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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3002
处理没收药品应有法可依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8.12.27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王祥东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几乎都碰到过行政相对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此,《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即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针对无证经营的罚则中赋予了执法人员“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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