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1)
中图分类号:F252.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为了降低我国药品价格,使大众真正得到药品降价的福利,新医改已经明确即将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的政策。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深刻诠释这一政策的含义,同时对这一政策做出客观评价。
关键词:药品价格规制失灵 规制改革药品加成 竞争非均衡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已是近十年来药品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药品价格虚高、一药多价、价格倒挂等药品价格混乱的现象比比皆是。2009年1月新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对新医改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走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道路”在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涉及药品市场的改革举措,卫生部提出要在全国推行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先试点后推广,预计一至两年内争取在全国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是否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药品市场价格规制失灵?其对改革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影响又是如何?不妨从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本文以此对这一新的改革举措有深刻的经济学认识,以期以理论的研究来指导更有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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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究其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 药品价格两级管理体制
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的物价部门是药品政府定价的规制主体,而且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和地方的两级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目录)中医保甲类是由国家发改委定价,乙类药品是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核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行政经费和人事任命上则须依赖地方政府。因此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下,在鼓励和促进各地方企业积极扩大销售、提高本地企业在药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活力和加速地域经济增长的背景因素下,各地的价格规制部门对药品价格虚高现象表示默认。致使在药品定价过程中尽量满足生产企业的要求,形成企业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定价过程。
, 百拇医药 (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内在缺陷
成本加成定价机制是形成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模式。因此成本是药品价格制定的核心和唯一的重要依据。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医疗和药品市场领域,成本的考量成为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制定价格的重要制约因素。一方面企业相对于规制机构掌握大量的有关药品研发、生产、管理的各项成本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规制机构缺乏对药品生产的各项成本的确凿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下的被规制者具有完全的动机可以进行逆向选择,通过虚报、瞒报各项成本开支,从而将药品价格制定远高于其内在的价值,获得药品市场价格的竞争支持。因此信息不对称是现有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制约。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使其成为重要的定价依据。而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其内在的价值,价格制定必须以商品的价值为依据,商品价格脱离价值不仅违反了价值规律,而且不具有实现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药品成本定价并不能反映商品的内在价值,药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应该是药品和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疗效性、经济性、更安全性、创新程度等一系列能够反映成本——效益的经济评价指标。单一的成本定价不仅不能反映药品本身内在的真实价值,而且助长了企业降低生产效率,通过成本上升转嫁成为价格而剥夺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采用外部定价法、药物经济学定价法等更适宜药品市场的定价方式。德国的参考定价制度是欧洲部分国家仿效的价格管理方式。通过对某一种成分或者一组具有相同特性的主成分(指在治疗效果或分子结构上相似)制定一个封顶的报销价格。如果生产企业制定价格超过参照价格,则以上部分规定由私人自费,参照价格制定使得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具有了很大的外部性压力,而且企业的成本——效益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外在表现。因此外部定价法较广泛的应用在发达国家。澳大利亚的药物经济学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改革原有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从药物经济学的角度来制定药品价格不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能体现药品成本——效益的性价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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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市场竞争的非均衡导致药品市场价格难以形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价格放开成为重要的市场化改革内容。随着越来越多的药品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装的出现,价格的制定已经成为浩大的工程,每年近一万种新药的不断上市,使得部分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成为“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趋势。我国药品具有同质化较强的特征,市场上流通90%的化学制剂都是仿制药品,在5600多个生产企业和近两万家医疗机构及20多万家零售药店的市场规模下,按照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的分析,药品价格最终决定于市场均衡价格。因此企业将药品的价格制定远高于价值,在市场竞争的充分作用下,价格最终会甩干虚高的水分,恢复到真实价格基点上。然而我国药品市场却是非竞争均衡的市场结构。药品供方表现为过度竞争的格局,数量多、规模小、产品趋同、竞争激烈;而药品市场的需求方不仅有20多万家的零售药店同时还包含了近两万多家的公立医疗机构,尤其具有典型特征的是20多万家的零售药店占据了整个药品消费市场20%的份额,而目前这一份额还是在各方改革的不断努力下成长起来的,从5%——10%——20%;而公立医院占据了80%的销售份额。公立医院处在买方垄断的市场格局。药品市场表现为供方的过度竞争和需求方垄断的市场结构。竞争的非均衡势必导致市场经济系统内的微观主体打破这一局面,在各项经济参数的作用下使得竞争在市场内趋于均衡。然而医疗机构非市场化的环境、医疗机构的体制性因素成了阻碍市场竞争均衡的重要制约因素。公立所有制的体制性因素内在缺乏药品降价的动力机制,因此药品市场非均衡现状和医疗机构体制性因素决定了药品价格难以在市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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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药合业和“以药养医”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实行的是医药合业经营,医疗机构不仅提供医疗服务而且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同时医疗保险体制将80%的处方药品尤其是针剂药品锁定在各公立医院内销售。因此药品利益分配在医疗机构、医生环节发生了重要变化。信息不对称不仅导致消费者用药处于被动选择状态,医生处方行为是处方药品消费者唯一的选择途径;同时也导致医生一方面在不损害病患者利益前提下优先实现个人的利益动机,另一方面是有损于病患者利益下获得其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只要医院销售药品,医生的个人利益势必和药品利益挂钩,据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凡是带有促销费的临床药品,一般县级以下的医院是按照药品零售价的20%给医生,市级医院一般是按照30%给付;到了省级的三甲医院最高可到达40%返给医生或科室。这种情况反映在药品定价中,即在公立医院医生处方权垄断条件下,如果药品价格定得低,无法和医生利益衔接就势必退出医疗机构药品市场,或者很快被其他高价具有类似疗效的药品所取代。药品要想在医院中占有市场,价格至高是制胜的法宝。, http://www.100md.com(高 萍)
