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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77440
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144期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 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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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

    第五条 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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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

    (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

    (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根据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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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基本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完善功能,发挥特色。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基本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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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县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四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条 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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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执行(见表3)。

    第十三条 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第十五条 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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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五)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十七条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装备按表6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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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7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第十九条 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空间。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设有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总体建设规划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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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要根据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

    (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六)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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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辅助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7m2。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四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六条 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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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建筑体型宜规整,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的医院抗震设防等级,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条 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坚决杜绝大面积玻璃幕墙、高档石材等过度装修装饰。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70m,病房2.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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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技科室2.80m。医用设备用房根据特殊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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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四条 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三十六条 手术、产房、放射影像、中心供应、检验病理、功能检查、实验等用房宜设置空调通风设施,产房、放射影像、中心供应、检验病理、实验、污洗污物、消毒、备餐、淋浴等用房,卫生间以及无外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一般诊室、病房、办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风为主。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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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条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