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药的有毒与无毒(下)
确定药物有毒无毒的依据
药物的有毒或无毒,是通过临床实践与实验研究得知,一味药是否具有毒性,应主要靠以下几点来确定:
第一,含不含有毒成分。为什么中药有的无毒,有的有毒?毒的本质是什么?古代医药学家进行了多次探索。清代名医徐灵胎在《神农本草经百种录·下集》黎芦条,借助于五行气化的理论,认为“凡有毒之药,皆得五行刚暴偏杂之性以成。”这种解释显然不能令人满意,没有涉及到事物的本质。近代,医药学家运用化学手段,从许多中药里提取分离出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从而初步科学地揭示了“毒”的本质,为确定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提供了可靠依据。即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由其所含物质成分对人体作用的强弱、能否造成伤害(既往说成有无毒性)而决定的。
一般说,不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无毒,即为无毒之物,如芦根、蜂蜜、茯苓、猪苓等;而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有害,即为有毒之品,如马钱子有大毒,是因其含番木鳖碱;巴豆有大毒,是因其含巴豆毒素;香加皮有毒,是因其含强心苷;砒霜有剧毒,是因其含有砷元素;斑蝥有大毒,是因其含有斑蝥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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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整体是否有毒。中药大多是多成分的天然药物,每种成分又受到所含其他成分的制约,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也不例外,致使有些含“有毒成分”的中药,在整体上并不显示有毒。有人指出:有的中药在含有“有毒成分”的同时,还含有某些相应的拮抗成分,如人参皂苷B、C有溶血作用,但人参皂苷A则有抗溶血作用,故人参总体并不显示溶血作用。有的中药所含的糖类、维生素C、某些蛋白质及胶质等成分,又有程度不同的缓解毒性作用。有的中药虽含有毒成分,但因含量微小,作为整体中药往往不显示毒性,如甜杏仁、桃仁、郁李仁等。
由此可知,中药的毒性成分与整体毒性,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差异。一般说,有毒的药物必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而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的药物,整体不一定显示有毒。故在判定某味中药是否有毒时,除注意研究其是否含某种偏性非常突出的(或称毒性)化学成分外,还应从整体角度去研究它是否能毒害人体。
第三,用量是否适当。中药的使用剂量适当与否,是确定中药整体有无毒性的又一依据。量变可导致质变,有不少中药在一定条件下随着用药量的适宜或超过,可对人体表现出无毒或有毒。《诸病源候论·卷二十六·服药失度候》云:“凡合和汤药,自有限制,至于圭铢分两,不可乖违,若增加失宜,变生他疾……亦能致死。”如被2000年以前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错定为木通正品的关木通,近代以来的中医药著作对其并无有毒的记载,成人常用量为3克~l0克,但据今人临床报道,若一次用量达60克,即可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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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使用中药治病,只要用量适宜,未超出人体对它的最大承受量,即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毒害作用,即为“无毒”;若用量已超出人体对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即会对人体产生毒害,出现中毒反应,称为“有毒”。故人体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就成为药物有毒与无毒的分界线。药量小而不及病,则无济于事;药过于病,则反伤其正而生他疾。
如苦杏仁有小毒,主要是因其所含的苦杏仁苷,在苦杏仁酶的作用下能分解出氢氰酸所致。按理论计算,通常每1克生苦杏仁约可产生2.5毫克氢氰酸,而氢氰酸为偏性非常突出的(即剧毒)物质。在极微剂量时,就能轻度抑制呼吸中枢而显示止咳平喘的治疗作用;稍大剂量时,即对人产生伤害,致死量为0.05克。依此可推算出,成人对生苦杏仁的最大耐受量(一次量)是20克(约50个~60个),若超过这个量,又是研末冲服,则有导致中毒的危险。由此可知,对生苦杏仁若用量在10克~20克之间即为“无毒”,而超过20克即为“有毒”。近有报道,某1岁女婴,一次口服20余粒(约10克)生苦杏仁末而致中毒死亡,即因过量服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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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中药的有毒与无毒
