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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非法行医为何难禁止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2.07
     □王祥东

    “工作”需要

    图/朱天明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面对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一些药店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打着各种旗号非法行医,屡禁不止。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

    原因:利益驱动 监管缺位

    对策:多措并举 严格执法

    日常监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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