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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ARS到H1N1看法律完善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6.13
     □本报评论员

    面对疫情,法律往往滞后,这是无法改变的现实。因为,疫情的来临和爆发难以预知,且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新的不为人所知的疫情,更加难以掌控,在应对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现有法律未明确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3年的SARS疫情爆发时,如何应对、处理此类突发事件,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相关部门和有些地方政府在应对时显得无所适从。当时,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最高层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1989年,许多条款已经落后。如规定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分类为基准,定为甲类和乙类中,没有考虑到新的突发传染病,如类似SARS这种严重传染病,既达不到甲类,又不是乙类规定的病种。因此,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均无法应用。该法还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对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是医源性扩散的最重要环节。此外,对来自国外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如何防控也没有具体规定。

    相比而言,这次中国应对甲型H1N1流感显得从容许多,到目前为止,甲型H1N1流感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太大的恐慌,这得益于我国应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SARS之后,我国政府意识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先后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至此,上述法律缺陷相继得以完善,为应对这次甲型H1N1流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甲型H1N1流感迅即被宣布为乙类传染病,甲类处理,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应急预警和防控措施迅速、科学、有效。

    SARS期间,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强制隔离措施只是建立在民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而此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有法律依据。但同时,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法律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例如,如何将新的传染病防控纳入法律;当今交通十分发达,如何对交通领域实施传染病防治;如何建立跨国间防控机制;如何界定患者是否存在故意传播病毒行为;如何形成完善的事后评估机制;如何形成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如何建立并完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如何确立个人在应对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应对每一次疫情,都是对公共卫生应急法律的一次“演习”,从中会看到法律的缺陷,进而不断完善,为下一次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帮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