的执法协作方案,根据执法的任务、方案确定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参加。切忌在任务不明、职权不清、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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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协作范围。在执法协作中,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范围十分广泛,而药品监管部门要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就必须在每次执法活动前明确执法范围,突出执法主题,拟制执法的行动路线,做到有目的地执法。切忌在执法范围模糊、执法目的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活动,这样势必会导致执法效果不明显,同时也容易造成扰民现象,不利于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正确行使执法权。首先要正确掌握教育整改和行政处罚的标准,对初犯和主动整改的违法者以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和不配合执法行动甚至阻挠执法的违法人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其次要正确掌握行政处罚的标准,由于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上线标准和下线标准距离很大,如在行政执法时,同时碰到同一性质的两个违法行政相对人,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幅度,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相差不能太大,特别注意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再次是不能实施重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执法协作时,各职能部门不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以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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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协中,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地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主动告知其权利和救济措施,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开、公正性。
一是认真听取违法者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在调查立案时详细了解当事人违法的原因和事实,及时取证,做好调查笔录,在做出处罚决定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完,以便全面了解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允许违法当事人申辩,认真听取其申辩的理由,同时告知违法者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证据、标准和理由,使违法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受处罚。
二是主动告知违法者救济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有权对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公平进行咨询和投诉。因此作为执法办案人员,有义务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的法律规定、程序标准、时限及救助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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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应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坚决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三、规范没收、暂扣物品的处理。行政协作执法时,由于行政部门多,执法人员杂,特别要注意规范暂扣当事人物品的手续,规范罚没程序严格处罚标准,确保暂扣物品、罚没物品合法处理。
一是规范没收、暂扣手续。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暂扣当事人相关物品的,首先应明确属于哪个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然后由该机关应开出物品没收、暂扣物品表,严格按照没收、暂扣物品表设置的项目填写清楚,并告知当事人在何时到何处接受处理。
二是规范罚没程序。当事人的相关物品被暂扣后,应交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并按照没收、暂扣物品表规定的时间依法作出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罚没的物品,按照规定作出罚没处罚决定书,罚没的物品不可私分和截留、送人;不具有保管和拍卖条件的物品,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销毁;需要拍卖的物品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接受罚款后,暂扣物品需返还当事人的,应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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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协作有效运行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管互动的工作机制。资源共享,即要遵循统一、高效的原则,采取建立统一平台、授权登陆等方式,建立行政执法协作网上信息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对药品信息、打假动态等资源高度共享。信息互通,即各部门应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明确执法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行动。监管互动,即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要相互配合、支持,以最大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具体到实践中,就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要加大执法协作的人员、资金投入,配齐执法装备;各协作单位也要相互协调配合,执法中注重合理配置和利用人员、信息、车辆、装备等资源,达到以最少执法成本换取最好执法效果的目的。
三、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高素质的联合执法队伍。这就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政执法协作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确保参与执法的人员熟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提高业务工作互知率,为执法协作提供素质保证。
四、行政执法协作的有效运行还需要重视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增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意识,规范行政执法协作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作监督机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推行行政执法协作的干扰;积极推行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深层次的协作,以适应新形势的执法需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