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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88735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已经失效或者无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作出注销该项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它属于填写式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的适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2)正文 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注销的行政许可名称、注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救济途径等。

    (3)尾部 文书签发时间,并盖上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的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在行政执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往往对已经失效或者无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没有依法注销或者不及时注销,有的在内部卷宗中注销了,却没有依法制作本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注销失效或者无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职责,应由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当出现失效或者无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制作本文书,予以注销。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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