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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错药”纠纷的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09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7.30
     □蔡志江

    最近,笔者所在单位配合消协处理了一起购药纠纷:一老年糖尿病患者持医院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药店营业员称此药脱销,推荐其他药品,患者购买了替代药品后因血糖急剧升高而住院治疗。随后,患者以药店“发错药”为由向消协投诉,向药店索赔。

    此次事件中药店有错吗?又错在哪里?显然,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药店违反了数条GSP规定。首先,处方未经药师审核;其次,药店营业员没有经过合格的培训,缺乏药品知识,没有尽到对有禁忌证的患者的相应提醒义务;再次,在没有处方所载药品的情况下胡乱推介其他药品,片面追求销量,对处方药品擅自代用。对此,药监部门已对该药店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此事给我们很多思考。试想,如果在事件过程中,药店有药师在岗,药师审核了处方,询问了患者的糖尿病史,就不会发错药品;如果营业员经过合格培训,了解药品相关知识,就不会随意推荐替代药品;如果药店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同样也不存在“发错药”。如果上述任何一个“如果”得以执行,患者就不会枉受病痛折磨,药店也不会做无谓的赔偿。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配备执业药师”等规定都是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那种认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束缚了药店的手脚,严重影响销量,降低效益;“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是无谓增加药店成本等想法是十分错误的。从上述事件也可以看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配备执业药师”等规定,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着药店的权益。这些制度性规定绝不是对药店的束缚,而是对消费者和药店双方共同的保护。愿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做严格执行GSP的模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