对古今医药文献中所说的有毒与无毒,应全面认识。首先应认识到有毒与无毒是针对药物间的不同性效对比而言,它表示了不同药物在常量应用时,其性能的峻缓及对人体的毒害大小。据此,可将药物分为有毒与无毒两大类。但是,仅仅认识到此还很不够,这是因为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有时是针对某药因用量及使用方法的不同所表现出的性效变化而言。许多中药,无论“有毒”或“无毒”,它的治疗效能与毒副作用,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相互转化。有些无毒的药物,因过量或不合理应用,即可毒害人体,转化为“有毒”之物。如:甘草无毒,《本经》列为上品,若蜜炙后常量服用,可收补中益气之功;若恃其无毒而大量久服,即可出现毒副反应,使服用者脘腹痞满或水肿。人参无毒,《本经》亦列为上品,若常量合理服用,可收补气强壮之效;若恃其大补而滥用久服,亦可毒害人体,轻则出现口鼻出血、烦躁不安等不良反应,重则导致死亡。正如《景岳全书·卷四十八·木草正》附子条所论:“本草所云某有毒、某无毒,余则甚不然之,而不知无药无毒也,故热者有热毒,寒者有寒毒,若用之不当,凡能病人者无非毒也。”从这个意义上说“药物的偏性”即是“毒”,“毒药”即药物的总称,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反之,有些有毒或大毒的药物,只要适量合理应用,则能化毒为利,疗沉疴、去痼疾而不毒害人体,转化为“无毒”之药。如:乌头有大毒,《本经》列为下品,在使用常量与先下久煎等合理应用条件下,不但不能毒害人体,反而可收散寒、逐湿、止痛之功;巴豆有大毒,《本经》亦列为下品,但在合理应用下,亦可收既不毒害人体,又能消积导滞通肠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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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性能相异的有毒药,对人体的毒害程度有别。古本草常以“有大毒”、“有毒(或常毒)”、“有小毒”等词语标明。尽管这种分法与现代药理学相比显得粗糙,但对指导临床用药确有实际意义。《类经·卷十二·论治类·有毒无毒制方有约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注文引王冰语曰:“大毒之性烈,其为伤也多。小毒之性和,其为伤也少。常毒之性,减大毒之性一等、加小毒之性一等,所伤可知也。”一般说,在等量应用等条件下,有大毒的药对人体损害较大,常毒的药对人体损害较小,小毒的药对人体损害更小。
再次,限于历史条件,古代对药物毒性的认识,多数是通过临床直接观察获得的,对于急性中毒反应容易发现,而对慢性中毒反应则往往认识不足。如黄药子,宋代《开宝本草》首载,云其“苦,平,无毒。主诸恶肿疮瘘、喉痹、蛇犬咬毒”。之后,历代本草均相沿袭。近代,虽以其治甲状腺肿及某些肿瘤取得一定疗效,但在应用过程中发现它能引起中毒性肝炎,且多在连服一个月以后出现,这就推翻了古本草所云黄药子无毒的错误认识。因此,对文献上尚无毒性记载而现今发现具有一定毒性的某些药物也应慎用。而有些有明显毒性的药物,如水银、雄黄、朱砂、马钱子等,在有的本草中却云其“无毒”,这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 百拇医药
此外,中药的有毒成分与总体毒性,又受到药材的品种、产地、炮制、剂型、配伍、煎服法、患者的体质,以及农药或工业污染等多种因素影响,在确定药物有毒无毒时,亦当加以重视。
总之,中药的有毒与无毒理论告诉我们,中药的治疗效能与“有毒”反应,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于中药的有毒与无毒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认为其一概无毒,也不能认为其个个有毒,而是要具体药物具体分析。在一定条件下,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有毒化为无毒,发挥治疗作用,是临床所需要的;从无毒转为有毒,不但不能疗疾,反而损害人体,是临床应避免的。医药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创造条件,促使有毒化为无毒,杜绝无毒转为有毒,从而提高疗效,将中药的“有毒”反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创造必要条件、化不利为有利时,既要考虑药物本身的各种因素对其性效的影响,又要考虑用药方法、人体状况等诸因素对药物性效的影响,还要认识到这一切都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临床当随机灵活变通。既不能只见药不见人,惟药所用;又不能以偏概全,不顾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死守陈规。, 百拇医药(常章富)
药物的有毒或无毒,是通过临床实践与实验研究得知,一味药是否具有毒性,应主要靠以下几点来确定:
