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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2463
药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难现象探析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1.17
     □朱林华 黄春波

    编者按:

    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保障。针对形形色色的违反药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以国家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监管行为的有序进行,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近年来,药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难问题时有发生,困扰着药械执法人员。本文从部分药械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难及其隐患着眼,指出了现行法律体制下药品监管部门在强制执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通过对基层药械执法实际的分析,阐明了药械强制执行案件的现状及药监部门面临的困境,对解决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药监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力

    强制执行难现状分析

    笔者作为药品监管部门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越来越感到行政强制执行难,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强制手段作保障。这一方面使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威信降低,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使涉药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难越来越困扰着药械管理职能的履行。

    药监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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