内容摘要:为了降低我国药品价格,使大众真正得到药品降价的福利,新医改已经明确即将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的政策。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深刻诠释这一政策的含义,同时对这一政策做出客观评价。
关键词:药品价格规制失灵 规制改革药品加成 竞争非均衡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已是近十年来药品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药品价格虚高、一药多价、价格倒挂等药品价格混乱的现象比比皆是。2009年1月新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对新医改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走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道路”在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涉及药品市场的改革举措,卫生部提出要在全国推行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先试点后推广,预计一至两年内争取在全国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是否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药品市场价格规制失灵?其对改革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影响又是如何?不妨从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本文以此对这一新的改革举措有深刻的经济学认识,以期以理论的研究来指导更有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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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药品价格规制失灵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究其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 药品价格两级管理体制
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的物价部门是药品政府定价的规制主体,而且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和地方的两级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目录)中医保甲类是由国家发改委定价,乙类药品是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核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行政经费和人事任命上则须依赖地方政府。因此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下,在鼓励和促进各地方企业积极扩大销售、提高本地企业在药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活力和加速地域经济增长的背景因素下,各地的价格规制部门对药品价格虚高现象表示默认。致使在药品定价过程中尽量满足生产企业的要求,形成企业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定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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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定价机制是形成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模式。因此成本是药品价格制定的核心和唯一的重要依据。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医疗和药品市场领域,成本的考量成为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制定价格的重要制约因素。一方面企业相对于规制机构掌握大量的有关药品研发、生产、管理的各项成本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规制机构缺乏对药品生产的各项成本的确凿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下的被规制者具有完全的动机可以进行逆向选择,通过虚报、瞒报各项成本开支,从而将药品价格制定远高于其内在的价值,获得药品市场价格的竞争支持。因此信息不对称是现有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制约。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使其成为重要的定价依据。而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其内在的价值,价格制定必须以商品的价值为依据,商品价格脱离价值不仅违反了价值规律,而且不具有实现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药品成本定价并不能反映商品的内在价值,药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应该是药品和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疗效性、经济性、更安全性、创新程度等一系列能够反映成本——效益的经济评价指标。单一的成本定价不仅不能反映药品本身内在的真实价值,而且助长了企业降低生产效率,通过成本上升转嫁成为价格而剥夺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采用外部定价法、药物经济学定价法等更适宜药品市场的定价方式。德国的参考定价制度是欧洲部分国家仿效的价格管理方式。通过对某一种成分或者一组具有相同特性的主成分(指在治疗效果或分子结构上相似)制定一个封顶的报销价格。如果生产企业制定价格超过参照价格,则以上部分规定由私人自费,参照价格制定使得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具有了很大的外部性压力,而且企业的成本——效益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外在表现。因此外部定价法较广泛的应用在发达国家。澳大利亚的药物经济学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改革原有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从药物经济学的角度来制定药品价格不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能体现药品成本——效益的性价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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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市场竞争的非均衡导致药品市场价格难以形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价格放开成为重要的市场化改革内容。随着越来越多的药品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装的出现,价格的制定已经成为浩大的工程,每年近一万种新药的不断上市,使得部分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成为“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趋势。我国药品具有同质化较强的特征,市场上流通90%的化学制剂都是仿制药品,在5600多个生产企业和近两万家医疗机构及20多万家零售药店的市场规模下,按照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的分析,药品价格最终决定于市场均衡价格。因此企业将药品的价格制定远高于价值,在市场竞争的充分作用下,价格最终会甩干虚高的水分,恢复到真实价格基点上。然而我国药品市场却是非竞争均衡的市场结构。药品供方表现为过度竞争的格局,数量多、规模小、产品趋同、竞争激烈;而药品市场的需求方不仅有20多万家的零售药店同时还包含了近两万多家的公立医疗机构,尤其具有典型特征的是20多万家的零售药店占据了整个药品消费市场20%的份额,而目前这一份额还是在各方改革的不断努力下成长起来的,从5%——10%——20%;而公立医院占据了80%的销售份额。公立医院处在买方垄断的市场格局。药品市场表现为供方的过度竞争和需求方垄断的市场结构。竞争的非均衡势必导致市场经济系统内的微观主体打破这一局面,在各项经济参数的作用下使得竞争在市场内趋于均衡。然而医疗机构非市场化的环境、医疗机构的体制性因素成了阻碍市场竞争均衡的重要制约因素。公立所有制的体制性因素内在缺乏药品降价的动力机制,因此药品市场非均衡现状和医疗机构体制性因素决定了药品价格难以在市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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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药合业和“以药养医”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实行的是医药合业经营,医疗机构不仅提供医疗服务而且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同时医疗保险体制将80%的处方药品尤其是针剂药品锁定在各公立医院内销售。因此药品利益分配在医疗机构、医生环节发生了重要变化。信息不对称不仅导致消费者用药处于被动选择状态,医生处方行为是处方药品消费者唯一的选择途径;同时也导致医生一方面在不损害病患者利益前提下优先实现个人的利益动机,另一方面是有损于病患者利益下获得其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只要医院销售药品,医生的个人利益势必和药品利益挂钩,据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凡是带有促销费的临床药品,一般县级以下的医院是按照药品零售价的20%给医生,市级医院一般是按照30%给付;到了省级的三甲医院最高可到达40%返给医生或科室。这种情况反映在药品定价中,即在公立医院医生处方权垄断条件下,如果药品价格定得低,无法和医生利益衔接就势必退出医疗机构药品市场,或者很快被其他高价具有类似疗效的药品所取代。药品要想在医院中占有市场,价格至高是制胜的法宝。, http://www.100md.com(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