第一,含不含有毒成分。为什么中药有的无毒,有的有毒?毒的本质是什么?古代医药学家进行了多次探索。清代名医徐灵胎在《神农本草经百种录·下集》黎芦条,借助于五行气化的理论,认为“凡有毒之药,皆得五行刚暴偏杂之性以成。”这种解释显然不能令人满意,没有涉及到事物的本质。近代,医药学家运用化学手段,从许多中药里提取分离出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从而初步科学地揭示了“毒”的本质,为确定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提供了可靠依据。即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由其所含物质成分对人体作用的强弱、能否造成伤害(既往说成有无毒性)而决定的。
一般说,不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无毒,即为无毒之物,如芦根、蜂蜜、茯苓、猪苓等;而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有害,即为有毒之品,如马钱子有大毒,是因其含番木鳖碱;巴豆有大毒,是因其含巴豆毒素;香加皮有毒,是因其含强心苷;砒霜有剧毒,是因其含有砷元素;斑蝥有大毒,是因其含有斑蝥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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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整体是否有毒。中药大多是多成分的天然药物,每种成分又受到所含其他成分的制约,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也不例外,致使有些含“有毒成分”的中药,在整体上并不显示有毒。有人指出:有的中药在含有“有毒成分”的同时,还含有某些相应的拮抗成分,如人参皂苷B、C有溶血作用,但人参皂苷A则有抗溶血作用,故人参总体并不显示溶血作用。有的中药所含的糖类、维生素C、某些蛋白质及胶质等成分,又有程度不同的缓解毒性作用。有的中药虽含有毒成分,但因含量微小,作为整体中药往往不显示毒性,如甜杏仁、桃仁、郁李仁等。
由此可知,中药的毒性成分与整体毒性,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差异。一般说,有毒的药物必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而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的药物,整体不一定显示有毒。故在判定某味中药是否有毒时,除注意研究其是否含某种偏性非常突出的(或称毒性)化学成分外,还应从整体角度去研究它是否能毒害人体。
第三,用量是否适当。中药的使用剂量适当与否,是确定中药整体有无毒性的又一依据。量变可导致质变,有不少中药在一定条件下随着用药量的适宜或超过,可对人体表现出无毒或有毒。《诸病源候论·卷二十六·服药失度候》云:“凡合和汤药,自有限制,至于圭铢分两,不可乖违,若增加失宜,变生他疾……亦能致死。”如被2000年以前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错定为木通正品的关木通,近代以来的中医药著作对其并无有毒的记载,成人常用量为3克~l0克,但据今人临床报道,若一次用量达60克,即可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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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使用中药治病,只要用量适宜,未超出人体对它的最大承受量,即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毒害作用,即为“无毒”;若用量已超出人体对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即会对人体产生毒害,出现中毒反应,称为“有毒”。故人体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就成为药物有毒与无毒的分界线。药量小而不及病,则无济于事;药过于病,则反伤其正而生他疾。
如苦杏仁有小毒,主要是因其所含的苦杏仁苷,在苦杏仁酶的作用下能分解出氢氰酸所致。按理论计算,通常每1克生苦杏仁约可产生2.5毫克氢氰酸,而氢氰酸为偏性非常突出的(即剧毒)物质。在极微剂量时,就能轻度抑制呼吸中枢而显示止咳平喘的治疗作用;稍大剂量时,即对人产生伤害,致死量为0.05克。依此可推算出,成人对生苦杏仁的最大耐受量(一次量)是20克(约50个~60个),若超过这个量,又是研末冲服,则有导致中毒的危险。由此可知,对生苦杏仁若用量在10克~20克之间即为“无毒”,而超过20克即为“有毒”。近有报道,某1岁女婴,一次口服20余粒(约10克)生苦杏仁末而致中毒死亡,即因过量服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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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中药的有毒与无毒
