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出现法定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依法做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它属于填写式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2)正文 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撤销的行政许可名称、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救济途径等。
(3)尾部 文书签发时间及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1)制作本文书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注意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依法撤销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百拇医药
1.概念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出现法定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依法做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它属于填写式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2)正文 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撤销的行政许可名称、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救济途径等。
(3)尾部 文书签发时间及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1)制作本文书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注意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依法撤销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