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741598
不提供合法票据,按从非法渠道购药处罚吗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2.21
     □福建省光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谢小明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非法渠道购药是指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采购药品,即供货方(包括业务员)无经营药品的资格。采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是指供货方开具给购货方的,标明所售药品品种、数量、金额等项目的合法有效票据,包括药品销售清单和税务发票,而不是企业经营药品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此外,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提供“合法票据”就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论处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60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