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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多管齐下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3.07
     □安徽省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吴问胜

    终止妊娠药品是一类具有特定用途的处方药品,用于非意愿及病理性妊娠药物流产,与传统人工流产手术相比,损伤小,恢复快。合理使用此类药品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意义重大。但随着B超、DNA等早期胎儿性别鉴别技术的发展,在“重男轻女”等陈旧观念影响之下,将此类药品用于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呈愈演愈烈之势,而正是这种愈演愈烈之势使得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秩序愈发混乱。

    笔者认为,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是立法缺陷。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但对于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仅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罚则。虽然各地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然而对于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未废止之前,尚可引用《办法(暂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而依据第四十条予以处罚,在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后,“依法处理”实际已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是调查取证难。当事人购进药品无票据,销售使用无记录,现场也很难发现实物证据;同时,接受药物流产者出于个人隐私甚至自身涉嫌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而与当事人串通一气,逃避检查,给执法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三是暴利驱使。以口服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为例,购进价约为25元/份,但到了一些不法分子手中,售价竟然高达100元左右。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甚至成为造假者“首选”的目标。

    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委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因而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对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则不能设定“没收”处罚。因此,笔者建议由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出台或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设定处罚条款,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其次要注重源头治理,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非法回收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防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最后要加强联合执法,建议由计生部门牵头,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