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制作与规范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补充材料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提供有关材料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凭证。它属于制作式应送达当事人的外部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补充材料通知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组成。
文书标题——即补充材料通知书,位于文书最上方居中。
文书编号——地区机关简称+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位于文书右上方。
(2)正文 由申请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日期、承办人员、联系方式、法律依据、需要补充的材料、受理机关公章、申请人签收等内容构成。
申请人——自然人规范填写真实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填写法定名称。
联系人——规范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联系方式——规范填写承办人员工作电话即可。
申请事项——应规范填写所申请的许可事项。
申请日期——规范填写申请日期。
要求补充的材料——详细和准确告知应当补充的有关资料的名称和标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行政机关——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接收人签收——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收,并注明接收时间。
(3)尾部 主要明确本文书制作份数,注明文书去向。
三、制作注意事项
《补充材料通知书》原则上应当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使用。该通知书的使用主要作用在于中断许可时限或重新计算行政许可的时限。
四、文书范例 (见下表), 百拇医药
1.概念
《补充材料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提供有关材料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凭证。它属于制作式应送达当事人的外部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补充材料通知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组成。
文书标题——即补充材料通知书,位于文书最上方居中。
文书编号——地区机关简称+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位于文书右上方。
(2)正文 由申请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日期、承办人员、联系方式、法律依据、需要补充的材料、受理机关公章、申请人签收等内容构成。
申请人——自然人规范填写真实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填写法定名称。
联系人——规范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联系方式——规范填写承办人员工作电话即可。
申请事项——应规范填写所申请的许可事项。
申请日期——规范填写申请日期。
要求补充的材料——详细和准确告知应当补充的有关资料的名称和标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行政机关——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接收人签收——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收,并注明接收时间。
(3)尾部 主要明确本文书制作份数,注明文书去向。
三、制作注意事项
《补充材料通知书》原则上应当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使用。该通知书的使用主要作用在于中断许可时限或重新计算行政许可的时限。
四、文书范例 (见下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