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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制作与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8.08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因此,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申请行政复议时限的法律依据

    行政相对人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这里的60日期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对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期限即为60日的一般期限。这里的“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实际就是60日期限的起算之日。行政复议起算之日,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或方式,准确地获得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送达回执》和信件的签收日期为知道的时间;以公告送达的,以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起次日为知道的时间;申请复议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律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以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期限的,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行政机关未制作送达书面文书的,只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此在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应当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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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行政复议申请书》属于书写式文书,其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有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则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写清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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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要写清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情况了解多少,就写多少,只要能指出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就符合要求,不应强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情况全部掌握。

    (2)正文 正文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二是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就是申请人对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写得简洁明了。行政复议请求包括以下几种选择:一是撤销或变更,即申请人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请求上级食品药品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确认,即申请人认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履行职责不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已无意义,请示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是履行职责,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四是赔偿损失,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其损失,可以一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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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就是指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具体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原因、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要写清哪个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何时依据何种法规,因何种原因做出了何种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即申请人依据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结论意见。在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之后另起一段,用“综上所述”引领下文,阐述申请人不服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主观看法。

    (3)尾部 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注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有代理人的,也应当让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在文书日期上加盖公章。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如果是口头申请的,笔录记录完毕应交申请人予以核对(或向其宣读),在核对无误后,让其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上“以上记录和我说的一样”,并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有代理人的,也应让代理人签名;最后,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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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作时应把握的原则

    (1)把握行政解决的原则。提出复议申请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决,相信复议的行政机关能够妥善解决问题。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诉讼;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有些行政复议,具有一级复议、终局裁决的特征。需用行政诉讼手段解决的争议案,不宜选择终局的复议申请。

    (2)符合申请复议的时限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符合行政复议的规范程序。行政复议是从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开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用两种方式进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请复议;同样,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已经受理的,就不得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或在行政复议做了终局裁决后又向法院起诉。(未完待续), http://www.100md.com