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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医疗纠纷私了涉嫌公权越位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2.24
     □孙瑞灼

    据报载,全国第一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前在天津揭牌开业,使天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索赔有了新的途径。按照《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医疗纠纷索赔在万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超过万元应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如果医院擅自私了超过万元的医疗纠纷,将在医院等级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医院等级。

    在医疗纠纷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化解纠纷、减少矛盾,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对索赔过万元的医疗纠纷禁止私了的规定,笔者却以为不妥。这一规定有侵犯当事人自主处置权,涉嫌公权越位。

    医疗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同,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俗的情况下,享有对自己的民事权益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而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只要索赔超过万元,医患双方就不能自行私了,也就把医患双方自行沟通协商解决的渠道给堵上了,这不仅不利于医疗矛盾纠纷的解决,也侵害了当事人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权。以医疗索赔为例,对于一件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5万元的医疗事故,患者出于诉讼周期等种种因素的考虑,协商后只要医疗赔偿4万,只要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样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而按照天津的这一规定,这却成了违规。

    这一规定也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设置的宗旨相悖。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一独立的第三组织,让医患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在医疗事故的赔偿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经过私下协商,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使索赔超过万元,又有何妨?又何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再次介入呢?显然,这是多此一举。不仅没有方便了当事人,反而给医患双方带来新的负担。

    显然,理想的办法应该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应该首先允许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或由人民调解委会员进行调解。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