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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势在必行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145期
     我是一名行医50余年的中医工作者,担任全国七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我连续几年将中医药立法问题作为议案提了出来,中医药立法问题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日程,这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

    中医药法制建设历程

    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法律法规层面上,党和人民政府对中医药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1986年成立了国家中医管理局。1988年将国家中医管理局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法律法规层面上,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1987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在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药的准入与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与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立法管理。此外,与传统医药相关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传统医药立法管理的内容,使传统医药在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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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中医机构建设、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近200个,中医药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中医药法制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下,2003年10月1日,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

    中医药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调整和完善。

    1.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但实现上述规定,尚缺乏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法律作为保障。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医药条例》,促进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在法律权威上受到一定限制,其内容也有待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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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容不系统

    目前,涉及传统医药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散在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内容分散,不全面系统,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不能真正解决中医药等传统医药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体现传统医药特点不足

    现行涉及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药法律法规的模式制定的,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在某些方面,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制约了我国传统医药的发展。

    4.存在法律空白

    民族医药、中药资源保护和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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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缺乏有效的保护发展措施

    现行的涉及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规范、管制,缺乏有效的保护、发展措施。

    6.与国外传统医学立法相比相对滞后

    世界各国对传统医学法律地位日益关注和重视。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世界有54个国家已经制定了传统医学法律法规,并且有42个国家正在制定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其中大部分国家是在1988年以后逐步制定和颁布了传统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反映出世界各国对于传统医学法律地位的日益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草药进行系统管理。近十年来,各国有关草药的法律法规数量显著增长,有草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由1987年的20个增加到92个。全世界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数达到110部,其中有22部是独立的、专门对草药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

    传统医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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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保障

    拯救和振兴中医药,是一项具有极高要求的复杂系统工程,但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知难而上,迎难而进。 因此,我认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医药继承和发展保驾护航。

    1.制定传统医药法是保护优秀传统医药文化,发展传统医药事业,建立中国特色的卫生保健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医药等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传统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与优势,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满足我国13亿人口,特别是8亿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卫生保健体系。

    2.制定传统医药法是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必要依据传统医药的地位作用、现实状况、发展前景的科学判断,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传统医药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能够依法更加有效地保障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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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传统医药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制定传统医药法是卫生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中医药等传统医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依法保护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健康发展。只有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生存与发展。

    4.制定传统医药法是促进中医药等传统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

    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传统医药学的立法管理,目前传统医药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仍然是缺乏国家政策和法制框架。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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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更加关注传统医药立法,有的国家已经实现了传统医药立法。我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立传统医学的医疗、科研、教育机构以及丰富的传统医学人力资源。以往我国中医药等传统医药法制建设对世界各国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国家在制定传统医药,特别是中医药、针灸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和吸取了我国传统医药的管理经验并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支持。面临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为保障我国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发展并最终走向世界,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传统医药法,以保障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传统医药大国和强国。

    因此,我国的传统医药立法工作,不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传统医学的发展,而且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传统医学的范例,推动传统医学在各国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管理,对于世界传统医学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百拇医药(唐祖宣 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