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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6.13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结论。本文书还可适用于不予变更、不予延续等行政许可决定。

    2.适用依据

    本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应当写明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正文 由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同,事实、依据差异较大,一般包括申请事项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和依据,不予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结论或决定,救济途径等。

    (3)尾部 文书签发时间,并盖上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的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但目前,仍有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将申请材料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制作本文书,一是必须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在查证属实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注意避免出现理由与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事实脱钩的现象。二是应当明确、具体地告知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即何时、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宜简单地以“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