对古今医药文献中所说的有毒与无毒,应全面认识。首先应认识到有毒与无毒是针对药物间的不同性效对比而言,它表示了不同药物在常量应用时,其性能的峻缓及对人体的毒害大小。据此,可将药物分为有毒与无毒两大类。但是,仅仅认识到此还很不够,这是因为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有时是针对某药因用量及使用方法的不同所表现出的性效变化而言。许多中药,无论“有毒”或“无毒”,它的治疗效能与毒副作用,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相互转化。有些无毒的药物,因过量或不合理应用,即可毒害人体,转化为“有毒”之物。如:甘草无毒,《本经》列为上品,若蜜炙后常量服用,可收补中益气之功;若恃其无毒而大量久服,即可出现毒副反应,使服用者脘腹痞满或水肿。人参无毒,《本经》亦列为上品,若常量合理服用,可收补气强壮之效;若恃其大补而滥用久服,亦可毒害人体,轻则出现口鼻出血、烦躁不安等不良反应,重则导致死亡。正如《景岳全书·卷四十八·木草正》附子条所论:“本草所云某有毒、某无毒,余则甚不然之,而不知无药无毒也,故热者有热毒,寒者有寒毒,若用之不当,凡能病人者无非毒也。”从这个意义上说“药物的偏性”即是“毒”,“毒药”即药物的总称,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反之,有些有毒或大毒的药物,只要适量合理应用,则能化毒为利,疗沉疴、去痼疾而不毒害人体,转化为“无毒”之药。如:乌头有大毒,《本经》列为下品,在使用常量与先下久煎等合理应用条件下,不但不能毒害人体,反而可收散寒、逐湿、止痛之功;巴豆有大毒,《本经》亦列为下品,但在合理应用下,亦可收既不毒害人体,又能消积导滞通肠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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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性能相异的有毒药,对人体的毒害程度有别。古本草常以“有大毒”、“有毒(或常毒)”、“有小毒”等词语标明。尽管这种分法与现代药理学相比显得粗糙,但对指导临床用药确有实际意义。《类经·卷十二·论治类·有毒无毒制方有约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注文引王冰语曰:“大毒之性烈,其为伤也多。小毒之性和,其为伤也少。常毒之性,减大毒之性一等、加小毒之性一等,所伤可知也。”一般说,在等量应用等条件下,有大毒的药对人体损害较大,常毒的药对人体损害较小,小毒的药对人体损害更小。
再次,限于历史条件,古代对药物毒性的认识,多数是通过临床直接观察获得的,对于急性中毒反应容易发现,而对慢性中毒反应则往往认识不足。如黄药子,宋代《开宝本草》首载,云其“苦,平,无毒。主诸恶肿疮瘘、喉痹、蛇犬咬毒”。之后,历代本草均相沿袭。近代,虽以其治甲状腺肿及某些肿瘤取得一定疗效,但在应用过程中发现它能引起中毒性肝炎,且多在连服一个月以后出现,这就推翻了古本草所云黄药子无毒的错误认识。因此,对文献上尚无毒性记载而现今发现具有一定毒性的某些药物也应慎用。而有些有明显毒性的药物,如水银、雄黄、朱砂、马钱子等,在有的本草中却云其“无毒”,这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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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药的有毒成分与总体毒性,又受到药材的品种、产地、炮制、剂型、配伍、煎服法、患者的体质,以及农药或工业污染等多种因素影响,在确定药物有毒无毒时,亦当加以重视。
总之,中药的有毒与无毒理论告诉我们,中药的治疗效能与“有毒”反应,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于中药的有毒与无毒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认为其一概无毒,也不能认为其个个有毒,而是要具体药物具体分析。在一定条件下,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有毒化为无毒,发挥治疗作用,是临床所需要的;从无毒转为有毒,不但不能疗疾,反而损害人体,是临床应避免的。医药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创造条件,促使有毒化为无毒,杜绝无毒转为有毒,从而提高疗效,将中药的“有毒”反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创造必要条件、化不利为有利时,既要考虑药物本身的各种因素对其性效的影响,又要考虑用药方法、人体状况等诸因素对药物性效的影响,还要认识到这一切都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临床当随机灵活变通。既不能只见药不见人,惟药所用;又不能以偏概全,不顾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死守陈规。, 百拇医药(常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